以下内容来源于:检察日报
“三个结构比”来源于“四大检察”履职,又引领推动“四大检察”履职朝着更加全面、更加协调、更加充分的方向健康发展,并为观测和评估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态势提供了系统量化工具,对引领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个结构比”借助其宏观性考察功能,可以快速反映业务核心问题,在业务管理方面发挥纲举目张的作用。
通过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即“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可以实现对一个时期内、一定区域内“四大检察”履职情况的宏观判断、趋势判断、系统判断,把握业务的整体态势和发展趋势。“三个结构比”来源于“四大检察”履职,又引领推动“四大检察”履职朝着更加全面、更加协调、更加充分的方向健康发展,并为观测和评估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态势提供了系统量化工具,对引领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个结构比”是新时代检察业务宏观管理现代化的创新
“三个结构比”是对一个时期内、一定区域内“四大检察”履职情况的宏观判断、趋势判断、系统判断,是从全量业务视角进行的宏观管理评价。“三个结构比”打破了“四大检察”业务边界,成为包含全量检察业务的宏观性判断,这是“三个结构比”最让人眼前一亮的特点,改变了以往对于检察业务评价的理解,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大管理”方案。传统检察统计和质量评价都是以某类检察业务为对象,因为传统观念认为不同检察业务之间具有差异性,不能放在一起比较。“三个结构比”跳出这种思维定式,其评价对象综合了不同检察类别、不同业务类型。这种创新赋予“三个结构比”更强的宏观管理能力,能更好地把握检察业务工作的趋势性、动态性,牵引检察业务整体向前。
“三个结构比”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为核心价值导向。“三个结构比”包含全量业务,给出了整体业务态势的画像,它不仅跳出了传统评价的局限,而且提供了新的管理价值导向。基于对检察履职和办案质效评价的习惯,长期以来有关数据关注的都是诉讼和监督结果。鉴于不同类别检察业务本身的差异性,以及相关案件办理方式不同,目前很难找到一个共通的履职评价维度。“三个结构比”创新提供了一个非个案质效结果的评价维度,而且通过案件类别、案件属性和案件来源,找到案件本身或履职过程中的共性维度,给出了与传统案件质量评价不一样的观察角度。其中,“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比重点关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案件结构比注重办案和监督相互协调、有机贯通;案源结构比关注主动发现监督线索,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这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总体要求相契合。
“三个结构比”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包含着对质量、效率、效果的更高要求和对三者有机统一的科学认知。“结构比”所关注的评价对象是推进高质效办案过程中检察履职所必须克服的短板弱项,比如履职结构比中,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和刑事检察工作“结构失衡”,就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全面强化法律监督的迫切需求;又如案源结构比中,关注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之间是否达到了科学合理态势,可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提升主动发现,减少控告申诉等依申请受案的占比,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同时,“三个结构比”的多维关系促使各项工作更加相互协调,同步趋好,全面提升各种类别的检察履职规模和成效,统筹好办案和监督,促进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落到实处。
“三个结构比”为推进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提供了量化看板
“三个结构比”能够宏观反映检察履职的整体态势。“三个结构比”各有侧重,分别从“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和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三个维度来为检察履职态势进行画像。从当前“三个结构比”静态分布情况,可总结出被观测地区检察业务的基本态势,横向比较出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从“三个结构比”的历史纵向动态变化中,可归纳出检察业务发展趋势,针对性地调整检力 ,预判到未来业务动向。就目前来看,“三个结构比”借助其宏观性考察功能,可以快速反映业务核心问题,在业务管理方面发挥纲举目张的作用。
“三个结构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能够体现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工作导向。“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是检察综合履职水平最直观的反映;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可对标如何“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这个一体履职的最基本要求;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体现了积极履职中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的力度。“三个结构比”提供了判断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方法,无疑将成为客观判断相关工作态势,提升履职效果的重要帮手。
“三个结构比”形成的组合评价体系能够更客观地分析履职态势。“三个结构比”在同一时间、同一范围内分析对象是完全相同的,这不仅意味着“三个结构比”可以立体地解析同一个业务态势,给出更丰富的信息,而且“三个结构比”之间分析视角交叉,为改变一个结构比而调整工作,必然会影响到另外两个结构比,比如为提升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增多的往往是依职权监督案件,如果集中于某项业务,也会使得“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比出现较大变化。“三个结构比”相互协调,自然形成了结构相对稳定的组合评价体系,比单一评价管理减少了“坎贝尔效应”的影响,使得“结构比”分析结果更加客观可信。
“三个结构比”的运用将带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
“三个结构比”的分析范围确定有助于检察案件概念的厘定。随着检察业务的不断发展,检察案件的概念也在不断更新中。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表明,“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三个结构比”的分析对象就是“四大检察”案件,其实践运用不仅能够促进关于办案概念的思考,也有助于检察机关统一建构“检察案件”的共识。
“三个结构比”关于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界分将引发对法律监督权的深入研究。关于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探讨一直是检察学的基础问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需要自主建构的学术理论,相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具有很强的研究价值。“三个结构比”中依程序办案和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也是对办案和监督关系的实践界分。随着对办案和监督研究加深,对于“三个结构比”计算方式也会随之更加合理、科学,理论和实践将互相促进,共同提升。
需要注意的是,“三个结构比”是实践的产物,也必须在实践中保持生命力。在具体实践中,对于“三个结构比”的运用仍在摸索阶段,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三个结构比”运用原则,以从宏观判断、趋势判断、系统判断的角度用好“三个结构比”,这不仅有助于科学衡量、准确评价检察业务的履职态势和发展趋势,也能更有针对性地不断完善“三个结构比”,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本文作者为涂龙科,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吴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