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检察监督职权的扩展及其路径——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69号指导性案例为视角》
作者
姚魏(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目录
一、“虚假登记监督案”对行政检察监督职权的隐性扩张
(一)基本案情
(二)突破常规的争议解决方式
(三)行政检察监督职权的隐性扩张
二、行政检察监督职权扩展的必要性、可能性及限制性
(一)行政检察监督职权扩展的必要性
(二)行政检察监督职权扩展的可能性
(三)行政检察监督职权扩展的限制性
三、行政检察监督职权的扩展路径
(一)以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
(二)以检察一体化作为履职依托
(三)以指导性案例推进职权扩展
结语
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虚假登记市场主体检察监督案”反映出,检察机关突破了只能在行政诉讼监督过程中,间接监督或“穿透监督”行政行为的规定和惯例,隐蔽地实现了在行政诉讼程序外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直接监督。当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监督职权进行适当扩展确有必要性。同时,基于功能适当原则和宪法法律的默许,由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作出直接监督也具有可能性。但是,必须在发现监督线索的渠道、行政非诉讼监督的目的、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影响等方面作出相应限制。今后,应当在以下三方面构建行政检察监督职权扩展的路径:以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以检察一体化作为履职依托;以指导性案例推进职权扩展。
关键词
行政检察监督;检察建议;类案监督;指导性案例
原文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