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 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反垄断执法体制的挑战与变革
作者:孙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业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既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基础保障,也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路径依赖。现行反垄断属地执法体制应对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有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地方产业政策刚性约束不足,反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各自为政的割裂状态难以形成制度合力。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以满足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为指引,持续推进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明确竞争政策的宪法法律地位,建构央地垂直的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体系,整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能,持续为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赋能,以此全面强化反垄断执法功能、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共同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有力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
关键词:统一大市场;竞争政策;反垄断执法;公平竞争审查;国家公平竞争委员会
【主题研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创性实践】
2 论枫桥经验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作者:郝铁川(河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
摘要:枫桥经验是在中国共产党人吸取苏联镇压富农和肃反扩大化教训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理论创新主要表现为: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大多数剥削阶级分子和其他反动派分子是可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人的,他们的剥削阶级身份不是终身不变的。它的实践创新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义政权对有破坏行为的剥削阶级和其他反动派分子,可以采取“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捉”的政策,依靠基层群众,开展说理斗争,使他们心悦诚服;社会主义政权保障剥削阶级分子和其他反动派分子的合法权益,不能歧视他们的子女;社会主义政权对于转变立场、表现良好的剥削阶级分子和其他反动派分子,可以恢复他们的政治权利。这些做法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是首创的,属于实践创新。枫桥经验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
关键词:枫桥经验;理论创新;实践创新;集体智慧
3 “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的实践及其成效
作者:汪世荣(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浙江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特聘教授)
摘要:宪法、法律在基层社会的实施,高质量的社会规范不可或缺。从多维视角、立足社会治理的“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既体现问题导向,又服务基层社会治理,追求良法善治的目标,取得了显著成效。“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实行综合治理、追求公正效果、健全制度体系、就地化解纠纷,采取预防措施、坚持效果导向、建立预防机制、彰显预防效果,推动制度进步和完善。依法限缩公权力边界,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规范化、治理手段柔性化、治理机制长效化,彰显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优势。
关键词: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基层社会治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治理成效
4 论中国专业性社会调解的专业化特色
作者:张西恒(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深入审视和总结中国专业性社会调解的专业化特色是明确竞争优势和发展方向、坚定中国调解道路自信的必然要求。中国专业性社会调解与基层社区人民调解的角色定位明显不同,历经初创摸索、正式确立、全面展开三个发展阶段,逐步形成了四个方面的专业化特色。在解纷知识与经验方面,以包容性载体优化供需平衡,以整体性视角强化互补性关系,以可视化方式增强可接受性。在服务与创新能力方面,采取从纠纷调解到综合治理的功能拓展路径,推进专业调解服务清单化、标准化以及专业调解评价机制优化创新。在引领行业发展方面,推动确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独立地位,引领各类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推动优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以及引领推动纠纷解决一体化建设。在指导思想方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回答好“为谁专业化”“何种专业化”“如何专业化”等根本问题。
关键词:专业性社会调解;调解专业化;大调解;纠纷解决;中国特色
5 论新时代信访工作法治化模式
作者: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基层法治研究所教授)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法治化改革持续推进,其制度成果集中体现于《信访工作条例》。新时代的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每个环节严格依法,做到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它建立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理论基础之上,显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形成了制度化规范化的“信访渠道汇集问题、依法分流处理、兜底解决剩余问题”的信访工作法治化模式。这种模式具有高度的实践回应性,信访渠道聚集问题有其社会心理基础,分流处理问题契合体制运行规律,剩余问题兜底解决有赖综合施策。这种模式不仅回应合法诉求,而且能有效回应政策性、情感性等各种诉求,体现了信访工作的群众工作属性,在法治化的同时保持了社会主义底色。
关键词:信访;信访工作;法治化;群众工作
【经济刑法】
6 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限定与出罪
作者: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司法实务中对非法经营罪中的证券业务存在宽泛解读的倾向。要厘清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内涵与外延,关键在于:一是将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内容明确化,在遵循形式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助实质判断来进行限定;二是在双重违法性的判断中以刑事违法为核心来展开,重视刑法对于行政违法判断的制约与限定。在考察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所规制的证券业务时,需要把握四个要点:相应业务有无采取或变相采取证券化的方式,是否属于涉众型的证券业务,是否属于核心的证券业务,以及上下游行为是否构成其他证券犯罪。从出罪的角度而言,以下情形不能成立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为未采取证券形式的P2P借贷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买卖提供中介服务,不能同时满足将股份拆细、以股票的形式与向不特定公众出售的要件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与财务顾问等非核心领域的证券业务的;上下游环节的相关主体从事的是合法证券业务的。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经营证券业务;经营对象;经营行为;出罪机制
7 论共犯违法所得处理的责任模式
作者:熊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A类经天学者)
摘要:不同于个人犯罪的违法所得处理,共犯责任模式的确立和运用较为复杂,这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连带责任理论的主流观点面临从违法性共同到违法所得处理连带的简单推导、多重原因与共犯个人责任理论的背离、理论根基与共犯客观因果关系脱节等诸多问题,其不应作为普遍方法。违法所得处理性质和范围的两大基础因素能够对共犯责任模式的选择产生重大影响,违法所得处理的独立性刑罚附随措施以及团体获取全部财产的范围,决定了共犯需要在个人提供的团体作用力范围内对团体违法所得承担责任。为全面评价共犯作用力范围内团体违法所得的责任承担,刑法应塑造作用力责任理论。作用力责任理论并非团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简单化组合,其在多元正义责任理论的基本指引下,涵盖了共犯作用力的团体违法所得的责任对象、个人作用力范围内的按份责任的两方面内容。作用力责任理论的共犯违法所得处理可以在确定按份标准的基础上,对客观无法追缴的共犯份额外的责任承担进行类型化分析。
关键词:共犯;违法所得;连带责任;作用力责任;共同犯罪
【专论】
8 社会交互成本理论与社会信用法的法理重构
作者:谢勇(湘潭大学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实践面对法治拷问,社会交互成本理论对社会信用法治之路将如何前行进行了回应。该理论通过揭示和描述社会信用机制的内在规律,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实践给出了学理解读。在社会交互成本理论看来,社会信用建设现有的法治探索经验显示,社会信用法在法律的调整对象等一系列方面已然显现新的特征,以“行为本位”为前提的法理思维已经无法涵括社会信用法领域出现的新的法律现象。在依据社会交互成本理论形成的法理观念看来,社会信用法的调整对象已不只是信用行为,而是信用行为习惯及其背后的社会关系;调整手段不只是国家的强制力,而是国家强力规制与社会自我管理有机融合;调整方式不再是单纯的负面惩戒,而是以正向调整鼓励守信为主。
关键词:社会交互成本理论;社会交互成本;信用信息集约化供给;信用人格;社会信用法
9 论替代履行的体系构建
作者:任倩霄(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1条将替代履行规定为一般性违约救济措施。该条文看似全面规定了替代履行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但在具体适用时仍然面临规范不足的问题。一方面,第581条仅规定了两个要件即债务人违约以及“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结合替代履行自身特性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应当满足如下构成要件:债务具有可替代性;替代履行须具备合理性;债权人选择替代履行时须通知债务人。鉴于我国合同法并未采用实际履行优先原则,在对第581条进行规则补强时,不应当将“债权人在替代履行前为债务人设定宽限期”作为替代履行权利行使的前提。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1条规定的法律后果,即请求债务人负担替代履行的费用,仅适用于满足上述构成要件的情形(“适法的替代履行”),因此,第581条无法回应不满足上述构成要件(“不适法的替代履行”)的情形下替代履行费用是否由债务人承担以及如何承担的问题,对此,须就不同情形分别讨论。债权人为不适法的替代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在满足特定前提时可通过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方式转嫁于债务人。不过,“不适法的替代履行”可能有损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并非替代履行的全部费用均可转嫁于债务人,而是进行相应的扣减。
关键词:适法的替代履行;不适法的替代履行;实际履行;债务人补救
【争鸣园地】
10 排污指标法律属性辨析——兼及“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走向
作者:郭延军(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排污权”实为排污指标。对生产者的法律意义是,在许可的种类和数量范围内排污,它既包含权利,也包含义务。从排污不受限制到受法律规制的变化来看,排污指标的功能是设置义务。排污指标本身既不是权利,也不是财产。各种“排污权”权利说都不成立,无法为排污指标交易提供理论支持。排污指标具有某些财产属性是权力发挥作用的结果,其在交易过程中以财产的面貌出现,回到生产过程则回归到义务分配机制的本来属性。受自身本质属性的限制,排污指标的财产权能是不完整的。根据排污指标的性质和指标交易的目的,排污指标交易制度这样安排比较合适:排污指标初始分配采用当前占有无偿分配的方式;政府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储备指标,以便对排污指标的供给进行宏观调控;排污指标的交易价格由市场根据供求关系决定。
关键词:排污指标;排污权;义务分配机制;财产
【实务研究】
11 越权代表行为效力规范释论
作者:潘运华(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制方式存在意定限制与法定限制两种,在不同的代表权限制方式下越权行为的代表权外观表征并不相同,相对人的善意评判标准应随之有别。在代表权意定限制下,相对人只需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则为已足,相对人对不知道越权代表无重大过失的即为善意。在代表权法定限制下,相对人除了尽到审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这一最低义务之外,还应合理审查作为法定代表人授权来源的法人机关决议,相对人对不知道越权代表需无轻过失才为善意。相对人的善意是推定的,法人可以提出证据推翻这种善意。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形下,法人对代表权外观总是具有可归责性,应向相对人承担表见代表责任。相对人有权放弃向法人主张表见代表责任,而选择向明知越权代表的法定代表人主张债务履行责任,或者向因过失而不知越权代表的法定代表人主张消极信赖损害赔偿。在相对人恶意的情形下,越权代表行为效力待定,法人追认的则为有效,由法人向相对人承担债务履行责任;法人未追认的则为无效,此时根据过失相抵规则,相对人因过失而不知越权代表的,既可以选择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范向有过错的越权代表人主张相应责任,也可以选择基于缔约过失或者侵权向有过错的法人主张相应责任。相对人明知越权代表的,越权代表人和法人原则上都无须向相对人承担责任。法人或者越权代表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之后,彼此之间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各自分担相应责任,最终分担的责任大小与各自的过错程度成正比。
关键词: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相对人善意;意定限制;法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