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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推动了中国离婚率统计方法的修正――专访徐安琪研究员
作者:刘汶蓉 审校: 发布时间:2007-02-06 点击率:741
“中国离婚率已超日本、韩国,居亚洲最高”、“过去20年上海的离婚率增长了20倍”……关于我国高离婚率、离婚率快速上涨等的数据屡屡见诸于各种媒体报道,人们似乎已认定我国高离婚率的事实。然而,上海社科院家庭研究中心主任徐安琪研究员认为,如果修正以往的统计公式错误,我国实际离婚率应该仅为权威统计公布数据的一半。“实际上,中国的粗离婚率不及日本、韩国的二分之一,在世界上仍处于较低水平”,这对于中国民众的心理无疑是一次巨大的冲击。 日前,“2006年十大家庭事件评选”候选项目之一的“国家统计改用粗离婚率计算方法以使相关数据与国际接轨”被媒体热炒,一些报道在引用和理解上不准确或有失偏颇,同时也引发诸多网民的质疑。为此,徐安琪研究员接受了我们的专访,详细解释了粗离婚率计算方法及其推动拨正的经历。 什么是“粗离婚率”计算方法? 对于有些报道把“粗离婚率”计算方法说成是“最佳统计方法”、是“上海学者徐安琪的研究发现”,徐安琪反复强调这样的表述不确切,因为“粗离婚率”的概念是社会学、人口学领域一般专业人员都知晓的基本常识,而且也并非为最好的统计指标。实际上,测量离婚最科学、直观的方法应采用“一般离婚率”的概念,它反映的是每1000对夫妇(通常以有偶女性人口代替)中的年离婚数,也称已婚人口离婚率。因为这个计算方法排除了不具离婚风险的儿童以及成年未婚、丧偶和离婚人口,而以该地区所有的已婚人口为基数,能较为准确地反映该地区某一时期婚姻解体的实际概率,是一个具有综合性特征的离婚率测量指标。但由于已婚人口数只是在人口普查的年份才能获得,因此,不适宜作年统计。于是,“粗离婚率”(Crude Divorce rate)因资料采集和计算的方便,为国际社会所通用,《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所列出的各国资料都采用“粗离婚率”的计算方法。“粗离婚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年度)某地区离婚数与年平均人口之比,通常以千分率表示。由于在人口学研究领域被广泛使用,“粗离婚率”的“Crude”也常被省略而通称或约定俗成为“离婚率”。 我国以往离婚率的计算方法错在哪里? 在谈及我国以往的离婚率计算方法时,徐安琪回顾说,国内离婚率的统计是按照民政部1988年下发的关于《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结果的报告》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的。该文件指出:为了便于计算,易采集数据,与国际取得一致,在进行离婚统计和对外宣传时,统一口径,暂采用如下计算方法:“在一定时期内或按所给的年份,每一千人中离婚的数字。分母是总人口,分子是离婚次数,表示方法是千分率。”文件说明这是民政部在召开了由15名统计、法律、婚姻、人口专家参加的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会所取得一致意见。 对于这个计算公式,徐研究员认为尽管略有缺憾,也就是在关键性的“分子”含义上没有更明确地表述为“离婚对数”,但也没有实质性的错误,因为离婚“次数”自然指的是“对数”,因为离婚登记或法律认可只能由夫妻共同 “一次”性完成注册,而不可能将“一对”夫妻的离婚数拆分计算为“两人次”。更何况,当年“为了与国际取得一致”的初衷,显然采用的是国际通用的“粗离婚率”公式。 但令人遗憾的是,自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统计公布离婚率起,我国离婚率计算公式中的分子始终是以离婚人数(离婚对数×2)计算的,10多年来几乎所有的国家统计年鉴,比如、《中国社会统计资料》、《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法律年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中国性别统计资料》和地方的统计年鉴,以及众多人口学、社会学、婚姻家庭词典都依照这个错误的计算方法,使中国及其各地的离婚率都翻了一番。“离婚率”这个反映中国婚姻家庭现状的敏感指标长期“虚高”,误导着相关统计、学术研究、社会舆论乃至国际人口统计等领域。 对于不少网民包括一些统计人员提出“既然分母是年平均人数,分母用离婚人数不是更合适吗?”的质疑,徐安琪的回答十分肯定。她表示,尽管出生率、死亡率、发病率等计算方法都是以人为分子单位,但因为结婚、离婚都成双成对,所以,人口学研究领域计算结婚率、离婚率的计算都采用分子为“对数”、分母是年平均人数的公式。联合国国际人口学会编著的《人口学词典》、《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对离婚率指标的解释,以及《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人口学辞典》相关条目的释义都将公式中的分子明确为“离婚件数”或“离婚对数”。“况且,国家统计结婚率都是以‘结婚对数’作分子计算的,离婚率计算却使用‘人次’作分子?这怎么解释都说不通!” 她是如何推动离婚率统计方法修正过程的? 改变国家统计部门的例行操作谈何容易?徐安琪研究员早在1987年就注意到了我国离婚率计算错误的问题,当时各大报纸都刊登了“我国离婚率首次超过1‰”的错误判断,但当初感到自己人微言轻,缺乏挑战国家权威统计的实力。随后,她只是在一些学者使用国家统计中的离婚率数据时提出疑义和忠告,并在自己的论文中用“粗离婚率”资料进行地区比较研究。她在《人口研究》2002年第4期“和《中国人口研究》2003年第6期发表的两篇论文中公开指出离婚率国家统计方法的错误。但学术论文难以引起有关职能部门的关注。例如,尽管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向她说解释说,他们“并未直接向联合国提供过离婚和离婚率的相关数据”,但1998-2001年的《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将中国1994-1999年的离婚率报告分别在1.8-1.9‰间,这确与我国的国家统计结果相符合,而实际上具有可比性的数据应在0.8-1.0‰间。 之后,徐安琪发现国内多数社会学、人口学和婚姻家庭辞典都认同“离婚人数”的分子涵义(其中不乏由权威社会学者领衔主编),不少研究者在作地域比较时还因此得出中国大陆的离婚率高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香港、台湾地区的结论,被传媒广泛复制、引用。加上影视银屏、通俗杂志以及新闻报道对婚外情、包“二奶”和离婚现象的过度渲染,使人们对中国的婚姻家庭实际状况的判断产生了误解,婚姻破裂被视作触目皆是的普遍现象,不少年轻人不再相信爱情天长地久,不敢轻易承诺责任、走进婚姻围城,以至试婚同居、“爱情公证”、亲子鉴定、私家侦探等日渐递增。1997年《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竟将中国1993年的离婚率误作为4.63‰,甚至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高,她更深切地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她设法找到联合国国际人口学会编著的《人口学词典》以及《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对离婚率指标的解释,专门为此撰写了“离婚率计算方法的学术拨正”一文,投稿到《中国统计》和《统计研究》,但均被立即退回,于是只能在院的内部资料《社会经济专报》发表。 2005年,她将文章直接寄到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慎重指出“离婚率是反映某时期婚姻解体状况的一个敏感指标,其计算方法和发布事关国家统计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以及与国际接轨的大问题。为之,建议职能部门再次召集有关专家和实际操作者对此进行研究并定夺,最好重新发个文件予以拨正”,以使国家统计中的离婚率数据能更准确地反映中国的实际并真正与国际接轨。 但有关部门在对她的回应中表示:“十分敬佩您对此问题所做研究的细致与深入,也十分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鉴于我们现在与国际统计标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将在《中国统计年鉴》等相关资料中增加指标解释,并就这一问题的解决开展进一步的研究”。由于该回复同时表示目前“暂不考虑国际可比性”及暂不改变以“离婚对数×2”作分子的计算公式,2005年出版的国家统计年鉴仅增加了指标解释而未对离婚率统计方法作出修改。 此后,徐安琪又将文章投给《解放日报》,被接受为内参。《人民日报》内部转载了文章并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重视。“令人欣慰的是,2006年6月出版的《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已同时公布了两项数据,即分子为人数和对数所计算出的离婚率和粗离婚率结果。9月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已完全改用粗离婚率计算方法,但一些地方统计的离婚率仍沿用原先的统计方法”。因此,徐安琪建议,有关职能部门最好如1988年那样重新发个文件予以拨正。同时,一些社会学、人口学教科书和辞典也应对相关数据资料或条目作出修正。 我国的离婚率究竟处于什么水平? 对于公众十分关切的我国离婚率在国际上所处于的水平,徐安琪研究员以近年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公布的粗离婚率指标向我们解答了此问题,她说:“美国曾高达5.3‰,目前维持在4‰左右;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等国近年上升较快,约在3.6-4.7‰之间,个别年份俄罗斯已达5.3‰;英国、捷克、韩国约在3‰上下,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都在2‰以上,香港、台湾地区在2-2.8‰,中国大陆2005年为1.37‰,显著低于上述国家和地区,……但上海、北京、重庆特大城市以及黑龙江、辽宁、吉林和新疆的离婚率在2.23-3.94‰。新疆始终是全国第一,上海、北京分别在2000和2001年为全国第二,2005年分别排序第七和第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