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部关于研究生申请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11访问量:3271

研究生部关于研究生申请出国(境)管理办法

(试 行) 

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出国(含出境)留学的政策,防止学校 流失,提高办学效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出国(境)种类

(一)研究生公费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二)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

二、申请出国(境)对象

(一)学校正式注册的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可以向研究生部申请出国(境)。

(二)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须获得委托或定向单位的批准后,方可在学校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本院在职研究生申请出国(境),由院人事处受理,但须征得研究生部同意。

三、研究生公费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一)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指研究生参加的由国外(含境外,下同)大学、学术研究机构及含有学术研究性质的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各类短期学术会议、短期的学术访问、提供经费支持的科研合作项目、联合培养等涉及学科方向的项目。

(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应与研究生的研究、培养有关。其中科研合作项目、联合培养应有学校与对方签订的正式文本,并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

(三)研究生被确定为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人选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研究生因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申请出国(境),应提交:本人申请、对方邀请函、经费资助证明、活动计划书、往返时间等证明材料,其中外文件应同时附中文翻译件。以上材料经导师签署意见后由研究所上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五)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应办理停学手续;一年以上的,应当申请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六)研究生完成国际学术交流后,应按期返回学校,向校研究生部提交经导师签署意见的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总结报告。其中因参加国际学术交流6个月以上而停学的,可凭批件和有关材料申请复学。

(七)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逾期不归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八)毕业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原则上不再受理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四、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

(一)研究生在第一学期以及推迟毕业研究生不得提出自费出国(境)申请。

(二)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由个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研究所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院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三)研究生向院研究生部申请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手续,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其中,外文材料应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1、院校的入学通知书;

   2、奖学金等资助证明。

(四)在校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应申请休学。经批准后,学校可保留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学籍。保留学籍期间,按休学处理,不享受研究生待遇。

(五)自费出国(境)未成行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复学。

(六)保留学籍期满后未提出复学者,学籍自动取消;出国(境)未成行者未如期提出复学,作退学、自谋职业处理,不再列入就业方案,其档案、户粮关系转入入学前家庭所在地。

(七)毕业阶段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须征得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未在规定时间(春季毕业1月20日,秋季毕业4月30日)内提出出国(境)申请的毕业研究生,均纳入就业方案处理。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已纳入就业方案又要求自费出国(境)留学者,按违约处理,并须事先征得原录用单位或生源省区调配部门同意(书面函件),经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八)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研究生若在毕业离校时未获准出境,按自主择业处理,其人事档案和户口等关系在每年7月1日后转回家庭所在地。

(九)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一律停止受理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申请。

五、研究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原则上不再受理出国(境)探亲、旅游的申请。

六、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作相应修订。以前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200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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