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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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上海市教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文书,它在客观上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为毕业生办理各种手续提供了客观详实的材料。就业协议书一旦签订,即成为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书。

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行为,提高学生的诚信履约意识,就业办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负责的原则,制定《上海社会科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一、就业协议书的发放与使用

1、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位毕业生对应一个协议书编号。领取时应在空白协议书对应栏目中填写姓名和学号。毕业生签约时必须使用自己的就业协议书,不得借用他人的就业协议书。延期毕业的学生需凭原协议书至就业办换领毕业当年的就业协议书。有意向申请上海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请在签约前向用人单位核实该单位是否具备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上海市户籍的资格

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至就业办领取就业协议书。领取后应妥善保管、严格管理。就业办在发放就业协议书时应严格登记每位毕业生的协议书编号,不得错发或重复发放。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必须认真阅读就业协议书各项条款,并各自签字盖章,就业协议书即生效。

4、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需在 信息管理系统-“研工”-“就业信息填写”模块下完善就业信息,并尽快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学校就业办进行鉴证登记,纳入正式就业方案。空白的就业协议书不得在学校进行鉴证盖章。

5、就业协议书一式四联,学校鉴证盖章后,学校、用人单位、学生各执一联,办理有关手续联可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存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二、签订就业协议书注意事项

1、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对毕业生求职权益的基本保证,毕业生应正确认识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重要性,签约时必须认真审阅协议各项条款。

2、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

三、就业协议书解除手续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原则上应该诚实守信,履行就业协议(合同)书的规定。毕业生需要解除已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要求更换新的就业协议书,应在依据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由签约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同意解除协议证明(解约函)”,毕业生将“同意解除协议证明(解约函)”、原就业协议书(所有联)、《重新领取就业协议书申请表》交至就业办,方可办理就业协议书的更换手续;

2、毕业生由于事先未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而单方面违约,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四、遗失或损坏就业协议书的相关规定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文书,毕业生必须认真保管。如遇有遗失或损坏,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不慎遗失协议书。须由毕业生填写《重新领取就业协议书申请表》,说明遗失情况,提出重新领取申请。经辅导员、就业办审核批准后,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方可领取新协议书;

2、不慎损坏协议书。须携带损坏的协议书至就业办核验,视实际情况判定如何处理。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得以遗失或其他方式欺骗学校申领第二份就业协议书用以重新择业。一经发现,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就业事务办理,并上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取消其入沪申请资格,毕业时直接派遣回生源所在地,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就业办负责解释。如与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以国家及上海市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就业办公室

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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