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部关于办理学历及成绩证明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2-11访问量:2885

研究生部关于办理学历及成绩证明的规定

为了解决我院研究生、旁听生开具学历或成绩证明的需要,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开具学历、成绩证明必须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者须持本人委托书,在读研究生必须由本人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根据《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自动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办理学历证明。

 

三、非在校生由培养办公室出具中文版学历证明、成绩证明,若需英文版的,则由本人自行翻译,我部审核盖章。每份(含中英文版)收取手续费15元(含复印、信封、密封等费用)。

 

四、在读研究生办理成绩证明,可在研究生部网站下载“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业成绩表”,填写并打印后,到培养办审核盖章。

 

五、以上各项证明文件由培养办公室核对盖章。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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