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安全性,切实保证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博士研究生,建立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形成与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相结合的导师资助制。
第三条 招收博士生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类别一般为全日制非在职。
第五条 设置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下达给我院的招生规模和计划;领导、协调博士生招生工作;制定和审批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指导我院博士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在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博士生招生工作,其具体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我院相关具体规定;负责编制博士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简章)、招生宣传资料;负责报考咨询和教学研究工作;组织命题、考试、考核、评卷、复试、录取及体检等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所成立所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由研究所主管领导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本所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组织博士生入学考试专业课考试科目的命题、阅卷、评分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复试方案、内容、要求、程序和评价评分标准等。
第八条 研招办根据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博士生招生规模和计划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提出各学科(专业)招生规模和计划,经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分配各研究所博士生招生指标,并在年度博士生招生简章中公布。
第九条 指标分配基本原则:根据国家及社科院学科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研究生院按照稳定基数、动态激励、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制定与 核心竞争力挂钩,建立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 招生 配置机制。研究生招生指标更多向培养质量高的学科和研究所倾斜。
第十条 各研究所博士生招生规模(含公开招考和硕博连读)要与自身的培养实力相适应。博士生招生指标的分配应综合考虑学科发展水平、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导”)队伍的指导能力、博士生培养质量、科研课题及经费,以及生师比、考录比和博士生就业率等各种影响因素。
招生指标分配具体按照《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方式为:公开招考(含“入学考试”和“入学申请”)、硕博连读(限招本校在读二年级硕士生)和免试攻博(限招外校在读三年级硕士生)。
第十二条 我院自主开展博士生招生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具体参见当年公布的《上海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研招办根据教育部及社科院规定的报考条件,初步形式审核考生网上报名信息及报考资格,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核发准考证(考生通过社科院博士研究生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十四条 博士生入学考试由初试、复试两部分组成,主要面向公开招考博士生。
第十五条 初试考试科目包括外语和专业基础(或专业综合)课共三门,均为笔试,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由社科院统一组织命题。
第十六条 硕博连读考生可以免初试,具体按照《上海社会科学院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免试攻博考生可以免初试,具体按照《上海社会科学院关于外校优秀应届硕士毕业生申请免试攻读我院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研究所应按照我院当年博士生招生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组织本所专业课考试科目命题教师命题,同时制定试题评阅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 命题教师应认真审核试题内容,校对文字、数字及符号标注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题、参考答案(分别密封)以及本人签署的社科院保密协议书交研招办;命制试卷草稿或软盘电子文档应及时销毁或删除,不得私自保存。试题内容错误、缺失以及由于命题教师原因造成试题泄露者,由其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
第二十条 命题教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履行我院保密协议,不得参加任何有关博士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研招办负责博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考务工作;各研究所负责复试工作,具体按照当年度下发的《上海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初试科目试卷的评阅工作应由各研究所命题教师参与,在指定场所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卷。阅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阅卷工作的任何情况。
第二十三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各研究所应配合研招办及时做好成绩统计和登分工作。命题教师应充分研究和分析考试结果,写出书面小结交研究生院存档,以便总结和不断改进命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考试成绩未公布前,有关人员不得向考生透露考试成绩。考生本人及非有关人员不得查阅试卷。考生接到书面考试成绩后,如对阅卷结果有异议,可向我院研招办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研招办负责组织专人复查成绩,并将复查结果及时告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总成绩,并结合考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学术研究经历、科研及外语能力、专业外文阅读水平、个人品行、创新能力和培养潜质等综合考核情况,以及体检结果,由所报考的研究所提出拟录取博士生名单。
第二十六条 经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拟录取名单后,研究生院负责在网上公示我院当年拟录取博士生人员名单。
第二十七条 符合破格复试条件的考生(科研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应由所报考专业负责人和导师提出破格复试申请,阐述理由并提供符合上述破格复试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招生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八条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成绩不合格者;
(二)拟录取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生调档政审不合格者;
(三)体检不合格者。
第二十九条 各研究所可以根据自身学科的特点,制定本所博士生招生复试办法,应充分体现博导招收选拔优秀生源的自主权,经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条 对在报考中有违反规定、舞弊行为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报考、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等。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