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30访问量:4212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9月)

 

根据《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实行定点医院就诊,指定医院为上海市田林路地段医院 ( 地址:柳州路500号 ),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该定点医院开具转诊单,方可转诊治疗及报销医药费。研究生在指定医院看病的病历卡为专用病历卡,由研究生院盖章后生效。

二、看病的医药费用报销,须凭专用病历卡和医药费的原始单据在一个月内,向研究生院申请报销。报销时,须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医药费报销单》并经分管老师审核,经研究生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医药费中所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诊疗设施费用均应符合本市基本医保的有关规定,超出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一律自理。研究生应注意医保用药范围,如研究生报销的医药费单据在报送医保局审核后被判定为不符医保报销范围的,研究生院将向该研究生追回不能报销的医药费用。

三、研究生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医保局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尽量避免浪费。如有将医疗卡借给他人或有代开药品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全部自理并予通报批评。

四、外地研究生寒暑假期间在外地就医,必须是急诊,就诊的医院须是县级以上医院,医药费用在假期后凭病历卡、急诊凭证及医药费原始单据向研究生院申请报销。

五、如必须住院,须在住院前凭住院通知单至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取《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住院费无须申请报销,凭此结算凭证即可在出院时结算,未领取凭证者,住院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执行,并报市医保局补保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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