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评选上海市及上海社会科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30访问量:3937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评选上海市及上海社会科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2015年9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素质,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上海市教委的有关精神,我院在评选优秀研究生及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开展评选上海市及上海社会科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工作。
一、评选条件
1.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学习勤奋刻苦,学风严谨,专业基础扎实。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科研实践和创新能力,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奖励。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研究生院各项规章制度,有优良的道德素质;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院所、研究生院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团结同学,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
4.在院学习期间,必修课、选修课的考试、考查中有一门不及格或受到各类处分及通报批评者,不得参评。
二、评选范围
应届全日制毕业的、档案进入我院的硕士生和博士生。
三、名额分配
根据上海市教委学生处的要求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市级优秀毕业研究生的总数,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院级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一般为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各班级按分配名额推荐候选人。
凡在读期间获得过院级及院级以上表彰的学生,可作为市级或院级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候选人(不占用本班级名额)参与评选。
四、评选办法
1.凡参加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学生,按照“上海市及上海社会科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自我评定表”(表格可从当年的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中的各种要求填写,并向研究生院各部门老师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参加评选。
2.各班班委对评选的市级及院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填写班组推荐意见,在班级范围内按名额数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并将材料和初评结果报我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3.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各方面意见后,研究生院召开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市级和院级优秀毕业生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研究生院内和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同时征求各研究所和导师的意见。
4.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研究生院将名单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后颁发荣誉证书。
五、时间安排及要求
1.评选市级和院级优秀毕业生工作在每年3月中旬至5月上旬进行。
2.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如学位论文未通过盲审、答辩或未通过学位授予审核或发现有抄袭现象,将取消其市级或院级优秀毕业生称号及有关奖励。
3.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是为了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勤奋工作,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专门人才。通过评选,使大家学有榜样,做有动力,形成团结友爱、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各班级所在党支部要关心和支持班委做好这次评选工作,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对评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研究生院党总支汇报。
六、奖励
对评为“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上海市教委向毕业生颁发证书,并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对被评为上海社科院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学生,由我院颁发荣誉证书。研究生院对此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七、其它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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