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规范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30访问量:3763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规范实施办法

(2014年修订稿)

 

一、目的依据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本院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建设的文件精神,加强学风建设,为本院智库建设和学科发展营造健康良好的学术创新环境,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指导思想

本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倡导尊重实践、追求真理、严谨治学、团结协作的学术精神,努力形成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遵守学术规范、保护知识产权的学术环境。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从事科研、教学、科研辅助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在本院研究生院注册学习的研究生。(以下简称“本院人员”)

四、基本准则

本院人员在从事科研、教学以及相关活动中,应遵守以下基本准则:

(一)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和公认规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成果,应当注明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当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或合著成果应当按照合作人对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而定,或由作者共同约定。

(四)任何合作成果在公开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学术规范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品第一署名人或者按学科署名惯例署名的主要作者应当对作品承担主要的学术规范和法律责任。

(五)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成果作介绍和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原则。

(六)评审作品或成果应当客观公正,恰如其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有责任对评议材料和评议结果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泄漏、使用或传播。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在评议专家与评议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或冲突时,评议专家应主动向评审机构提出回避,或如实说明情况,评议对象也可依程序提出回避申请。

(七)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经过学术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当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社会公开。

(八)加强横向委托课题、自筹经费课题、内部研究课题等的规范管理,遵守项目发布方的规定和要求。对没有明确规定但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科研成果和专家意见,慎重考虑其发表的形式、渠道和时机。

(九)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规范规定的和社会公认的涉及学术活动的其他准则。

五、禁止行为

本院人员在从事科研、教学以及相关工作和活动中,应杜绝以下行为:

(一)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的;

(二)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伪造或篡改文献、资料、数据、图表、个案等的;

(四)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研究成果上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创作,而在其研究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的;

(五)在直接引用、间接引用、参考引用他人作品和数据、资料过程中,不注明出处或来源的;

(六)在新的书面作品中大量重复使用本人已发表过的研究作品的;

(七)擅自更改课题研究方向或最终成果形式、数量和质量要求的;

(八)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个人学术信息,伪造学术经历、研究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的;

(九)学术期刊、出版社及其编辑人员违规收取版面费,或使用人情稿、关系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作为评审专家或管理工作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违反规定泄露评审内容的;

(十一)其他违背著作权法等法律或学术规范的行为的;

六、职责权限

本院在维护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本院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加以实施;

(二)在科研人员的岗位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考核评估和评优嘉奖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三)成立学风建设分会,作为院学术委员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规范的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四)向院内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除明确授权以外,本院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学术事项的讨论、评审应保守秘密;

(六)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七、举报和受理

发现本院人员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时,任何人都有权向本院学风建设分会举报。

对由公共媒体报道的本院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院学风建设分会可以主动受理。

院学风建设分会在收到实名举报后,应当在60日内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至少听取一次被举报人的申辩和解释,最后由院学术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方式投票决定是否对此项举报立案。

八、调查和认定

对已立案的违反学术规范事件,院学风建设分会应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立案人。学风建设分会应在该事件立案的同时组成包括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的专家在内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应在立案后30日内向学风建设分会提交调查报告。

按照本办法对有关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过程,实行不公开原则,举行听证的除外。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九、处理决定

院学风建设分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15日内对该报告进行审议,作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决定,必要时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院学风建设分会的结论和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知举报人和被立案人。

十、复    议

被立案人对院学风建设分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的15日内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复议的要求和复议的理由。

院学术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3周内通知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重新审查。

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复议的处理决定的重新审查可以以书面审查形式进行,也可以以召集听证会形式进行;复议必须在30日内完成,以书面形式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被立案人。

院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是本院的最终决定。

十一、处分和惩戒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院学风建设分会处理决定的建议,对被立案人需实施处罚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以下处分和惩戒: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术基本准则和禁止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提醒、训诫、通报批评、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学术奖励并追回奖金、停招研究生、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降低一级或一级以上的专业职务等惩戒,必要时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降低工资级别、解除聘用、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并同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行为人依法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三)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部门,包括奖励部门、资助部门、学术研究经费来源部门、合作部门、合作研究人员、期刊和出版社部门、专业学会等等;

对被立案人作出的各种处分和惩戒措施,有实施期限的,应当在院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中明确处罚期限;

(四)具有学术不端行为,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由学术不端行为而产生不良影响的;

3.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五)系多人署名且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作品,原则上由主持人(主编)或第一署名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十二、解    释

本办法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生    效

本办法自上海社会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公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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