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5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院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院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了五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点,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开展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办理。坚持标准,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授予资格审查
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必须是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第六条 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学位办)对提出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及最后学历证明(原件),验证后交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须提供刊登的期刊、或专著、或鉴定结论、获奖证明原件);
3.所在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院学位办每年接受申请人材料的时间为3月1日至15日。所需表格,由我院学位办统一提供。
第七条 院学位办接到申请人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二个月内完成申请人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接受申请意见,由院学位办将同意或不同意申请意见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章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八条 凡通过申请资格审核的申请人须接受对其是否具备研究生毕业同等水平的认定。认定的内容如下:
1.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2.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课程考试:须参加我院组织的,按研究生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的课程学习与考试(或考核);在完成所申请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其课程成绩予以认可。
(2)申请人还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3)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申请学科所制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3、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1)申请人应在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通过后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研究所指定导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
(2)硕士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样本。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学科、专业点所在研究所组织进行。聘请三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一位是院外(不包括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必须在答辩前二个月交院学位办和有关的研究所。
(2)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密封传递。
(3)三位论文评阅人中有二位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要求的,则认为不通过,不能组织答辩,论文应退回申请人重新修改,半年后重新组织评阅。如评阅仍不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4)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由学科、专业点所在研究所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所在研究所负责提供,须报院学位办审核认可。硕士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5)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6)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对本次申请无效者,须重新参加学习。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所在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院学位办由专人负责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对申请者的资格审核,有关同等学力水平认定(课程考试、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及授予的过程管理,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二条 我院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所需开支的经费,及其它如进行课程学习考试,论文答辩等费用,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我院向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的学位证书须单独编号,并以编号前加上“同”字样。同等学力申请获得学位,不涉及学历。
第十四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按照上海社会科学院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的档案。
第十五条 为确保我院授予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质量,院研究生院定期组织专家对授予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对被授予学位的人申请资格、考试成绩、科研成果、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研究生学位的质量。如发现有人在申请学位中弄虚作假,经院学位委员会调查核实,可作出撤消学位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