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
为认真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针,使广大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能够更多地接触社会、了解国情,培养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并在实践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社会有用人才,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包括社会调研、挂职锻炼、工作实习等)是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必修环节,计1个学分。
二、研究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至少为一个月,一般在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前完成,可以集中安排在暑假或寒假期间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可以由研究所(中心)和研究生部安排,也可以由研究生个人自行联系,并报研究生部批准。
三、研究生在社会实践结束时应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手册·社会实践考核表》,由接收单位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做出评语,社会实践的成绩为“通过”和“不通过”。
四、凡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社会实践成绩“不通过”:
1、社会实践时间不足一个月者(20个工作日);
2、社会实践工作不认真负责,没有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者;
3、不提交社会实践总结或社会实践总结不认真者;
4、违反研究生部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
5、其他不符合社会实践要求者。
五、凡社会实践成绩“不通过”者,经研究生部审定后,重新安排社会实践。再次“不通过”者,不能进入论文答辩阶段。
六、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不再要求参加社会实践:
1、具有1年(含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研究生;
2、在职委培研究生,但要提供本单位工作证明;
3、在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课题研究或从事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工作,但应事先报研究生院备案。
4、其它由研究生部认定可以代替或免除社会实践的情况。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