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12-26访问量:4828

(2009年8月)

 

为规范我院研究生学术活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调动研究生自觉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鼓励研究生了解学科前沿问题和关心社会发展问题,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口头表达能力,活跃研究生的学术气氛,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会议、听学术讲座,承担或参与课题研究等)是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必修环节,计1个学分。

二、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参加院内外本学科、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凡在本院举行,由院部、各研究所(中心)以及研究生部主办的学术活动,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均应参加。凡在院外举行,由我院或国内外其他单位主办的各种学术活动,研究生可根据专业学习的需要酌情参加。

三、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30次学术活动。博士生在学期间至少公开作1次学术报告,学术报告的内容应体现前沿性、新颖性或交叉性。选题要有创新,陈述要精练,层次分明,思路清晰,表达清楚。提倡以PPT的方式作学术报告。

四、研究生参加的学术活动应及时记录在《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手册·学术活动登记表》上,在领取论文答辩材料前由指导教师提出鉴定意见,交研究生部学位办。

五、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研究生,研究生部将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对不按规定参加学术活动或弄虚作假的研究生,研究生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作相应处理。

六、各研究所(中心)应加强对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与督促检查工作。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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