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修订)
为提高 培养质量,规范教学管理,我院 实行学分制。
一、学分计算
一个学分表示研究生18课时的学习量及其考核要求。专业学位课、选修课每门课程为2至3学分,公共学位课每门课程最高不超过5学分。
二、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博士研究生总学分数最低要修满21学分,各类课程学分数也不得低于规定的学分数。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如下:
1、公共学位课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3学分
(2)外国语 4学分
2、专业学位课 须修4~6门 10学分
3、社会实践 1学分
4、学术活动 1学分
5、选修课(含第二外国语) 须修1~2门 2学分
(其中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为必修)
总计:21学分
三、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硕士研究生总学分数最低要修满34学分,各类课程学分数也不得低于规定的学分数。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如下:
1、公共学位课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3学分
(2)外国语 5学分
2、专业学位课 须修6~9门 18学分
3、社会实践 1学分
4、学术活动 1学分
5、选修课 须修2~3门 6学分
(其中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为必修)
总计:34学分
四、对同等学力或跨学科报考入学的研究生,各专业点可根据其培养要求,在满足不同课类最低学分要求的基础上,对专业学位课适当增加课程和学分,并在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中明确标明。其中,跨一级学科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应修满23学分,同等学力入学的博士研究生需修满25分;跨一级学科入学或以同等学力入学的硕士研究生需修满37个学分。
五、经研究所(中心)同意、研究生部核准的研究生在院外所修课程,成绩合格,可计算学分;院内外人员旁听我院课程,如被录取为我院研究生,已旁听课程中列入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若成绩合格,可计算学分。
六、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以超额或提前完成课程学习任务。达不到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者,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七、研究生缺课次数若累计达到一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则不能取得该门课程成绩,亦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八、本规定自院党政联系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