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修订)
为促进 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研究生出国(境)学术交流,切实做好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出国(境)指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进行攻读学位、联合培养、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访问以及探亲、旅游等情况。
第三条 研究生出国(境)分为公派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
凡出国(境)费用由国家和我院资助均为公派出国(境),如教育部、市教委等出国(境)项目,我院与国(境)外合作交流项目,以及经研究生部批准的出国(境)交流项目;凡出国(境)费用由研究生个人筹资均为因私出国(境)。
二、出国(境)手续
第四条 凡申请出国(境),应提供项目协议书、入学通知书、邀请函(内容、时间、经费来源等)、资助证明、经济担保、旅行社支付凭证等。
第五条 申请人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经导师、研究所同意并签字,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同一理由提交申请的有效期间为一个学期,以校历上公布的时间为准,超过一个学期的申请表无效。不同理由出国(境)分别提交申请表。
第八条 研究生出国(境)探亲(限直系亲属)或旅游(国家旅游局指定的国家和地区),应安排在寒、暑假,其它时间不予批准。
第九条 研究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原则上不再受理出国(境)探亲、旅游的申请。
第十条 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手续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一条 委托、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无论以何种方式申请出国(境),均须在获得研究生部和委培或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审批同意的手续后,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需先申请退学,批准退学后需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本人因故不能办理者,必须书面委托专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被批准退学的自费留学研究生应向研究生部缴纳教育 补偿费,硕士生每学年人民币9,000.00元,博士生每学年人民币13,000.00元(从入学算起,不足一学年者按一学年计)。
第十四条 凡公派出国(境)的研究生,须与学校签订《上海社会科学院公派研究生出国(境)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硕士生每学年人民币9,000.00元,博士生每学年人民币13,000.00元。按期回国返校,并办理完返校复学手续后,研究生部退还保证金;逾期不归者,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同时取消学籍。
三、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出国(境)在一个学期以上、一年以内的,应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研究生出国(境)一年以上,应办理退学手续,不再保留学籍,按肄业处理(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十六条 凡保留学籍出国(境)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返校,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若需要延期,不超过一年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同意,在有效签证期内,方可延期。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回国后应在两周内办理返校手续,公派研究生还须向研究生部提交出国(境)总结报告,未办理返校手续,按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因私护照或通行证等,未经研究生部同意擅自出国(境),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待遇
第十九条 研究生出国(境)一个月以上的,自出国(境)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普通奖学金等,按期回国办理返校手续后的下一个月恢复发放。
五、外事纪律
第二十条 出国(境)研究生因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境)人员的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我院声誉的事情。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研究生应遵守国家保密法,不得携带和泄露涉及密级的材料。
六、其它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及时办理所在国(地区)人身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在国(境)外期间,一切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应每学期向研究生部提交《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第二十四条 除出国(境)留学,研究生部不出具任何英文证明。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逾期不归者,其户籍和档案即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