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社科院[2008] 号
上海社会科学院
关于评选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的
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素质,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上海市教委的有关精神,我院在评选优秀研究生及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开展评选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工作。
一、评选条件
1、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学习勤奋刻苦,学风严谨,专业基础扎实,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科研实践和创新能力,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研究生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院所、研究生部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团结同学,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4、有崇高的择业理想,自愿到国家艰苦行业、中西部地区就业。
二、评选范围
应届毕业的硕士生和博士生(包括委培、在职、自筹研究生)。
三、名额分配
市级优秀毕业研究生的总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3%,各班级按分配名额推荐候选人。
四、评选办法
1、各班按分配的名额从在学期间获得过一次以上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优秀毕业生中民主投票推荐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2、班委填写候选人的推荐意见,并将推荐材料及投票情况报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办公室。
3、研究生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初审各班推荐的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经初审同意的名单在研究生部内和网上公示7天,同时征求各研究所和导师的意见。
4、研究生部学工办汇总各方面意见后,提交研究生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最后报院分管领导批准。
五、奖励
上海市教委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研究生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时间安排及要求
1、评选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工作和我院评选优秀毕业生工作安排在每年3月—5月进行。
2、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要保证质量,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宁缺勿滥。一旦发现有拉选票等违规现象,取消其评选资格,并不再补报其他人选。
3、“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复印件及“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4、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如不能按时完成学位论文或发现有抄袭现象,或者就业过程中有违约行为或在毕业前发现不符合上述评选条件者,将取消其“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称号及有关奖励。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08年2月27日
主题词:评优 毕业生
抄送:院各机关处室、各研究所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08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