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
关于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办法
一、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水平,适应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办公室“关于批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学位办[2003]3号),以及《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 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两个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下简称进修班)的单位为上海社会科学院。院研究生部为全院举办、管理进修班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举办进修班进行审查以及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能够举办进修班的专业应为我院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四、能够举办进修班的专业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一般要求培养过五届以上硕士毕业生;在一级学科内具有博士点或三个硕士点,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不能够以任何名义办班。
五、举办进修班的部门,必须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要求进行培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六、申报程序
(一)本地举办进修班的申报
1.符合举办进修班条件的专业,由所在研究所汇总后,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向研究生部提出当年办班申请,经同意后填写《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并将拟就准备开办进修班的招生简章、具体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协议书与《简况表》等材料一起送交研究生部审核,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底,逾期不再办理。
2.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由专业点所在研究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研究生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上报分管院长批准;并由研究生部统一上报上海市学位办公室。
3.上海市学位办公室批复同意后,由研究生部向各有关所、部门下达正式办班通知。各进修班经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并取得市教委同意刊登广告的批复后,才可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生消息和招生广告,违者将追究办班单位责任。
4.任何部门未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以及取得市学位办的批复,不得擅自办班,违者责任自负。严重者可取消其办班资格。
(二)异地举办进修班的申报
申请异地举办进修班除须办理申请本地举办进修班的全部手续外,还须由研究生部统一与办班所在地省级学位与 主管部门联系,征得同意后,才能按有关程序报上海市学位办公室批准。每个专业只能在异地办一个班。
(三)合作及委托办班申报
1.本院与外单位合作办班,或接受外单位委托办班(包括异地办班),需提供合作方或委托方的有关资料及有关合作、委托办班协议书,送研究生部审核。
2.合作办班的合作方,须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及办学条件,并能负起相应的管理责任。
3.接受委托办班方,必须切实担负起办班过程中的全部教学、教务管理责任。
七、办班管理职责
1.各所要切实加强对进修班的管理。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所长为本部门办班的第一责任人。各所应选派工作负责,熟悉教学管理,品行良好的人员,具体负责进修班的日常管理工作;每个班级都应配备好班主任。
2.为保证教学质量,凡上课缺勤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课程者,不记成绩;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或弄虚作假抄袭他人成果的学员,一经发现,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情节严重者作退学处理。
3.各所、各部门对举办进修班过程中的各项财务开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利用办班搞不正之风。
4.研究生部要经常了解各所、各部门的办班情况,定期召开班级管理人员会议,总结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各班每学期结束,必须进行工作小结,并交研究生部备案;学业全部结束后,各班级班主任须将学员登记表、名册、每学期课程表、考试试卷、成绩单等,统一交研究生部归档。
八、进修班的名称、学习年限、证书发放及收费标准
1.办班的名称统一定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对课程成绩全部合格者,由研究生部审核后,统一颁发“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改动证书内容。
2.进修班的学习年限为二年,按每个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设置相应的课程,每门课程的学习时间一般为30~54个课时(包括考试)左右,总课时原则上不少于520课时。
3.研究生部按照社会需求及生源情况确定收费标准,任何部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九、其他
1.进修班的学员,完成研究生课程培养计划,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条件者,可以按照《上海社会科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暂行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出硕士学位申请。(详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暂行工作细则》)
2.本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2003年2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