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2005年11月17日上海社会科学院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委员会”,简称“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会”。
第二条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会是全院研究生的群众组织。它在研究生部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和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和维护全院研究生的利益。
第三条 本会承认和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陈良宇同志“把上海社会科学院办成一流的人文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基地”的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研究生会“以学术回报社会,以实践深化理论”十四字方针,充分发挥研究生会培养和提高广大研究生的自律、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的作用,全心全意为全院研究生的全面发展而服务。
第五条 本会基本任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引导广大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二)开展学术交流、社会实践、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各方面活动,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三)充分利用研究生部内部
以及与研究生部有关的外部
,举办有针对性的学术研讨会和专题讲座,拓展社会实践项目,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严守院规院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协助研究生部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以及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紧紧围绕研究生部的工作中心和工作重点,配合研究生部开展工作。
(五)加强院内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与交流,发展同兄弟院校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广大研究生与学校及社会的联系,维护研究生的各种正当权益。积极联络一切关心我院发展的个人和组织,共同推动我院的发展。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凡上海社会科学院的注册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任何组织、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通过本会向学校机关、部门、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通过代表向研究生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院规院纪、尊师爱院,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积极维护研究生部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利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
(一)研究生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研究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研究生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歇会期间,可以召开本次代表大会的第二次会议。
(三)研究生代表大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四)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1、审议和通过上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委员会;
4、听取代表意见、建议,讨论、审议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5、根据研究生部党总支的工作部署,讨论和决定本会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任务和主要工作,以及对学校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
(一)参加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基层组织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代表比例由研究生会主席团确定,上一届研究生会委员及新一届研究生会正式候选人为当然代表。
(二)研究生代表资格
1、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反映同学意愿,能加强同学与学校各级组织、各部门间的沟通;
2、为人正派,学习成绩优良,团结同学;
3、能模范地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研究生会声誉,积极为广大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踏实的工作作风。
(三)研究生代表具有以下权利:
1、在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随时向研究生会及其附属机构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及时答复;
3、行使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章 院研究生会
第十二条 院研究生会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委员在15人左右,即应当选委员数。委员任期二年。研究生会可以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届委员的离任情况及实际需要召开委员全体会议,进行人员调整(免职和增补研究生会委员),调整范围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增补委员的任期从增补日期起到本届委员会任期结束止。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会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委员候选人产生方式:由学生自荐、班委会推荐和上届研究生会推荐初步候选人,经研代会筹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成为正式候选人。
(二)研究生会委员的产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在研究生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将正式候选人提交研究生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本届研究生会委员。当选委员的得票数必须超过有效票数的半数。
1、若得票数超过有效票半数的正式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当选委员数,则按得票多少顺序取至应当选委员数作为研究生会委员,若票数出现并列时,对其进行二次投票。
2、若得票数超过有效票半数的正式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当选委员数的半数,但少于应当选委员数,则由已选出的委员组成研究生会,缺额由研究生会按章程再进行增补。
3、若得票数超过有效票半数的正式候选人的人数不足应当选委员数的半数,则对得票数未超过有效票半数的正式候选人进行再投票,按得票多少补足至应当选委员数的半数。
(三)研究生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l、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品质,在广大会员中有较高的威信。能够较好地起到广大会员与学校间的联系作用。有能力代表并表达广大会员的要求。
2、具有较高的理论素质和高度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为广大会员服务。
3、团结同学,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4、模范地遵纪守法,维护研究生会声誉及章程的权威性、严肃性。
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十四条 院研究生会的职能
(一)选举产生研究生会主席团。
(二)执行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
(三)讨论制订一个时期内的研究生会工作计划,检查、监督研究生会全体委员和各职能机构的工作。
(四)筹备召开研代会和确定下一届研究生会候选人名单。
(五)调整和改组研究生会。
(六)规定各部和分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分会的工作。
(七)指导各基层组织的工作,及时听取各基层组织的工作汇报。
(八)负责起草、拟订、修改有关研究生会的规定、条例细则等。
(九)主持院研究生会全体会议。
(十)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研究生分会。
第十五条 院研究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4—6人(常务副主席1人),组成研究生会主席团。研究生会主席团是研究生会日常工作和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
(一)召开第一次研究生会委员全体会议,在委员中民主选举产生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主席团成员人数为5—7人。
(二)研究生会主席是研究生会的最高行政领导。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在研究生部党总支领导指导下,从主席团成员中民主协商产生。院研究生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研究生会委员会议,全面负责主持研究生会的各项工作;主席不在期间,可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副主席分管一个或多个职能机构。
第十六条 选出的研究生代表、研究生会委员、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名单要以研究生会公告形式向全体会员发布,以接受广大会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 院研究生会主席离职时,由研究生会主席团民主协商产生新主席,所缺主席团成员,由研究生会主席团提名,经研究生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即可增补。
如研究生会主席团中若干主席、副主席同时离职,使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足三人,必须先增补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而后民主协商推选新的研究生会主席。主席、副主席的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辞呈,由研究生会全体会议通过,经研究生部党总支批准。
第五章 研究生分会和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院研究生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研究生分会,研究生分会为院研究生会直属机构。
第十九条 分会的领导机构与院研究生会产生方式相同。研究生分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由各分会按照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任免,但须报院研究生会备案。
第二十条 各研究生分会应积极配合院研究生会的工作,也可独立开展工作和组织各项活动。研究生分会须定期或不定期向院研究生会汇报工作,接受院研究生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部各班班委会是院研究生委员会的基层组织,各班班委会应积极配合研究生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班委会对研究生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班长可以参加研究生会的有关会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院研究生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施行类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