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社科院〔2018〕326号
上海社会科学院外埠出差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外埠出差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差旅费)是指科研及相关管理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进行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会务费、培训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纵向课题经费、预算外课题经费(含用于科研的捐赠资金)、院所财政预算科研经费、国家高端智库项目经费、创新工程项目经费安排的差旅费。
第四条 差旅费支出应按预算执行,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一)出差人员对差旅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依规据实报销差旅费。
(二)各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审查本部门出差人员合理、合规使用差旅费。
(三)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供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差旅费使用应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科研及相关管理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在预算允许范围内,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对应人员
火车
飞机
轮船(不含游船)
其他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火车硬席(硬席、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软座
预算外课题经费适用: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经济舱
预算外课题经费适用:公务舱/商务舱
二等舱
凭据
报销
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余人员
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软座
经济舱
三等舱
凭据
报销
(一)在落实科研项目资金来源的前提下,院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出差,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报销。
(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一条 外埠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在预算限额内凭票实报实销或者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对于需要在乡村或偏远地区考察调研的科研项目,在考察调研地区无法取得交通费票据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交通情况说明并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科研及相关管理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司局级住宿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住宿费应在预算限额和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参加院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相关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基本信息的,出差人应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分地区标准包干领取。新疆、青海、西藏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九条 已由院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院内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差旅费报销按照《上海社会科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得预支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上海社会科学院外埠出差审批单》,并附机票或电子行程单以及车船票、住宿发票、市内交通票据等报销凭证。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否则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且申请伙食补助费的,应提供合理证明,并经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二十三条 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做出承诺,经项目负责人审定并签字(使用院所部门预算资金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后,在不超过预算限额的前提下,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对参加院外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
第二十五条 预算外课题,须自驾或者租车前往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并审定签字后,租车费可在预算限额内据实报销,发生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科研及相关管理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二十七条 因科研需要邀请院外人员短期来院或经上海赴国内其他地区从事学术活动的, 差旅费可在预算限额内参照本办法执行,如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使用院所公用经费外部出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社会科学院外埠出差审批单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8年12月29日
上海社会科学院外埠出差审批单
申请单位(部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部门 | 职务/职称 |
出差事由/调研内容 | ||
起止日期 | ||
出差地点 | ||
部门/项目负责人意见 | ||
单位意见 |
注:1.该审批单应在出差前完成审批;
2.该审批单同财务票据一起作为报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