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社科院〔2018〕325号
上海社会科学院纵向与院财政科研项目
结余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成国际文化大都市的实施意见》(沪委宣〔2017〕435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经费是指纵向科研项目和院财政课题通过结项验收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收入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院各有关部门、研究所及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项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科研处、智库建设处以及各研究所分别负责各自管理的科研项目结项,财务处负责结余经费的资金管理。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项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账。
第三章 结项结账管理
第四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严格遵照合同、任务书或协议等要求按时结项验收,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及任务执行情况等验收资料,完成结项。除项目委托方或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结项。
第五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课题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约定,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第六条 全院定期集中办理结账,科研处、智库建设处以及各研究所,分别负责汇总各自管理的已结项应结账项目的相关信息,并于每年5月和11月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将相关信息通知院财务处。财务处接到通知后,为课题负责人办理结账手续。如超出合同、任务书或协议约定结项时间2年以上,项目仍未结项,项目负责人需办理课题延期手续并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课题经费。
第四章 结余经费后续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下达部门、委托单位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纵向课题,从其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财务处为有结余经费的纵向课题负责人开立续研经费账户。
第八条 续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费及其他直接费用开支范围内的支出。具体支出办法按照《上海社会科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院拨各研究所的财政课题结项后,结余经费可在2年内继续用于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或预研工作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有结余的,由院部统一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