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非遗保护工程的一个关键性概念,在相关文件中反复出现并被置于至关重要的位置。我国自推行非遗保护工作以来,对社区的作用越来越重视,从早期的“非遗进社区”到当下推行的“非遗在社区”试点工作,对非遗的社区保护经历了不同模式的探索实践。从2017年起,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已先后在全国8个城市开展“非遗在社区”试点工作。然而,在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同时,一系列问题和挑战也凸显出来,主要是对社区的理解和定位存在偏差,在实际工作的推行过程中仍然带有明显的“非遗进社区”痕迹,加上非遗生态环境改变、社区内生性机制不足等问题,大大影响了“非遗在社区”的成效。因此,梳理分析中国非遗社区保护的实践,反思“非遗在社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对于改进全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以社区为中心:非遗保护的重要理念
社区是非遗传承保护的主体,包含了非遗的传承人、实践群体及其构成的文化共同体,其在非遗的认定、传承、保护等方面应充分参与并占据主导地位。“以社区为中心”的非遗保护方式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始终坚持的一个基本理念,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相关文件中反复阐明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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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非遗保护的关键词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衍生文件中,“社区”一词频繁出现,可以说是非遗保护的关键概念。相关学者已对此进行论述分析。杨利慧指出这些文件均十分强调社区在整个非遗保护过程中的重要性,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社区认定、社区参与及事先知情同意、以社区为中心、社区参与4个方面。朝戈金则针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梳理了先后颁布的相关国际文书,指出《公约》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就是“确保社区在保护进程中应有的中心作用”。周超还梳理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等国际法中的相关表述,强调了非遗社区保护的重要性。
从这些文件的梳理中可以发现,“社区”在非遗保护相关文件中不仅出现频率较高,而且多处于重要位置,足见这一概念在非遗保护中的重要性。以《公约》这一纲领性文件及其多种衍生文件为例,其有关非遗界定、保护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以及申请进入各类名录的程序等各个环节的说明,都十分强调社区的核心位置——“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是否把某一项目“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是决定该项目能否被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前提。而在实施与保护相关的所有措施的过程中,“社区最大限度的参与”以及“将社区、群体或个人,置于所有保护措施和计划的中心”则是始终凸显的原则。此外,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表填写备忘录》《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中,同样对社区的重要作用和中心位置进行了强调,在非遗项目申报中,需要“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同时非遗的发展应使社区成为受益方。而2015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中也再次强调了社区在非遗保护中的中心作用。正如巴莫曲布嫫所言,“‘社区’是2003年《公约》中最具反思性张力的一个术语,尊重社区和社区参与是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措施’的基本前提……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丢掉’社区就等于丢掉了《公约》立足的基石”。
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有关非遗保护的文件都对社区格外重视,然而在这些重要文件中,都没有对“社区”作出明确的定义。对此,多位学者对社区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分析界定。杨利慧认为“社区”指的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某一个或某一系列非遗项目的施行和传承,并认同该(系列)非遗项目是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的人。社区的规模可大可小,具有非固定性和非均质性的特点,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中被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方式来理解和界定。安德明则提出“社区”是被理解为可以与“传承人”相互置换的一个概念,对社区在非遗保护中的参与、知情乃至引领权利的强调,体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力图通过对社区的保护来保护普通人的权益的根本目标。每个社区都具有非均质的、多样性的特点。
实际上,在《公约》等文件中,社区并非单独被强调,而是以“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组合形式出现,社区、群体和个人三者实际上是作为非遗的3种传承主体,是处于并列关系的。“但在非遗保护实践中,甚至是在 UNESCO 系统内部,都存在一种偏向,就是赋予‘社区’一词特权,对其提及和强调远多于‘群体’和‘个人’”。朱刚对“社区”的探讨也是将其作为非遗的持有人,且包括了社区、群体和个人这3个互涉的主体。他从学术史的角度对“社区”一词进行了梳理,指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虽然没有对“社区”的概念进行界定,却将具体的非遗项目与其持有者群体之间的关系置于保护实践的核心,只有非遗的传承人和实践者及其构成的文化社区才是非遗认定、保护和管理中最具活力的主体。
从这些研究中,我们基本可以概括出非遗保护中的“社区”所指:非遗传承保护的主体,包含了非遗的传承人、实践群体及其构成的文化共同体。社区是非均质的、非固定的,我们需要在非遗保护实践中灵活对待。
(二)社区参与:非遗保护的基本原则
社区不仅是非遗保护的受益方,而且在非遗的认定、传承、保护等方面都应居于中心位置,充分参与。《公约》第15条明确指出:“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社区参与作为《公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非遗保护的重要原则,这已经成为共识并被反复强调。那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何如此强调社区的参与?为何将社区置于非遗保护的中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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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利慧在研究中指出“对于国家的过度依赖,会逐渐损害所提出的保护措施的成功和可持续性”,“长期的社区参与、主体的全程参与,却会带来比仅靠政府支持的保护措施更持久的持续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坚持“以社区为中心”的原则,“是因为认定只有社区最大限度地参与到保护的整个过程中去,并在其中发挥主要的作用,非遗保护才能可持续地、有效地开展下去”。除此之外,安德明还指出是“为了限制政府等居于强势地位的力量的过度干预,凸显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甚至社会底层的非遗传承人群的作用并保障其权益”。
实际上,在《公约》的开头就明确表示要“承认各社区,尤其是原住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由传承人、原住民、相关实践群体所组成的社区在非遗保护中的充分参与,从全人类的层面来讲,是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而在国家层面上,则“是每一个缔约国的法定义务,而且对这些国家的非遗主管部门和保护机构当形成更大的约束力”。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中,第一条就明确提出“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那么社区应该怎样参与非遗的保护?怎样才算发挥主要作用呢?梳理《公约》及其衍生文件可以看出,社区参与应该贯穿非遗保护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各缔约国应该确保社区参与非遗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等环节。
在实施《公约》操作指南中,无论是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还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都有“该遗产项目的申报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根据这一要求,在申报表格的填写中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该遗产项目的申报充分尊重了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的意愿,且经其事先知情并同意,以及社区是怎样参与申报文本的编制和项目保护计划的制订等内容。而这些材料也是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判断的重要依据。
在保护阶段,实施《公约》操作指南对“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的参与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确认和界定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拟定清单、制定和实施各种计划、项目和活动、准备列入名录的申报材料、将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从名录上除名或转入另一名录”。此外,关于列入非遗名录及保护过程中的商业活动,实施《公约》操作指南也明确规定应确保相关社区受益:“这类活动和贸易不应危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因此应采取各种适当措施,以确保相关社区成为主要的受益方”。
当然,因为人们对社区的定义、界限、权利等的理解不同,所以对社区参与的限度、效度和尺度等问题仍有许多争论。吕微将这种不接受普遍性原则(例如人权原则)的“外部”价值或意义检验(评判、评定)的社区主张——康德所谓“根据普遍法则的自由”的“不正当……应用”——称为“社区主义”,并对社区主义的“非遗”保护路径提出了反思。张多则认为社区主义的本质是非遗社区主体界定的困境,社区参与不一定要回避地方精英、地方政府的主导,在以社区为中心的同时,也要将学界、政府、市场视为非遗保护的共同但有区别的主体。杨利慧的研究也提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官民协作、常以政府为主导的保护模式,虽然与“以社区为中心”的保护精神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在中国的具体语境中更具现实可行性,彰显出中国本土非遗保护实践的创造性。安德明认为政府应该以“文化对话”的态度,尽量克服具体实践过程中的强势干预。唐璐璐则提出,在政府“自上而下”与CGIs发挥主导作用的“自下而上”非遗保护范式之间应充分发挥文化经纪的作用,并可借鉴“遗产共同体”的模式。
总之,在《公约》及其衍生文件中贯穿着“以社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这一理念,各个缔约国在对各种非遗进行保护时,必须尊重社区民众意志,维护社区民众文化权利,加强社区民众的参与权、选择权、自主权。社区以及构成社区的群体和个人应该是非遗项目保护和传承的重要主体,社区的群体和个人不仅应当最大限度地参与从非遗项目认定、清单编制、保护措施的规划和实施到非遗项目申请进入各类名录的整个过程,而且应当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成为所有保护措施和计划的中心,成为非遗项目列入名录之后的受益方。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各个国家或地区因各自的情况不同而又有所差异。在中国的非遗保护过程中,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是重要的实践模式,而社区在其中的角色和功能也经历了实践转向。
二、从“非遗进社区”到“非遗在社区”:中国非遗社区保护的实践转向
非遗是社区民众在实际生活中创造的文化遗产,与社区民众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在中国,由于文化遗产保护观念的滞后,许多被列入非遗名录的文化事象都长期散落于民间,有些因为司空见惯而一直被忽视,有些甚至曾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批判或禁止。受上述因素影响,社区民众往往无法正确认识非遗的价值,因而对其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许多珍贵的非遗 因此日渐流失消亡。同时,中国地大物博,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情况不一,受限于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条件,许多社区很难自行承担对非遗的传承保护工作,需要依靠政府的力量。因此,在非遗保护的初期,中国基本上是采取政府主导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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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推进,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成绩,逐步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不仅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体系,还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多种方式加强非遗的传承和保护,利用非遗研培等方式提升传承人传承保护能力;持续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扩大非遗的展演展示,有力提升了非遗的可见度和影响力,民众广泛关注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渐形成。为了唤起民众对其所拥有的非遗的重视,政府还应积极引导社区民众参与到非遗的保护中来。“非遗进社区”作为非遗传承传播的重要手段在全国许多地区得到了推广。
(一)“非遗进社区”的实践探索及问题
“非遗进社区”简言之就是让非遗走进社区,走进群众,让更多人了解非遗,推动非遗的传播和发展。“非遗进社区”遵循的是让大众了解非遗、熟悉非遗再到喜爱非遗的过程,这种循序渐进的传承之路更多的是一种传播过程,是为了更好地弘扬和发展非遗。
“非遗进社区”的保护方式虽然已经关注到非遗保护与社区之间的联系,但它主要是将社区当作非遗传播的对象,将非遗项目推广到社区之中。在这一非遗保护实践中,人们对于“社区”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存在一定的局限。在社会学中,“社区是进行一定的社会活动,具有某种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群体及其活动区域”。它包含了一定的地域、一定的人群、共同的意识和利益、互动关系等要素。根据空间特征的不同,可以将社区分为自然社区、法定社区、专能社区。滕尼斯在提出社区的概念时,所强调的并不是地域特征,而是具有共同归属感的社会团体。这种自然社区更多地见于传统的乡土社会,是自然形成的。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人口流动大幅增加,这种理想型的自然社区在城市少之又少。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房住宅区的建设,陌生人组成的城市社区逐渐成为主流,但其往往缺少文化认同和情感纽带。1986年,民政部首次把“社区”概念引入城市管理中,成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为了便于操作和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城市社区一般被定位在城市中的一定区域,即基层法定行政社区,一般指街道辖区或居委会辖区。这种社区的地理空间特征比较明显,但具有心理归属感的“共同体”尚未成熟。所以在城市社区中培育社区文化、增强社区意识、提高社区居民的归属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除了法定的行政社区,还有一些从事专门活动而形成于一定地域空间的聚集区,如学校、军营、企业等则属于专能社区。这些社区往往也通过一定的集体文化增强凝聚力,提高成员的归属感。
在政府所开展的“非遗进社区”实践工作中,“社区”实际上主要指的是法定的行政社区,街镇和居委承担起了非遗保护的重要任务。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推进,“非遗进社区”又衍生出了“非遗进企业、非遗进学校、非遗进军营、非遗进商圈”等多种形式,此时的社区又包含了众多专能社区。当然,“非遗进社区”的目的主要是进行非遗的传播,是让更多的人了解非遗,所以将“社区”理解为行政社区或专能社区。这种做法既便于操作,又便于量化统计,在短期内可以看到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非遗进社区”说明这一社区并非是该非遗项目的传承主体,这一非遗项目对于该社区的民众来说是相对陌生的。“非遗进社区”的目的在于传播。在校园、企业等专能社区,学员只是凭借兴趣参与体验,缺少持续学习、发展的实质动力,所以也不可能培养出真正意义上的非遗传承人。如风拂过的“进社区”只能给社区民众留下短暂的印象,量化的统计有时会导致形式主义泛滥而实际效果不佳;同时,过于依赖基层社区工作人员的能力、时间和意愿,很多时候也限制了非遗保护的跨地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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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保护工程是“以社区为中心”,毋宁说是将非遗项目与其传承主体“社区、群体及个人”的关系置于中心位置。国内的种种实践表明我们对非遗保护理念还缺乏深入理解,在具体实行保护工作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导致某些民众依然对非遗保护认识不足、缺乏参与。而当社区与非遗项目之间缺乏必然联系时,许多社区民众更是无法将非遗与自身联系起来,甚至认为非遗保护是政府的事,与己无关。这种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也影响到了这一保护方式的真正有效性。很显然,“非遗进社区”的模式并没有真正达到“以社区为中心”的保护要求,我们还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保护思路,探索新的模式。
(二)“非遗在社区”的实践转向及优势
当前,我国的非遗保护已逐渐进入深化阶段,呈现出由单一到综合,由表层到深层,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到政府与社会共同主导的发展趋势,而生态环境的改变也对非遗保护提出了更艰巨的挑战。当下快速的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使非遗所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发生巨变。曾孕育并承载众多非遗的乡村社会被逐渐瓦解,原有乡村结构被打破,曾经承担着非遗保护传承重要职能的乡村村组被拆解、归并,甚至不复存在。同时,人口流动加剧,外来人口增多,社区人口结构改变,非遗传承的内生性机制有所断裂,部分项目与现代社会脱节。此外,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许多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年龄偏大,后继乏人,而社区志愿者、消费群体也以老年人为主,缺少年轻力量。总之,人们的生产、生活、语言、社会环境都已发生巨变,尤其是非遗所赖以生存的社区生态的变化,使非遗的长远保护面临严峻考验。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推动非遗融入民众日常生活,引导非遗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增强非遗在现代城市基层社区中的传承传播活力,更好地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2017年底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在上海市奉贤区开展“非遗在社区”试点工作。随后上海市将这一非遗社区基层传承传播试点项目在全市推广,构建了16个区、219个街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363名传承人的基本传承传播网络,并不断向村居、商圈、校园等更广泛的社区延展。“非遗在社区”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后,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于2020年在全国拓展“非遗在社区”试点范围,在北京市、上海市、温州市、青岛市、东营市、荆州市、深圳市、成都市8个城市开展“非遗在社区”试点工作。2021年5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提出“探索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非遗保护,在城市社区培育孕育发展非遗的土壤,开展‘非遗在社区’工作”,将之作为“加强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2021年8月12日,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再次强调要“全面推进‘非遗在社区’工作”。
“非遗在社区”简单来说就是把大量的非遗项目与非遗 融入到社区之中,通过社区民众的广泛认同与积极参与,使非遗在社区中实现保护与传承,并使这些非遗项目与非遗 成为社区民众文化生活的一部分。作为非遗保护的一种重要理念,“非遗在社区”可以发挥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行政特色和区位禀赋的作用,更好地实现弘扬传承非遗内在的精神价值、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性的目标,对非遗保护事业乃至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非遗在社区”保护模式的提出,是要改变原有的非遗保护与传承缺乏社区参与和认同的境况,通过大量的非遗社区化保护方式来提高广大民众对于文化保护的自觉,激发广大民众的活力,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使非遗保护真正成为社区民众的需求,而不再是一项仅仅依靠政府力量来推动的政治任务。此外,在当前社会提出“非遗在社区”的保护模式,还有着重要的社区营造作用。非遗蕴藏着深厚的文化情感与精神价值,是产生社区凝聚力的重要基础。“非遗在社区”可以发挥非遗特有的文化感召力和凝聚力,有助于社区居民形成共同的文化认同,维系邻里情感,促进社区和谐,提升社区凝聚力。
总之,当前国家提出“非遗在社区”这一命题,并将其作为今后我国非遗保护工作中的一种重要保护模式,可谓意义重大。在现代城市环境中,尊重、保护和支持以人为核心的非遗传承实践回归其孕育发展的社区、回归当地民众的生活,使之在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传承。这不仅是非遗长远保护所需,也是当前非遗保护最直接有效的路径。它不但可以深化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使其更加符合广大民众的诉求,更加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非遗保护的真正本意,而且可以培育社区文化,提升民众生活质量,有利于把非遗保护事业融入到中华民族振兴与文化自信的宏大愿景之中。
三、“非遗在社区”的关键问题
各地在开展“非遗在社区”的工作中虽然都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效,但是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系列的困难与问题。例如,城市化与现代化带来社会结构改变,非遗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人口流动使本地文化与外来文化之间的冲突加剧,发展创新能力有所欠缺,工作机制存在一定瓶颈,保障措施有待完善等。但最关键的问题在于,由于对社区的理解和定位存在一定偏差,相关工作在实际推行过程中仍然带有明显的“非遗进社区”痕迹,社区主导的内生性机制还未普遍形成,过度依赖政府、政府包办的现象依然存在。
(一)如何理解和定位社区
社区是“非遗在社区”试点工作的关键词,对社区的正确理解和定位,关系到非遗保护工作的良好开展。之前已经有学者对社区的定义进行了梳理,在非遗保护工程中,“社区所指涉的并非地理空间,而是指向非遗的实践者”,“不仅包括非遗的直接实践者,还包括间接施行和传承非遗的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基层工作人员、传承人等对社区概念的理解存在偏差,给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非遗“绳结”
社区指向的是直接或间接参与非遗传承实践的人群。社区的规模可大可小,具有非固定性和非均质性的特点,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中被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方式来理解和界定。社区中的人群不是固定不变的,生老病死与流动迁徙都会造成人群的变化。《公约》中没有对社区作出界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社区是流动和变化的,尤其是在校园、军营、企业等专能社区中更是如此,正所谓“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单位和空间是相对稳定的,但其中的人群却是不断变化的。“非遗在社区”所要达到的目标是拥有一个相对稳定的传承群体和良好的传承氛围,使非遗项目可以扎根其中茁壮成长。这就需要认清社区的非均质性,针对不同群体有的放矢。社区成员在传承和实践非遗项目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作为非遗知识保存者的实践者”同“单纯实践者”之间的相互协作,他们通过不同的分工,共同促成了相关非遗项目的延续与实施。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已经关注到了传承人群的非均质性,如杨利慧通过对3项非遗申报个案的分析,指出了UNESCO非遗工程系统中使用的“社区”概念的非固定性、非均质性以及指涉范畴的巨大弹性。安德明在对甘肃天水地区的农事禳灾进行研究时,也关注到了不同人群对求雨仪式等具体民俗知识的掌握情况的不同,从而在实践过程中有“保存者”或“传播者”和“实践者”之别。王霄冰通过对浙江衢州“九华立春祭”的考察,认为“民俗的传承,不仅有赖于个体的传承人,而且更加有赖于传承人之后的那个民众群体”。
“非遗在社区”固定在相对稳定的社区空间之中长期地、深入地开展传承活动,推动非遗从基本的传播普及层面向传承保护层面更进一步发展。在推行过程中,我们应沟通民众、传承人、政府工作人员的思路,并整合他们对“社区”概念的不同理解,让他们认清和理解社区的非固定性和非均质性特点。在工作中既要聚焦相对固定的直接实践者,对围绕在传承人周围的核心传承者进行重点培养,同时对于间接的实践者或者文化承载群体也应有整体性的关注,营造非遗传承的良好氛围。如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韵社区作为“奉贤滚灯”的主要传承基地,不仅充分发挥非遗传承人、非遗志愿者、社区文化工作者、非遗项目辅导员、社会团体等各种人群的主导作用,而且注重营造非遗社区传承的良好生态环境。社区不仅建有专门的滚灯展馆,而且通过社区非遗学院培养骨干团队,采用非遗传承人亲身传授、互动课堂等多种形式,让更多的社区民众在亲身参与中感知、了解和熟悉滚灯,同时参与到滚灯的学习和传承活动中来。
(二)如何理解社区与非遗的关系
“非遗在社区”的意义在于将非遗植根于相应的社区,这一社区是非遗生存发展的土壤,是其主要的传承主体。社区与非遗的关系是开展工作的基础,“以社区为中心”的非遗保护理念正是将非遗与社区的这种关系置于非遗保护的核心位置。然而,从目前的试点工作来看,“非遗在社区”的点位存在一定问题。如从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的“2019-2021年度上海市‘非遗在社区’示范项目和示范点名单”中可以发现,14个示范点包含了街道社区、学校、少年宫、文化中心和传习基地。这些示范点既有法定社区,又有专能社区,其所指向的更多是地理空间,而非人群。有些非遗项目与社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非遗生存发展的根脉并不扎实。如凌云街道社区学校从贵州石桥引入的“古法造纸”非遗项目,虽然通过常态化的体验项目和专题性的体验活动将这一非遗项目常驻社区,然而这种形式只是“非遗进社区”的简单升级版,“古法造纸”非遗项目在异地的扎根、发芽、成长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非遗在社区”不是“非遗进社区”的简单升级版,不是从短期到常驻的简单变化,而是要将原来“植入式”的“进社区”变成“造血式”的“在社区”。“非遗在社区”期望非遗在社区扎根、发芽继而茁壮成长,然而,扎根需要土壤,如果社区缺少相应的文化土壤,那非遗项目的扎根则具有一定的难度。有些“非遗在社区”试点项目相对容易成功,如上海奉贤地区的滚灯、浦东三林地区的舞龙等非遗项目,原本就是当地的传统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土壤。只是在现代化与城市化的进程中,原有的乡村结构被打破,曾经承担着非遗保护重要职能的村落共同体被拆解、重组,传统的传承链条出现断裂,所以才需要开展“非遗在社区”,修复再造其传承体系。对于原本没有非遗项目的社区,不必强求“非遗在社区”,可以挖掘其自身文化传统,从认定、建档等工作开始,培育其自身成员高度认同的非遗项目。如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的元宵行街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近代以来,杨浦区作为中国最大的工业区吸引了大批江浙移民进入,其中来自苏北的移民就占到了杨浦总人口的90%。与此同时,原流行于苏北的“唱凤凰”“送麒麟”“踩高跷”等新年风俗与上海的庙会活动相融合,在杨浦四平社区发展成独特的元宵行街会,并在2015年被列入上海市第五批非遗名录。
“非遗在社区”所选定的试点,既有居民小区这类行政社区,又有学校等专能社区。不同类型的社区的内部构成有所不同,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民众、传承人对社区的文化传统或具体的非遗项目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民众的主导性和主动性也有所差异,因此在非遗项目的选择和保护方面的主动性也不一样。在现代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居民社区的构成远比传统熟人社会复杂,陌生人组成的社区缺乏凝聚力和认同感,在非遗保护中的主动性不足。所以,“非遗在社区”推行之初,部分地区的政府仍然延续了以往的主导地位,在总体规划的思路下,再将非遗保护任务下放给下面的社区和非遗传承人。这种传统的保护方式在实际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多年来政府“办文化、管非遗”的背景下,民众早已习惯听从于政府安排,甚至主动放弃了保护的权利和传承非遗的想法,使得非遗保护失去活力。如上海市奉贤区之前的非遗保护传承主要是在政府主管部门(非遗中心)与非遗传承人之间,以两点一线的方式展开,这种方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非遗工作开展的主要模式,并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成效。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环境的改变,这种单一工作机制的短板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公众的参与度不足、社会的互动性不强、影响的覆盖面不大、工作的主动性不高,由此制约了新时代非遗工作的深度开展。自推行“非遗在社区”试点工作以来,奉贤区加强社区在非遗传承方面的主动性和主体性,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设立面向社区居民的具有公益服务属性的工作室、传习所、展示馆等,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同时十分注重对于各种社会化力量的扶持与培育,吸引各种社会团体、民非组织参与“非遗在社区”的传承工作。同时还注重非遗保护的生态环境建设,不仅在景观建设方面注重非遗的展示,而且还非常重视对本区“活态”环境的塑造与培育,通过各种社区非遗活动的开展,积极培育社区群众的非遗传承意识,提高社区民众对非遗活动的参与热情。经过多年的精心培育,目前奉贤区各个社区在非遗传承的主动性和主体性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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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处理社区与政府的关系
“非遗在社区”遵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以社区为中心”的非遗保护理念,力求更多地发挥社区的主体作用,其目的更多地集中于非遗的传承保护方面,是为应对城市化过程中的社区变化所开展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推行过程中,政府与社区的关系不易把握、公众的参与度不足、社会的互动性不强、对社区民众主体性的认识不充分是当下存在的重要问题。因此,如何处理好社区与政府的关系是需要重点思考的。
“非遗在社区”强调社区的参与,那么在非遗保护中,社区要参与哪些方面?怎样参与?梳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文件,我们可以发现其所强调的社区参与发生在非遗项目从认定到保护再到受益的整个过程,然而在目前的“非遗在社区”试点工作中,所有的非遗项目都是已经被列入各级名录中,不存在认定的问题。社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非遗的传承保护方面。从保护计划的制订、保护措施的实施到传承人的培育、传承传播实践活动,社区都应充分参与其中并发挥主要作用。
当然,在当前非遗保护的语境下,“非遗在社区”可能尚无法放弃政府主导,社区的充分参与也并非意味着政府撒手不管。我们既要避免政府强势干预、大包大揽,也需要警惕“社区主义”以及社区内部的利益纷争等问题。“非遗在社区”需要平衡政府干预与社区参与的关系,以“文化对话”的平等姿态引导政府与民间的合作,发挥民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社区从参与者向主体转变,同时将政府主导变为政府指导。“非遗在社区”以维护民众的知情、参与为目标,让原本属于民众的非遗回到民间、回到社区,让民众在非遗保护中获得尊重和认同。这与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理念高度一致。创新社会治理新理念,不仅仅是要转变政府工作方式,更重要的是推动社区非遗共有、共创、共享;它是自主命题的新理念,而不再是过去的政府大包大揽或命题作文。
此外,政府可以在更高层面上发挥指导协调作用。非遗保护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常出现跨越地区、族群的现象,而当代行政区划的归属往往会限制非遗保护的跨地区合作,不利于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甚至出现“社区主义”的现象。张多在对哈尼族的非遗保护进行研究时,就指出在非遗清单编制方面,涉及到较大范围的非遗项目时,应采取宏观开放的工作思路,由更高层面的政府进行协调。实际上,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这种统筹调度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其在协调各方利益及交流合作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上海市奉贤区在推行“非遗在社区”时,政府就在总体上起到了统筹协调的作用,打破了非遗保护单位在区域与归属上的界线,树立起“大非遗”“大社区”的概念,提倡凡是区级及以上项目,不论保护单位是谁,都有义务开展保护工作。
“踩高跷”游戏
在今后的“非遗在社区”工作中,我们要加大对民众自理、民众自治、民众自主的内生性文化传承机制的培育,通过各种新型的载体以及各种非遗主题活动,加强社区民众对于非遗的认识与了解,激发社区民众参与非遗保护传承的热情,使社区民众真正成为非遗保护的主体。让传承人群与社区产生更广泛的互动,并渐成惯例和传统,为非遗项目的传承与开展营造浓厚的群众性氛围。面对基层民众对非遗认识不足的现象,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完善群众自治管理和利用民间公益组织的力量,进一步探索依托社会力量保护传承非遗项目的运作模式,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非遗在社区”项目,积极扶持社会团体、民非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非遗保护传承活动。推动非遗项目在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居民小区、学校等不同场所广泛开展,让街区、楼宇、商圈、小镇、场馆等公共空间都可以成为非遗传承发展的土壤。在加大对非遗的宣传力度、培育民众文化意识的同时,提升民众对非遗的认同感和尊重感,提高当地民众学习非遗的积极性,使非遗后继有人。
四、结语
“非遗在社区”遵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精神,尊重、保护和支持以人为核心的非遗传承实践回归其孕育发展的社区、回归当地民众的生活,使之在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传承,是一种建立在我国独特的国情特点与非遗保护工作条件基础上的保护模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所倡导的实际上是一种政府主导与社区自主相结合的互动性非遗保护模式,也就是一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模式。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我们应更加注重强调社区本位的非遗保护方法及其重要价值,并试图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非遗保护中强调社区的理念与我国正在推行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模式相融合。
“非遗在社区”的保护模式是对以往非遗保护模式的突破与超越,更加体现了非遗保护的本质意义。这种模式是根据我国国情特点以及非遗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形成的,深刻反映了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文化事业上的政府主导性以及民众能动性,在全国推广方面具有极大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相比于之前“非遗进社区”所注重的宣传推广,“非遗在社区”强调的是“融入”,是把非遗保护和社会生活紧密结合,将非遗作为一种整体性的生活方式融入于广大社区和民众生活之中,变成一种“生活态”的 。“非遗在社区”突出了政府主导下非遗保护主体的多元化特点,体现了非遗扎根民间、回归生活的本质意义,反映了民众的心理诉求及主导意识,强化了非遗活态传承的能力。“非遗在社区”的保护模式把原来对非遗的单一保护模式推广到更深层次的非遗生活化、民众化领域,其核心是以人为中心。“非遗在社区”的内涵十分鲜明地体现了尊重社区民众意志、维护社区文化权利的理念。“非遗在社区”工作模式的核心意义就在于要推动实践社区非遗的共有、共创、共享的自主理念,在对非遗进行保护时,必须以维护民众的知情、参与为目标,让原本属于民众的非遗回归民间、回归社区,以使民众在非遗保护中获得尊重和认同。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注意沟通民众、传承人、政府工作人员的思路,并整合他们对“社区”概念的不同理解,在工作中既聚焦主要传承人群,又对社区内部成员有整体性的关注,营造非遗传承的良好氛围。此外,还需要平衡政府主导与社区参与的关系,以“文化对话”的平等姿态引导政府与民间合作,发挥民众参与的积极性。
原刊《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参考文献从略
【作者简介】
程鹏,山东泰安人,民俗学博士,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访问学者,上海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民俗学会理事,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上海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主要研究领域:民间文学、旅游民俗、非遗保护。曾参与十余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省部级项目,主持上海市哲社规划一般项目“上海‘非遗在社区’保护模式的实践探索与理论总结”、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贵州民俗地图集》编纂与研究”,出版专著《嫘祖创世神话图像谱系》,译著(主译)《民俗学的宏大理论》。
主编:朱生坚
编辑:曹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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