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2018年12月29日通过,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加强上海社会科学院学风建设,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是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是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咨询和监督机构。
第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能:
1. 贯彻落实国家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建议或拟订社科院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密切结合院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与存在问题,总结和推广学风建设的典型经验,指导和推进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风建设工作;
3. 依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程序,接受本院各单位委托,对本院具体学术失范、学术不端行为,在本院各单位初步认定结论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听证或组织调查、听证,对事实性质作出认定,必要时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供调查结论和咨询建议;
4. 完成院党政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与学风建设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学风建设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每届任期参照院学术委员会任期。任期内因健康或调离本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可以适时调整。
第五条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
2. 熟悉党和国家有关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3. 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学术水平和良好的学术道德,模范遵守学术规范,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社会影响;
4. 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
第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由科研处长兼任秘书长。秘书处和秘书长仅对学风建设委员会工作提供行政支持,秘书长不担任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及秘书处所需运转经费由院部核拨。
第七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每年召开一到两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和通过秘书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审议关于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不定期举行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决定召集,由秘书处拟定会议议程和方案。有关学风建设的重大、紧急事项也可由主任委员依据情况指令秘书处以通讯方式征求全体委员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以该会委员为主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非委员的专业人员参加工作。委员和工作人员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代表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风建设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报党政联席会议核准。
第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风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