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立法国际论坛”在我院举行

发布者:科研处 发布时间:2005-01-12浏览次数:363

 20041215日,由上海社会科学院主办、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立法研究所、美国天普大学协办的“艾滋病立法国际论坛”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召开。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炜、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立法研究所所长沈国明、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主任夏秀蓉、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熊月之等十多位领导和上海美国领事馆总领事夫人Nancy Spelman出席了本次论坛。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国美研究员主持会议。

    出席本次论坛的有来自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法学、公共卫生学领域的国际著名专家以及国家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上海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青岛医学院等高校、研究机构及法律领域的学者。本次会议的目的是希望为上海的艾滋病立法提供理论框架和专家建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炜在论坛开幕式的讲话中指出:“在人类还无法开发出治愈艾滋病的药物和有效的预防疫苗的情况下,遏制艾滋病的关键在于采取有效的公共卫生干预政策。而良好的法律环境,是有效实施公共干预政策,遏制艾滋病传播,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人权的根本前提。”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熊月之则强调,在过去的20多年里,国际社会在与艾滋病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其中法律政策的改变对遏制艾滋病流行的作用更是被许多国家重视。他相信这次国际论坛将为上海的艾滋病立法作出贡献。

    本次会议就以下问题进行了比较集中的讨论:

    1.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作用。与会专家认为,政府在艾滋病防治中要重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创立一个有利于防治的社会环境。政府应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应该从法律上确立NGOs的合法地位,赋予其更多的社会职责和参与公共服务的权利。加拿大艾滋病法律网络的Joanne Csete教授从“市民社会与艾滋病斗争”的经验出发,指出即使在大多数民主国家,也没有理由认为政府自己会优先考虑社会边缘人群的健康问题。因此,需要市民社会发起与艾滋病的斗争,促使政府采取尊重边缘人群的人权和健康权利的措施。国内专家还认为,在艾滋病防治中,首先是不能歧视艾滋病患者,要尊重他们的公民基本权利,其次是要改变一些不安全的行为,再则要强调政府在防治艾滋病中的作用,政府职责的具体体现、措施的具体效果、制度的合理程度、政策和法律的实际效果将成为目前政府防治艾滋病最主要的工作和重心。

    2.艾滋病的犯罪与司法限制。与会专家认为,在我国制订《艾滋病防治法》条件尚不够成熟时,适时地在“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增添“艾滋病传播罪”势在必行。法律既要保护感染者的权益,也要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如果有人利用艾滋病来感染人,那么刑法还要加强力度。美国天普大学贝斯利法学院和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教授Scott Burris则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对艾滋病很重要的刑法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针对艾滋病人的性和其他行为定罪的法律;二是适于药品滥用和卖淫的一般刑法。他认为,最关键的是弄清楚这些法律是怎么影响艾滋病传播的?这些法律是不是造成了不利的社会环境,或者阻碍了艾滋病感染者或艾滋病高危人群寻找医疗卫生服务和信息?国内部分专家也支持这一观点。认为,还没有数据说明真正有多少艾滋病感染者在报复社会;同时,由于性行为是属于私人领域的,如果双方都同意的话,每个人的选择就要承担后果;再有,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现有的法律已经足以追究其责任。如果以艾滋病来命名的话,恰恰会体现一种歧视。法学家要注重通过立法限制一些人的行为,而这些被法学家企图限制的人们,绝大多数都是边缘人群或弱势人群。如果要通过法律控制艾滋病的话,首先应该强化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的法律,要立法惩处各种歧视行为。

    3.控制与自愿—艾滋病防治的原则。国内专家认为,艾滋病立法要重视三个问题:一是建立在公共卫生框架中艾滋病控制措施,不但有可能侵害感染者的人权,增加对感染者的歧视和羞辱,同时也阻碍了一个开放的、值得信任的艾滋病合作预防环境的形成;二是艾滋病立法要关心如何才能确保禁止吸毒、卖淫的惩罚性法律能不阻碍针对吸毒者和性工作者开展的减少危害的策略;三是艾滋病预防不能把无对象性的传播混淆为特定对象的传播,艾滋病立法的核心是建立防治的良好社会协作氛围。澳大利亚莫那什大学教授Bebe Loff则从自己参与立法的工作实际出发,指出制定艾滋病的政策法律需要一个磋商过程,包括和男同性恋者、静脉吸毒者、性工作者、土著居民、种族群体、社群工作者、医生、护士、、警察、法官、政府官员和政治家的磋商。在一个多元的社会结构中,没有经过这样一个协商过程,就不可能设计出有效的法律政策。上海学者还认为,基于外力强制的“规训范式”和基于公民自由的“自主范式”都暴露出各自的制度缺陷和操作误区。艾滋病防治原则应采用“人权”范式,有宪法、法律法规的依据,还有国际法作为依据和国际经验作为根据。如果同性恋者能够主动参与到艾滋病防御的交流、政策制定中来,将有利于使我们的政策制定基于更多更加准确的事实和现状。

    4.艾滋病防治的社会保障机制。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教授Tim Westmoreland认为,尽管美国和中国的健康体系有很多的不同,但是在HIV/AIDS的治疗的政策方面,有七条经验是可以共享的:一是要让人们知道HIV的测试不会对他们不利;二是要告诉人们HIV的测试是对他们有利的;三是要把检测和治疗结合起来;四是要把艾滋病的防治的项目和其他项目如结核病、药物滥用、性病等治疗以及还有家庭规划、怀孕的关爱等结合起来;五是必须针对疾病制定治疗方案;六是要以平常心对待人;七是要改善未来的政策。上海学者还认为,在艾滋病患者社会保障问题上,不能光在口头上讲“四免一关怀”政策,而是要根据上海地方特点,制定出有较强针对性并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措施明确到位,真正从实践上关怀和保障这部分社会人群的利益。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国明在闭幕式上作了总结发言。他指出,在卫生局五年立法案中,已经把艾滋病列为第一号,这说明了这个立法的重要性。但另一方面,他也希望与会者看到立法的作用还是比较有限的。他认为,我们的法律还面临一个非常沉重的,也许它担不起的责任,就是它必须要扛起一个全面的责任来,从预防到救治,一直到我们总体上能够把这个艾滋病遏制住。这样一个责任对于目前这个条件下的立法来说,应该是分量非常沉重的。所以,现在更急需考虑的是转变观念问题和公共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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