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硕士学位点增加、硕士招生数增加和硕士博士导师增加的新情况,进一步做好本所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为更好的实施《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研究生培养管理若干规定》(沪社科城人【2018】38号,2020年修订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硕士学位点导师配置和招生数分配
1、本所硕士学位点导师配置。在院已批准的本所硕士生、博士生导师中,原则上按导师近5年主要学术成果情况(包括论文、著作和课题研究的内容)进行硕士学位点的导师配置。
2、本所年度硕士生导师配置。根据本所硕士生、博士生导师人数和本所硕士学位当年招生人数,每年每位导师带教硕士生原则上不超过一名;本所同一学位点年度内具有多名学生和导师的,导师与学生的配置,先由导师与学生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双向选择难以确定的,由本所 分管所长指定。
3、硕士学位点招生数分配。按照当年研究生院核定本所硕士生招生数,扣除本所人口学学位点招生数外,其余本所硕士生招生数,原则上在本所其他硕士学位点中平均分配。因重点学科建设需要适当倾斜的招生数例外。
二、硕士学位点人员组成和职责
1、硕士学位点导师组成及其学位点负责人
(1)人口学硕士学位点导师组组成及其学位点负责人
导师由周海旺、于宁、庄渝霞等担任,学位点负责人由周海旺担任。
(2)人口 环境硕士学位点导师组成及其学位点负责人
导师由胡苏云、林兰、宗传宏等担任,学位点负责人由林兰担任。
(3)空间经济学硕士学位点导师组成及其学位点负责人
导师由邓智团、李娜等担任,学位点负责人由邓智团担任。
(4)区域经济学学位点导师组成及其学位点负责人
导师由朱建江、屠启宇、李健、薛艳杰等担任,学位点负责人由朱建江担任。
2、硕士学位点负责人职责
按照学科发展需要各学位点负责人负责制订培养方案(按照研究生院的规定确定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和选修课,但本所近几年来集体重点研究攻关的学科必须确定为学位专业课),要求每年完善一次,每三年更新一次;学位点培养方案应上报所 工作小组审核。
3、硕士学位点职责
(1)各学位点协助研究生院开展招生推免工作,负责专业考试科目的命题和阅卷工作,,按照研究生院规定进行。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学生的调剂和复试等工作,最终确定录取名单,报所 工作小组批准。
(2)各学位点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开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和选修课,其中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应开设8门;每学期上课时间为18周,其中复习和考试为2周,每次教学时间为3课时,每课时45分钟。具体教学活动安排按照研究生院的规定执行。
(3)各学位点配合所 工作小组完成学位点申报、评估和学科建设,推荐优秀研究生、优秀硕士论文等项工作。
(4)各学位点根据研究生院安排,在所研究生工作小组统筹下,组织学位论文的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答辩等各项工作;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程序按院相关规定执行。
(5)各学位点为研究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交流、工作实习等实践活动提供服务应不少于5次。
三、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
本所研究生导师除遵守国家的《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以外,还需遵循下列准则:
(1)指导学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各导师指导学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上报所 工作小组审核、备案。各导师要对所带的研究生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工作,原则上每月与学生讨论指导不少于2次。对于学生实习活动,也要提供必要的管理,原则上1年级以上课为主,不安排学生参与院外实习活动。研究生导师要指导学生开展科研能力的全面培养,每个研究生在校期间,导师指导参与课题、调研、学术交流、工作实习活动不少于5次。
(2)研究生导师有为研究生上专业课的职责。一般一年内要上课一次,因个人原因连续两年不给研究生上课,在指导学生和研究生导师聘任时要给予相应处罚。本所研究生所上课程均应由任课老师本人独自、独立完成,不得采取联合教学多人客串等教学形式。上课老师要按照研究生院每学期确定的上课时间和地点上课,不能随意改变上课时间和地点,不能以参加课题调研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代替上课。上课老师因出差或健康原因等偶尔一次调课要提前报所研究生学秘和研究生院备案,并提前通知上课学生。
四、 培养的有关职责分工
本所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组负责下列事项:1、各学位点培养方案审核、备案;2、各学位点招生名额分配; 3、本所研究生的学位评定;4、其他需要提交本所 小组讨论的事项等。
本所 培养工作分管所长负责下列事项:1、各导师指导学生制定的学生个人培养计划审核、备案;2、统筹学位点培养方案实施;3、统筹本所年度招生工作和年度招生录取名单审核;4、统筹本所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答辩等工作;5、统筹本所 培养的教学和科研活动;5、统筹协调与院研究生院研究教育培养的相关事宜;6、其他本所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组委托的工作事项。
本所教务秘书、兼职辅导员负责下列事项:1、协助本所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组和本所 培养工作分管所长有关工作;2、配合导师做好有关教务工作;3、了解本所研究生学习、科研、生活等动态,并做好相应的思想政治工作;4、其他本所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组和本所 培养工作分管所长交代的工作。
五、本规定解释权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所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