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6日上午,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举行了2018年第1期爱智慧青年学术沙龙。哲学所助理研究员汪志坚博士做了学术报告,题为“论罗尔斯应得理论的‘哥白尼革命’”。此次报告由赵司空研究员主持,韩玮博士做点评。副所长黄凯锋研究员、哲学所科研人员及研究生出席了本次论坛并参与交流。
在报告中,汪志坚博士认为,传统应得观所宣扬的是一种前制度的应得(pre-institutional desert)。罗尔斯对传统应得理论提出挑战,代之以一种后制度的应得(post-institutional desert)。应得不再是衡量制度的标准,相反,追问“人们应得什么?”的问题只有在某一既定制度和规则体系之内才有意义。汪志坚首先比较了罗尔斯和范伯格(Joel Feinberg)的应得理论。他认为,罗尔斯和范伯格在应得和制度的关系上持相反看法,范伯格在前制度的应得和依系于制度的资格之间做了严格区分。罗尔斯一方面反对前制度意义上的应得,另一方面指出只有后于制度的应得才能得到辩护,而这种应得也就是资格。
接着汪志坚博士介绍了罗尔斯“反应得”理论的困境,以及博格(Thomas Pogge)对之的辩护。他认为,博格的辩护并不成功,因此他试图给出另一种不同于博格的辩护。
韩玮博士点评指出,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在英美学界其实是有争议的,例如罗尔斯的同事诺齐克(Robert Nozick)批评认为,罗尔斯把应得排除到正义原则之外,忽视了人的尊严和自主性;斯特恩伯格(Peter Steinberg)认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其实也是建立在应得理论之上的,而他的正义原则又建立在原初状态之上,因此,他想把应得排除于正义原则之外,就显示出了一种逻辑上的矛盾。此外,我们还可以假想有两个人都得了病,那么怎么来安排他们的治疗顺序呢?是依据先来先治、后来后治的原则?还是依据病情的缓急,病情紧急的先治,病情不是那么紧急的后治?显然,如果一个制度不考虑应得,那么它必然也无助于真正解决分配的正义问题。因为,无论我们依据先来后到原则,还是依据病情的缓急来安排治疗,都可能会造成不公。
问答交流环节,大家围绕着罗尔斯的理论困境及其与传统哲学之间的关系,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赵司空研究员认为,汪志坚博士思路清晰,为大家提供了高质量的学术报告,但需要商榷的是,罗尔斯并没有翻转传统理论中应得与制度之间的关系,相反,他的差异原则更多是应得理论的一个补充。计海庆副研究员和汪志坚博士深入探讨了机会平等主义和运气平等主义在处理“应得”时的不同态度。钱立卿博士提问了“哥白尼革命”和“哥白尼式的革命”的差异,汪志坚就这个问题做了进一步的阐释。最后,黄凯锋研究员提出建议:罗尔斯的应得理论其实和他的正义理论息息相关,那么是否可以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思想史上其他的正义理论进行比较,从而获得一个更加鲜明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