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晓禾研究员作“P2P文件共享: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伦理问题”报告

作者:发布时间:2007-04-29浏览次数:700

 

    2007424的全所学术活动中,陆晓禾研究员作了“P2P文件共享: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伦理问题”的报告。

陆晓禾研究员先简要介绍了经济伦理学兴起、发展各个阶段的情况和学科的特点,她指出“P2P”属于国际经济伦理前沿问题之一。所谓P2P(Peer-to-Peer)文件共享指的是不通过中枢服务器而在个人电脑之间实现文件交换和共享的一种网络技术。通过这项技术而连接的网络,与我们所熟悉的万维网不同:没有提供信息的服务器与接受信息的客户浏览器之分,每台电脑都可既是信息提供者又是信息获取者,因此是同等地位的人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自1999年以来,文件共享技术发展地非常快,陆晓禾研究员关注这个问题已经很长时间了,她发现P2P文件共享,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版权维护组织认为这是一种盗版行为,而P2P公司、软件开发者和多数用户则认为是其利益要求与版权要求发生了矛盾,置疑版权法的内容并要求修改版权法。

陆晓禾研究员有关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分两大部分:

首先,她回顾了P2P文件共享在中国引发的法律问题。涉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个人音乐网站、华纳等唱片公司,从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各方均注意到了版权问题,尽量避免法律问题。另一方面, P2P公司也已经联合起来,与版权组织进入了有组织的对抗阶段,但大陆则相对比较缓和。陆晓禾研究员指出,P2P共享技术的发展,确实带引发了很多经济的、社会的和伦理的问题,比如黄色传播、公平竞争、分配公正、版权保护泛化等。这些都已经成为了世界性问题。

第二部分,是对该问题的理论分析和思考。陆晓禾研究员认为,无论从中国还是美国等的法律看,未经授权而共享有版权的文件都是违法的。但问题棘手之处在于,版权法到处都难以执行。当一个法律不能被很好地执行,可能程序带来执行难度,也可能是法律内容本身不合理造成的。她用《资本论》中有关商品生产的概念分析了P2P文件共享对音乐生产造成的影响。作为商品,必须具备使用价值、价值和通过交换,但P2P的出现,使得原本作为商品的音乐文件改变了性质,只剩下使用价值,交换者也不是商品的所有者,这显然是有问题的。所以,对P2P文件共享的法律诉讼和道德批评,是可以理解的。但为何P2P文件共享能够流行?陆晓禾研究员分析,当前,音乐社会化或所有形式的文件都可享的技术条件(如功能强大的个人电脑、发达的宽带、软件、庞大的需求群体)已经具备。而且,P2P文件共享技术适应了网络娱乐的社会需求。网络已经成为社会娱乐的主要方式,在音乐生产的民主决策、规避市场风险、减少不合理代理成本等方面,P2P都有着传统音乐生产所没有的有点。但是版权问题从法律和伦理上妨碍了这趋势的正当发展。因而有必要从伦理上分析版权问题。

在报告中,陆晓禾研究员对P2P文件共享相关的利益群体——P2P用户、P2P共享软件公司、音乐公司和组织——作了分析,以进一步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她指出:P2P文件共享已经流行并正在影响传统音乐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方式,人们获得的新的生产力不会轻易被放弃,但是P2P技术的使用仍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仍然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因此应当保护版权,但使用版权、获得版权的方式则可以变化,而且,计算机通讯技术和文件复制技术等已经达到了使有版权的产品的生产更便宜、音乐生产更社会化的程度,能够也应当使消费者因这些技术的进步而获利,技术进步的成果不应由版权者独占。因此,应当按法律伦理来解释和修改版权法,恰当处理P2P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陆晓禾研究员的报告引起了大家很大的兴趣,余治平研究员认为,这一研究切合了当代人的生存和现实关注的焦点。人们经常认为,生活中不需要哲学,但事实上,关注现实是哲学应该有的品格。他由此联想到鲁迅后代对鲁迅作品的版权主张、卡拉OK要为曲库付费等问题,他提出,知识版权和反哺社会之间应有一定的张力,知识产权过于维护经济效益,其实也要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好社会效益。曹泳鑫研究员也同样指出,这的确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法注重经济效益,都在提倡产权明晰,但是社会效益也很重要。对此陆晓禾研究员认为,保护版权,其实也是为了鼓励有更多的创新,保护少数人其实是为了大多数人能够享受到更多更新的产品。

计海庆博士则从发展生产力、变革生产关系和影响上层建筑的角度提出,是否注定了P2P在不愿的将来会出动知识产权保护。这种精神和信息产品的生产,必须是有公开性、积累性和创新性,几乎无法脱离前人的积累和创造。另外,赵克博士和姜佑福博士还分别就财富支配权的转移以及法权、物权的冲突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讨论气氛热烈,大家都认为这样的讨论方式收获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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