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伦理学著名学者Georges Enderle应邀来哲学所作学术报告

作者:发布时间:2017-06-05浏览次数:245

2017523日上午,美国圣母大学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特聘研究员、国际企业、经济学和伦理学学会(ISBEE)前任主席乔治·恩德勒应邀来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作了题为“财富与人权:对于企业伦理的意义”的学术报告。报告会由哲学所副所长黄凯锋研究员主持,陆晓禾研究员作了重要讲解,赵琦担任翻译。除了哲学所的科研人员与研究生之外,此次活动也对上海市伦理学会的全体会员开放。

恩德勒就经济伦理中的中观组织层面具有盈利性质的企业为探讨对象。他认为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伦理具有两个新的任务:企业应当从综合的角度创造财富,而且在必须的时候企业应当弥补对人权的侵害。对第一个任务而言,企业对财富的创造不应当仅仅理解为为股东创造经济利益,而应该将财富理解为四种类型的资本:自然的、经济的、人的和社会的资本。此外,企业不仅应当为私人创造善,也应该创造公共的善。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幸福的理解,GDP只对人类幸福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具有部分贡献,而GDP中的另一部分则有损人类幸福,譬如各类事故产生的GDP,而构成人类幸福的另一部分即生活质量,诸如健康、生活与工作的平衡、教育、社会交往、公民参与、环境质量、个人安全以及个体对幸福主观感受都与经济资本没有直接关联。就人的可持续发展而言,四类资本同样重要。企业创造私人财富实际上也依赖于公共的财富,因此企业必须对公共财富做出贡献。由于市场被证明只在促进私人财富的创造方面有效,需要国家与政府在不同层面督促企业创造公共财富,企业也需要类似于服务精神等不同的激励机制才能创造公共财富。

企业的第二个任务——弥补对人权的损害——展现了企业伦理的重要意义。维护人权有四个方面:不间接参与侵害人权、保护不受第三方的侵害、弥补损害以及促进人权。而维护人权的主体也有个人、社会组织、跨国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及政府四方面。企业作为一个道德的行为者应当对其行为负责。欧盟认为就人权而言,企业的责任在两个方面:避免引起或加重反人权的行为,并且当这类情况发生时解决它们;寻求保护或减轻与其生产或服务相关的反人权的影响,即使他们并没有直接导致这些不良行为。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也不仅限于国内,某些企业譬如跨国公司也具有国际和全球的责任。全球几家知名大公司的丑闻及其应对也说明社会资本、人的资本、自然资本与其经济资本紧密相关,失去前三者的企业可能一夜之间失去市场的支持,相反那些注重前三类资本的企业也容易得到市场的认可,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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