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0日,美国宾州Kutztown大学哲学系黄勇教授应邀来哲学所作学术报告。报告会由哲学所所务委员会主任俞宣孟研究员主持,哲学所大部分科研人员及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报告会。
黄勇报告的题目是“意志软弱(Akrasia)何以不可能:程颐论知行”。他在报告中首先从戴维森的观点谈起。戴维森认为意志软弱是可能的。用戴维森的话说,“意志软弱”指的是这样一种现象:一个人在相信自己可以做事情乙,而且在综合了所有的方面以后相信做事情乙比做事情甲要好,但却还是决定做事情甲。这也就是我们中国人所说的明知故犯。例如,一个人在抽烟的时候,知道抽烟对自己身体不好,自己不应该抽烟,但还是决定抽烟。这样的人就是所谓意志软弱者。
黄教授接着概述了西方哲学中关于意志软弱问题的由来。最早讨论这个问题的是柏拉图《普罗泰哥拉篇》中的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明确指出,“如果一个人知道或者相信有别的、比他所做得更好的事情,而且如果这个人可以选择做这件更好的事情,那么他就不会继续作他在做的事情。‘成为自己的奴隶’乃是纯粹无知的结果,而‘成为自己的主人’就是智慧”。在苏格拉底看来,不存在所谓的意志软弱现象,即明知故犯的现象。亚里士多德在《尼克马克伦理学》的第七卷第三章专门讨论了由苏格拉底提出的问题。亚氏也基本同意苏格拉底认为的“意志软弱不存在”的主张。亚氏的论证大体是这样的:第一,所谓意志软弱的人只是拥有知识,而不能使用这样的指示。亚氏举例说,一个睡着的、发疯了的或者喝醉了的人只是拥有其醒着时的知识,但显然他并不能使用这样的知识。第二则与所谓实践三段论有关。亚氏认为,意志软弱的人缺乏实践三段论的小前提。例如一个人知道他不应该偷盗〈大前提〉,但他还是要去偷盗〈结论〉,因为他不知道(无论是潜在的还是实际的意义上)自己的这个行为是偷盗〈小前提〉。根据这种解释,所谓意志软弱,是因为知识对于其行动来说是不完全的。
黄教授认为在亚里士多德之后,西方哲学传统中除了奥古斯丁和休谟外,其他谈论过意志软弱问题的哲学家基本都和苏格拉底的观点相差不远。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就可以更好地理解戴维森“意志软弱何以可能”一文的意义。戴维森在这篇文章中,用“私通”的例子来说明意志软弱何以可能。意志软弱者实际上是在从事两种不同的实践三段论。一方面,这位意志软弱者认为,“私通是不合法的,而我从事的正是私通,因此我要从事的事情是不合法的”。这样一个思考使其不想从事这件事情。但他同时又认为,“我们应当追求快乐,而这个私通行为是快乐的,所以我应当从事这个行动。”这时意志软弱者面临着两个相矛盾的结论。我们之所以认为这个人意志软弱,通常指这个人知道私通是非法的(因而他不应私通),却还是去私通。戴氏分析之后,认为意志软弱之所以可能是由于人们的非理性。
在苏格拉底和戴维森处理意志软弱的问题上,黄教授更接近于接受苏格拉底的观点,认为不存在意志软弱,人们不可能有意地选择在他们看来是错误的行为,做错事是由于缺乏足够知识。从表面上看,与苏格拉底相比戴维森的观点似乎更接近常识,就是说人们并不是知道了就不做错事了,相反“明知故犯”的现象(意志软弱)经常发生。
黄勇引证中国宋代著名理学家程颐的知行学说来证明所谓意志软弱不存在。程颐把知识分为深知与浅知、真知与常知、德性之知与闻见之知,他认为明知故犯的原因是由于人们只掌握了浅知、常知与闻见之知,而对深知、真知与德性之知不甚了了造成的。无论如何,在这一问题上程颐的观点和苏格拉底的观点非常相似。
黄勇教授的论证并没有就此止步。他认为苏格拉底在《普罗泰哥拉篇》中的观点有些奇怪。苏格拉底认为德性是一种知识的同时却又说其不能传授。黄勇认为,程颐关于德性之知和闻见之知的区分有利于说明苏格拉底的这一主张。认为程颐把孔子“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中的“之”字解释成“德性之知”,很有创意。我们知道在中国传统哲学语境当中,“闻见之知”可以传授,“德性之知”则不能依靠传授,只能依靠个人的体悟才能获得。这就比苏格拉底前进了一步。
黄教授还论证了程颐等中国儒家与苏格拉底为代表的西方传统在“责任”问题上的不同。他说,如果我们把苏格拉底“人们做恶是由于无知”的观点推到极处,那么每个做错事、坏事的人都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至少在理论上会造成这样的局面。程颐等儒家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尽管他们和苏格拉底的观点相似,但是由于程颐他们把德性之知与闻见之知区别开来,并认为德性之知是人们不需要多少努力就可以知道的知识,所以每个人应该具有德性之知,如果犯错误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报告结束后,黄勇回答了与会者提出的问题,并与夏金华、周山、陆晓禾、薛平等科研人员进行了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