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上午,本所陈常燊博士在所会议室作了两个小时的学术交流报告,题目是“博弈、演化与社会规范”,这个题目是报告人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西方公共理性前沿问题研究”的一个子课题,主要内容出自他的新著《博弈、演化与实践理性》一书。副所长何锡蓉研究员主持报告会,哲学所全体同仁及部分研究生出席。
陈常燊首先简要介绍了自己的经济学和哲学的受教育背景,博弈论在20世纪以来的三种发展形态(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及演化博弈),不同形态、不同类型的博弈论的“解”(solution)概念,以及西方学界运用博弈论方法研究政治哲学、伦理学问题的一些代表性成果,如David Gauthier的Morality by agreement(1986,既是书名,又是理论成果名称),Ken Binmore的Game theory and social contract(1994),Brian Skirms的The evolution of social contract(1996),以及Christopher Boehm的Moralorigins(2012)。其次,他分别对这些西方学者的“同意的道德”、“社会契约的演化”与“美德的演化”等理论,提出了分析和批评,既肯定其在某些方面的理论创造,也指出这种研究进路中存在的一些通病。比如,它们都犯了范畴错误,因为社会从未有事实上或假设中的一纸契约,此外,自然没有正义(考虑到Binmore写的Natural Justice一书),道德或美德从来不是自然演化的结果,它离不开理性建构。另外一个通病乃是它们与他们的理论对手所共享的,即它们与建构主义者一样,未能处理好“个人-社会-国家”三者之关系。
接下来,围绕上述三者之关系,陈常燊作了系统阐述,简要内容如下:
社会既不想迁就个体向国家索要的权利,也不愿屈从于国家对个人的塑造要求,因为社会本身的独特品格,既不依赖个人主义的理性建构,也不仰仗国家至上的意识形态,而是人类自然而然的演化结果。譬如,我们的原始祖先生活在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当中,而不是生活在一个奉行平等主义的社会当中。等级森严的社会满足了一个社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要求,尽管它并不符合现代政治中的平等主义规范,但并不影响它作为一个成熟的社会。这个社会中可能会有足够多的搭便车者,也可能有足够多“阿尔法型”的地痞恶霸,但他们并不足以将社会得以维系所必需的那种最低限度的普遍合作和利他主义侵蚀殆尽。
几乎没有多少人愿意拨开个人主义的云雾或者国家至上的“铁幕”,还社会一个它原本拥有的独特品格。除了规范性学说,我们可以有描述性的社会哲学;除了理性建构的进路,我们还可以有博弈-演化的进路;除了从个人到国家或者从国家到个人的单一线性思维,我们还可以有社会维度的复合互动性思维,前者追求理由的力量和权力结构的稳固,而后者青睐因果的力量以及动态均衡的生成演化。一种秉持独特品格的社会哲学,不同于任何一种政治哲学,尽管它现实上不可避免地被烙上了这种那种政治烙印,但并不影响它以去政治化为其追求目标。政治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但社会的生成演化并不以政治化为前提,对这种生成演化的探索也可以避免做出政治话语的方法论承诺。
社会原本就有属于其自身的话语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不管是个人向国家讨要的权利,还是国家对个人实施的权力,抑或道德和政治的起源,所有这些故事都应当得到重新讲述。从社会角度看,道德和政治的诞生都是自然而然的事件,人类理性也以某种形态在一定程度上被演化出来,但它们作为演化的产物,不应当一下子就被拔高到凌驾于它们的母体即整个社会之上。在这种拔高的过程中,人类理性起到了关键作用,因此运用社会的独特话语对理性的运用进行“划界”也是必要的。理性推进了社会的发展,但阻碍了人们对社会的认识,并且由于它对社会的过份干涉,而生成了这样那样的“社会病”。所以从某种意义上看,这种社会哲学的工作,乃是在某种意义上延续了康德的理性批判和维特根斯坦语言治疗的哲学抱负。
最后,陈常燊以社会契约和人类美德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合作”为例,借用大量的博弈论数学模型,论证了以下观点:“薄”的合作是社会的事实,但“厚”的合作概念是混乱的;“厚”的合作未能区分经济合作、道德合作与政治合作;合作的复杂性:合作博弈的分类;合作的可能性:我们需要何种合作?
报告结束后,夏金华研究员、何锡蓉研究员、陆晓禾研究员、赵克副研究员等围绕博弈论对于社会道德问题的解释力、博弈论的理性预设,以及规范伦理学与演化伦理学的关系问题,与陈常燊展开了深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