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泳鑫《市场、主权与人权》

作者:发布时间:2008-09-04浏览次数:586

市场是经济自由主义的主要命题,主权是国际政治现实主义的主要命题,人权则是当今国际社会理想主义的主要命题。市场、主权、人权三大命题交织在一起,对世纪之交国际社会的发展产生着重大影响。人类社会于二十世纪才摆脱国际殖民体系,实现主权国家体系的全球化,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又推动了一场来势迅猛的经济全球化浪潮,国际社会在联系日益紧密的同时,也将人类命运(既包括集体命运也包括个体命运)的发展作为共同关注的焦点,人权的国际化问题开始凸现,它既受到来自于全球化市场能量的辐射,也受到来自于民族国家主权的规范。为深刻认识经济全球化浪潮下的国家命运与人权国际化的发展途径,我们需要以国际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为背景,去透视国际关系的一些本质问题,并对市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作出历史与价值的双重观照。

1.人权——国际社会理想主义的终极关怀

1)从神权走向人权的大历史

如果说在人类社会不同区域文明的信仰中,都有关于人类命运的终极关怀,那么在世界历史的长河里,国际社会理想主义之终极关怀依然是人的命运,不论是人道主义、人本主义,还是世界大同理想与永久和平论等,各自所打出的都是维护人的权力之旗帜。如果对国际政治及其思想理论进行溯源,从总体上加以把握的话,就会发现,国际政治无论在思想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其关注对象总体是朝着从整体向单个组成部分、从社会宇宙向着个人的方向发展。现代国际政治源于欧洲中世纪末期的一系列变革,在此之前“存在着整体,而非单个组成部分;存在着社会宇宙,而非个人”,这是欧洲中世纪至近代初期普遍史世界观的总体概括,也是国际理想主义的哲学思想根基。从奥古斯丁主教的基督教世界秩序之“神国”原理,到阿奎那的君主一人统治国家的世俗理想政治思想,再到但丁的全人类为成员的世界帝国之世俗主义(近代世界观的萌芽),欧洲的政治现实经历了从神权笼罩下的城市国家到君主国家,最后走向民主国家的历程。在现代民族国家之前,世界和平秩序的各种理想都是围绕上帝——宗教(所)——国王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图而展开的。比如,在波舒哀的君权神受说中,国际关系被解释为在存在着上帝的普遍世界里,国王行使主权[1]。到了承前启后的思想者但丁那里,他思想发展中呈主流趋势的则是:虽然承认上帝的最高权威,但通过对人在商业活动中所具有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行为的抽象化和普遍化认同,朝着从根本上保持人的本性的一般自由概念的方向发展,(这成为产生文艺复兴的思想动力)。到了格老秀斯,世界甚至已不是各个主权者的集中,而是包括服从社会要求和规定的各种国民在内的普遍社会,即“人类社会”的世界观。这一世界观认为,应该按照人固有的“社会取向”实现统一,而“社会取向”应该是人天生具有的本性,社会不是取决于人的自我选择,而是应赋予人的超然的东西,即应围绕人的天性而立法。从此,由基督教统一宗教,抑或通过君主的普遍权威实现统一的设想也逐渐变得淡薄。而且,在这种世界观中,世界被视为普遍统一体,所勾画出的一种国际社会结构体是“家庭共同体”,它不是由国家自身利益的理性判断形成的。当然它导致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发展,但它走得太远,就与国际政治的现实不相协调,因为近代以后的欧洲社会是按着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和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描述的追求民族国家利益的现实主义模式演变,只不过是在走向民族国家的进程中,神权先传递到君权,最后到达民权而已。不论是属君还是在民,国际关系中主权一直是压倒一切的至上权威,那种超越国家来关注人的理想主义只停留在理论层面,表现为一种抽象的终极关怀。因此,由国际社会历史演变而形成的现代国际关系体系并不是理想主义的产物,而是在现实主义的主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为现代国际关系的行为体是主权国家,主权则是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的核心命题。

实际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权并未成为国际行为的合法议题,一国在领土之内如何处理公民,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应当,与它国无关。即使在一次大战后的国际联盟公约里也并未提及人权,二战期间,也只是在像国际劳工组织这样很少的几次论坛中讨论过国家的人权现实状况。但二战后人们对种族屠杀之恐怖以及缺少国际应对措施的教训所进行的反思,则使情况开始发生较大变化,比如纽伦堡国际战犯法庭就是以史无前例的反人道主义罪行宣判战犯的,它在国际关系中开启了人权原则的实践。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其宪章开始明确把人权列为联合国首要关注问题。19481210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布《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国家和人民共同实现的理想标准。

2)人权国际化之影响

人权本义指人所拥有的作为人应有的权利。但在国际关系中,人权还特别与国家在领土范围内对待自己公民的方式相关联。[2] 不知是历史的巧合还是历史的必然,二十世纪末,人权法则的世界化思潮正与经济全球化浪潮互为映衬,一方面,新的经济自由主义在不断地努力增大市场的超国家影响力,市场在向主权发出挑战;另一方面,人权变成了可以与立法者甚至国家相抗衡的东西,即如果某个国家法律限制了权利,可以对它进行删改;如果国内实践侵犯了人权,国际社会可以对之判决谴责。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产生后,尽管受到过不少国家激烈的批评,但在1993年维也纳国际会议上最终得到了再次确认,1966年人权两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使人权原则的国际化更迈出了具体的一步。

世纪之交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市场的力量也在促动人权问题国际化的进程。过去君王要建立世界王朝式的霸权,在商品自由流通的名义下,如今的“君王”则披上现代商贸家的灰色西装,似乎穿了市场装的“王朝”已经没有边界限制了。诚然,传统上,国家是制定规范权力的唯一享有者和稳定的保障者,全球化浪潮会带来越来越多的规范空间的非国家化,比如,经济市场化规则的国际化渐趋成型。在此趋势下,人权方面的国际规范也影响日曾,并以自己的方式在扩展。任何一个国家在试图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也同时会考虑国际人权法则的影响,制定或修改国内法律规范而不顾国际化的因素已越来越不可能。这也就说明一个事实,即人权的国际标准对国内标准影响越来越重要。

2.遍人权法则存在的问题

1)国家与人权

在全球性的国际社会形成以前,各区域文明体内曾产生过自己的普遍法则,比如,欧洲曾有过罗马法、教会法、商人法之类的普遍法,在欧洲尚不存在国家法(国内法)的那个时代里,这类共同法对极为分散、极为复杂的地方法律的解释起到了指导作用。随着主权国家的出现,直至19世纪,法律逐渐实现了国家化,属国家份内之事,而那些普遍法则仅成了理想主义的旗帜,虽然它们一直存在着并不断地在试图渗入到主权内部,但总难以奏效,即便借武力推动,结果亦然,因为在国家已成为国际关系行为主体的时代,现实主义的主权栅栏是很难逾越的。事实上,早在欧洲启蒙时代,就有过激进的世界主义,并在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得到反映,拿破 仑 时 期 的 法 国 曾 把 本 国 启 蒙 的 革 命 观 念 和 法 国 现 代 化 的 经 济 、军 事 实 力 加 以 结 合, 据 以 横 扫欧 洲, 其“ 国 际 主 义” 旗 号 就 是 法 国 主 义 的 普 遍 有 效 性。这 种 强 制 推 行 最 后 以 失 败 告 终 。相反,它客观上则促进了主权国家的扩展,各民族地区纷纷起来举起主权的大旗,建立现代民族国家并捍卫自己的主权,最终推动主权国家体系的全球化。在此进程中,  家 是 同 时 作 为 权 力 机 构 和 民 族 共 同 体 双 重 角 色,国 家 机 构 因 而 被 看 作 本 民 族 文 化 的 保 护 者,它 所 反 抗 的 是 外 国 主 宰 性 的 文 化 影 响 力 和 外 国 在 政治、 经 济、 军 事 上 的 优 越 性 ,这 时, 其 积 极 投 入 工 业 化 的 一 面 表 现 为 强 烈 的 现 代 化 的 推 动 力 量, 其文 化 守 成 的 一 面 在  强国 看 来 是 一 种 反 现 代 化 浪 潮 ,这 种 民 族 主 义 表现在国际关系上,则被界定为民族文明先进与落后之间的冲突。

二十世世界大战暴露出的各种系统地损害人的尊严、毁灭人类的事实,骇人听闻,而行为者国家其法律却不能加以制止,有时甚至还为上述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这种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缺陷,靠现实主义的主权逻辑似难弥补,某种程度上说,捍卫国际人权又成了发自主权的呐喊。它重新引燃人类对于自身命运的关怀。但正是因为这是发自主权内部的呐喊,因此,捍卫什么、保障什么就有各自明确的内涵界定,超出其范围则不是每个主权国家所能认可的。

其实,在人权国际化的同时,就存在人权国内化问题,因为人权的国际标准首先得由各主权国家在国内认可或接受,并取得国内法的协调一致。所以人权的国内化并不总是顺利,由于它是通过在批准公约时采取保留的手法限制公约效力的办法实现,因此,人权的国内化有时甚至是一种以隐形的方式导致人权破碎化的情形,比如,对于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不能同等对待的状况,一些国家只强调五项人权内容的某些方面。某些国家,其中首先是美国,并未遵守同时批准并执行两个公约的义务,直到1992年才选择批准了其中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约。

在新的二十一世纪,人们普遍认为一个新的世界秩序将要形成,但不同的人们有不同的理想目标,国际社会较温和的观点是,将出现一个与国家秩序重叠的世界秩序,但重叠不是取代,其目标不是消灭国家和国内法,因为在组织与保护个体和集体权利等方面,国家机器从未象现在这么必不可少。

2)国际社会与人权

国际社会是由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历史和文化传统等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组成,不同的利益分野是权利类别之间分裂的根本解释。在对人权的普遍性进行挑战方面,就有对人权的五项内容的不同强调,按照西方人的分析,甚至存在有“三个世界”的分歧:第一世界强调公民权、政治权力,以及财产权;第二世界比较突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把这些看作是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的前提必须;第三世界也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但同时强调自决权和为发展而斗争的重要性。[3]这种分歧可能给人权对话留下长久的命题。         

其实,将各种权利分类主要是与政治标准有关,它也关系到如何看待国家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往往成为“对抗国家的权利”,它要求首先保护个人以对抗国家的专断行为,这是要强加于国家以种种限制,使主权有所转移;而其他权利则都是可以向国家要求的权利,它要求国家干预,甚至干预公民的私生活,以便保障公民的社会安全和教育权利等,这是要强加于国家以多种责任。  这些使得各种解释似乎都有道理。

人权国际化的另一个问题则是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监督的分化。监督机制曾被认为是不可容忍的对内政的干预,因而这种机制的建立是缓慢的、逐步的和不完全的。当今对于人权监督的分化表现为:对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监督制度比对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监督发达得多。无论从联合国的规模上,还是在像欧洲那样一个区域内都是一样。人道主义国际干预多是大国出来挑头,来监督或干预弱小国家的国内人权,选择对象国的标准也多根据大国的理由,甚至选择对象国内哪个反对派加以宣扬也得根据其是否与某些大国观点一致来定(比如美国就很少宣扬伊拉克民主反对派的声音[4])。世界警察角色的人道主义政治和军事干预,无疑表明当今国际社会依然是现实主义的霸权稳定论在起作用,连自己都承认其本质是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

另外,就人道主义干预本身来讲,还有理论和操作上的问题没有解决:理论上,第一,它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不干预主权原则和限制使用强迫力量的原则不甚一致。第二,在道义色彩的旗帜下也会引起基本的道义问题,即一个公正的、平和的国内秩序到底靠什么去建立?何种外力有助于建立这样的秩序。在操作上,第一,干预能否在实际上消除人道危机,相反,人道干预本身也可能成为人道危机的一因子或危机的一部分。第二,安理会声明,在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下,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安理会处置,而大量违犯人权的案例并未明显地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5]

3.市场下的主权与主权中的人权

1)市场下的国家命题

前面说过,在主权国家体制下,欧洲的政治自由主义曾在跨越主权问题上久攻不下,如今的经济自由主义在向主权发起新的一轮猛攻,“市场”被看作其制胜法宝。市场的力量不但在促动人权问题的国际化,似乎也在维护人权的国际干预,或者说人权的国际化受到了市场力量的庇护,并已出现有经济权利与人权挂钩的现象,比如,加入欧洲联盟事实上必须持有加盟欧洲人权制度这一尊重人权的证书,就是说必须以批准《欧洲人权公约》并承认个别申诉权为条件,甚至还须有良好的国内执行人权的信誉(土耳其就因多次受到欧洲人权法院的谴责性判决而被拒绝加入欧盟)。

与此同时,全球化下,国家或地区之间在经济上日益不平等,以及地方主义上升而产生的紧张局面,人权的普遍性受到怀疑。经济全球化并不能必然带来好运,因此,发展中国家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强调多与自身的生存关联。在参与国际竞争方面,贫国与富国悬殊很大,有些国家甚至有被排除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运动之外,有被遗忘的趋势。比如,在1980年,世界上102个贫穷落后国家实现了全球出口的8%,而到1990年,则下降为1.4%[6],而且,随着技术发展的外在化所遵循的自动积累规则的加强,如果没有较有效的保障措施,贫穷国家追赶发达国家的希望会越来越渺茫。由于在当今世界格局中依然处于被支配状态,因此,争取本国经济发展上的独立和在处理世界事务中与发达国家享有同等权利,无疑是这些国家的长期奋斗目标。他们需要市场,但更需要国家和主权的保护,他们向往人道主义,但所信奉的是国家主义。而且在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上,有人总结了国家主义的积极方面:一,国家主义可促进民主:作为权力的国家是公民的财产和人民的代言人的思想,是国家主义的基本方面,于是人民应当决定国家应追求的政策,这就是民主的立足点。二,国家主义所立足的是鼓励民族自决权。三,国家主义抵制帝国主义,因为独立国家均反对外来侵略和间接干涉,保障民族独立。四,国家主义允许世界的多样化和制度探索。只要全世界还没有最终对什么是最好的生活标准达成共识,民族国家状态就一直是抵制霸权的保障力量。[7]

 虽然全球化在冲击国家主权,但根据国际政治理论[8]:共同体本身需要获得一个活的机体,不是通过书面的信仰条例,而是通过能动的有机发展。主权在成为一种理论之前已是事实,国家在建立之前已形成了一个共同体,一个国际共同体只有在满足了不同国家成员的共同需要时才能产生,国际共同体或超国家机构须服务于地球上大多数人民的最重要的需要,并使得他们对于这种机构或共同体的忠诚取代对于各个分立的民族社会及其国家组织的忠诚,历史上,只有战时才更可能使很重要的国际职能机构成功地做到这些,在和平时期,国家向个人提供的利益看来远胜于可以从国际机构获得的利益。尤其是国际共同体往往抹去了国际与国内事务之间由来已久的区别,抹掉了不干涉别国内政这个同样历史悠久的原则,将诸如军备、工业生产率、价格和关税等传统上属国内管辖范围的问题变为国际关心的问题,这又是与价值传统相背的,很难建立合法性基础。而且,强权冲突和由此造成的不安全,使所有国家的大部分成员在所关心的最重大问题上同国家一致起来,国家对个人提供了保护,提供了追逐权力的切身满足感以及对物质需求的直接满足;一些超国家组织或联合国专门机构所提供的希望和满足则远离普通百姓的直接经验,且只有通过国家机构的中介才能感受到;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政府保卫其领土和公民不受外来侵略的能力,以及在其领土内维持和平、使其社会变革进程得以进行的能力是客观存在的。回顾历史,凡是为人类提供了最有力的保护和安全的单位,毫无例外地都成为了基本的政治单位。人类最终认识到,正是权力为自身提供了保护力。[9]从民族国家的起源来看,民族国家作为一种有效的权力运作形式,它克服了前近代分散的政治结构和松散的忠诚纽带之不足,在人类发展史上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公民对公共福利负有责任的思想基础上,民族国家的本质表现为国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使命感,个人对国家的认同感的强度,与反映在其安全感上的社会稳定成反比,[10]只要存在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或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就必定要寄希望于国家——个人象征的替代物来发挥作用。市场一体化至少在可视的时段内不会消除各民族国家里的不安全感,相反一时还有所增加(后面将述及)。当然,并不排除国际社会的未来将通过地区性一体化走向接近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因为现代化的世界进程和经济的全球化浪潮势不可挡地成为所有民族国家必须接受的现实,它将迫使每一种现存体系去顺应它并变革自身。民族国家的国际战略应是重视参与竞争和兴国。

2)人权国际化呼唤国际合作

国际化首先意味着国际合作的加强,而国际合作的效率或成效,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共同定义上趋于一致的程度。总不可能按照一个国家的模式来设计世界法则。市场的全球化和人权的国际化作为两大潮流,在同时呼唤着人类合作秩序的到来,既然是合作就要看到共性,就不一定非要消灭个性,国际社会在二十世纪后期才刚刚摆脱殖民体系,实现主权国家体系的全球化,为什么非要强调主权的消亡呢?主权之上的合作才是安全的、有保障的合作。这里我们不妨借鉴有人提出的“规制多元主义”[11]设想,从创建和扩展在共性基础上的合作出发,承认各国传统的多样性,以对抗霸权主义的风险。

有一种理论虽然承认人权保护机制几乎总是通过国内而不是国际政治势力建立起来,并认为,人权方面的国际进步从根本上说还受制于深层的结构性力量,建立有效的国际人权政策的障碍根源于主权国家体系的现实存在,因此,人权的命运主要有赖于国家政治,而不是国际政治,为推动一国政治的变化,民主国家的对外政策指向必须落在对他国的政治进步作出有建设性的反应上。[12]这些逻辑似乎有道理,然其实质是一种制造制度干预的逻辑。它表面上在为落后国家政治发展担忧,实际上在为强权寻找依据。其实,就连担忧也是多余的,近200年来,民族主义稳定地发展,一方面,正向个人与国家一致化的方向前进,国家政治由最初的君主主权,到政府主权,最后发展到人民主权,国家主权与公民权益将走向一致。公民遵守国家法律,国家提供无数有形的保障。公民的效忠和政府的效益在实现国家功能的过程中是相辅相成的。另一方面,民族主义在向着个人与全球化规范一致化方向发展,主权在民的现代民族主义的政治理念,培育着以人为本的法制社会的成熟,它与国际社会的人权法则互为因果,共同适应和满足着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最后强调一点是,国际合作与国际人权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还赖于能否洞悉道义上的相互依存。相比之下,物质上的相互依存导致出经济、环境、甚至安全方面的合作。而道义上的相互依存多是无形的,它需要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来创立各种文明的认同基础,并随着国际社会民主秩序的形成而得到加强,国际社会缺乏民主秩序则是造成协调与一致艰难的根本原因,当世界上叫嚣国内极权政治危害人权的声音越来越大时,一个极权的国际社会也容易凸现。

(原载中国社科院期刊《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3期)



[1] []浦野起央:《国际关系理论导论》,刘苏朝 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9页。

[2] Jack Donnelly,Human Rights in the New World Order, Charles W. kegley, Jr. and Engene R. Wittkopf ,ed. The Global Agenda: Issues and Pespectives, Fourth Edition, McGRAW-HILL,Inc.,1995,p191.

[3] Jack Donnelly,Human Rights in the New World Order, Charles W. kegley,Jr. and Engene R. Wittkopf, ed. The Global Agenda: Issues and Pespectives, Fourth Edition, McGRAW-HILL,Inc.,1995,p192.

[4] []诺姆·乔姆斯基著《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徐海铭、季海宏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详见“媒体控制”章节。

[5] Stanley Hoffmann, Out of the Cold: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the 1990s, Charles W. kegley,Jr. and Engene R. Wittkopf ,ed. The Global Agenda: Issues and Pespectives, Fourth Edition, McGRAW-HILL,inc.,1995, pp200-204.

[6]  []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世界法的三个挑战》,罗结珍、郑爱青、赵海峰 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15页。

[7] John T.RourkeInternational Politics on the World StageFifth Edition DPG Publishers, Connecticut 1995p184-185.

[8] []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卢明华、时殷弘、林勇军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5年, 第643646页。

[9] []西奥多·A·哥伦比斯,杰姆斯·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白希 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 参考“民族主权”章节。

[10] 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卢明华、时殷弘、林勇军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第146页。

[11] []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世界法的三个挑战》,罗结珍、郑爱青、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参考中文版序言部分。

[12] Jack Donnelly,Human Rights in the New World Order, Charles W. Kegley,Jr. and Engene R. Wittkopf , ed. The Global Agenda: Issues and Pespectives, Fourth Edition,  McGRAW-HILL,Inc.,1995,p197.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