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认为,(1)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和方法,才能正确认识人权的由来、产生和实质: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的产物,具有社会性、阶级性;(2)坚持本质和现象的辩证观点和方法,才能揭露资产阶级人权观的超阶级性、虚伪性;(3)相对绝对的辩证观点和方法,使人们认识到当今世界统一的人权模式是不存在的。推行某一国家的人权模式,不但会妨碍人权领域正常的国际合作,而且违背人权本身的发展规律。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方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是在这大势所趋的历程中,充满着艰难和曲折,帝国主义国家从来没有放弃过用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人权之类的口号、观点,大肆宣传,蛊惑人心,搞乱人心,其用意是标榜: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公民有民主、自由和人权,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民则没有民主、自由和人权。从而诱人相信:资本主义胜于社会主义。在我们国内,本来人权问题是一个不成其为问题的问题,但由于帝国主义国家如此宣传,加之国内极少数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一遇国内外风云变幻也乘机借此大做文章。所以我们对民主、自由和人权问题,就不得不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且应提到一定的日程上加以探讨,从而澄清围绕人权问题上的种种模糊观念,以提高社会主义主人翁的责任感,增强社会主义必胜的信念。本文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对人权的有关问题略加探讨。
一、运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和方法,认识人权的由来和实质
对于人权的由来、产生和实质,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回答。唯心史观总认为人权是天赋的。这种思想较集中地反映在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家的一些言论和论著中,比如英国思想家霍布斯(1588—1679)的论著《利维坦》中就提到:每人都有一种“自然权利”。所谓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1]17世纪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英国哲学家洛克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2]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学者卢梭进一步强调自由平等乃是人类不可转让和放弃的天赋权利,“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义务”[3]。其他的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也都在不同程度上阐述了“自由”、“平等”问题。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享有充分的自由,自由和平等合乎人的天性,是一种天赋予人的权利。这就是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这种理论作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作为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理论在当时对于反对封建统治、反对宗教神学起到了一定的进步作用。
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首次把天赋人权的思想写进政治纲领,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4]。《独立宣言》中有关人权的基本内容,后来在1791年以《权利法案》的形式被载入美国的宪法。“天赋人权”的思想,也写入1789年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中,其中写道:“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该宣言还郑重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法国的人权宣言也被作为序言纳入法国的1791年、1793年的宪法中,并被资产阶级学者誉为近代有关人权的政治法律文献的最高典型,在这两部宪法中,由于把人权又具体化为平等、自由、安全、财产、信仰、出版和结社自由等权利,所以资本主义各国几乎都仿效法国,将上述权利列入本国宪法。
这里引出的一个重要哲学问题是:究竟有没有“天赋人权”?人权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如何看待人权的产生与实质的?
为了论述人权的产生及其实质,有必要简述一下它同权利的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权是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意思是说,人权也是一种权利,或者说人权是权利的一种。不过它是权利的最常见、最一般的形式。恩格斯在
对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过许多深刻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合著的《费尔巴哈》一文中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在同一文中还指出:“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关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
可见,观念、思维、精神、社会结构、政治结构的产生都应从相应的物质关系、生产关系中去寻找,而不应带有任何神秘的思辨色彩。那么,对于作为属于上层建筑因素的人权的产生,也必须从一定的历史时期的经济关系中去寻找。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揭示资产阶级人权的产生和实质时,都是依据这一基本的原理和方法。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权利的产生是这样讲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早已根据唯物史观的原理分析了资产阶级人权的实质与私有制的内在联系。他说:“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他在《资本论》中进一步指出这些人权根源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而不是什么“天赋”的。他说:“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对自由、平等各项人权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密切关系作了深刻的挖掘。指出:这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因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要求贸易自由、契约自由和自由劳动者,因为商品交换的规律是等价交换。可见马克思、恩格斯都把资产阶级人权的产生归结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不仅对资产阶级的人权产生从它相应的经济关系中去寻找,而且对于其他人权的产生也必须从相应的经济关系中去寻找,这一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已作了表述。他们认为黑格尔关于“‘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论断是正确的。并说“‘批判’关于人权是不可能说出什么比黑格尔更有批判性的言论的”[6]。这就指出了人权的产生具有了方法论的意义。
在探讨人权的产生、实质时,还有一点必须指出:人权决不是孤立的单个的。社会成员要获得和享受人权,必须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比如军队中的军官要实现军事上的指挥权,必须有士兵、有武器装备等;医院的医生要实现医疗权,必须具备一定的医疗设备、一定的药物,同时要有病人;工厂的工人要实现劳动权,必须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劳动工具以及生产设备。一句话,要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或社会关系,否则便不能实现。这一思想,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讲得极其明白与透彻。他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这一重要思想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卷第一章中又具体地得到了阐述:“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
从上可知,社会存在决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认识、分析人权产生、实质的基本观点和方法。人权受约于相应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或说生产关系。要了解人权是如何产生的,只能从一定的经济结构中去寻找,产生的主要根据是一定的经济状况。人权的实质是它的社会性、阶级性。这就是从根本上反驳了“天赋人权论”。
二、运用本质和现象的辩证观点和方法,揭露资产阶级人权观的虚伪性
透过现象看本质,这是唯物辩证法中的一个重要方法。它的基本要点是,现象是标志事物外部联系的范畴,它是人们的感观或借助仪器所直接反映的事物的外部形态;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标志事物内部联系的范畴,它是人们借助思维才能把握的事物的内部矛盾,即事物诸要素的内在联系;现象是本质的表现,本质是现象的根据;人们要认识事物,就要透过现象去认识,这种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需要不断地加深下去,这正如列宁在《哲学笔记》中讲的:“人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对于人权问题的认识,这也是必须采用的一种科学方法。
按照唯物史观的观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产生和提出,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这正如列宁指出的,它“担负过自由的任务,它推翻了封建的奴役制,创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8]。这种进步还表现在,在以往的阶级社会中,连权利形式上的平等都是没有的,而在资产主义社会中,却对阶级不平等的权利,采用了权利“平等”的形式。为什么采用了权利平等的形式呢?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原始积累的结果之一是劳动力转化为商品,在劳动力市场上,不仅通行等价交换的原则,而且资本家作为劳动力的买者,工人作为劳动力的卖者,双方都是商品交换的主体,在人身上都是自由的、平等的。所以如马克思说,资本主义商品交换“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制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9]。然而,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揭示的;这种自由、平等的外衣下掩盖着极不平等的事实,即资本家使用劳动力生产出来的价值大于交换中得到补偿的归工人所有的劳动力价值,这个差额,即剩余价值,由资本家无偿占有,一无所有的工人,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不断地再生产出一无所有的自己,他们必须无休止地永久性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获得自己的生存、劳动力价值的补偿。因此,工人不一定把自己的劳动力固定地出卖给某一个资本家,但注定要将劳动力出卖给整个资本家阶级,在人身上不一定依附于某一个资本家,但注定要依附于整个资本家阶级。
这种阶级的财产上的极其不平等的权利,采用了商品交换领域的平等交换的形式,因而决定了资产阶级人权实质上的不平等,不得不采用平等的形式。这是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为这一特征所表露出来的,便是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极大虚伪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本质与现象的辩证法,揭露了这种虚伪性的种种表现。
比如,资产阶级口称的人权是“天赋的”,“自然的权利”,其实际情况如何呢?实际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权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人人享有的,而是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和决定的,只是资产阶级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揭示过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主权实际上只不过是财产占有者的主权,资本和金钱占有者的主权,而不占有财产的广大劳动者则只是资本和金钱的奴隶。在那里,“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10]。可见,“人人享有是一种形式、现象,而资产阶级的所有权”则是人权的内容、本质。
在资产阶级国家的人权宣言、宪法中,到处可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类的字眼。比如在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写道:“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在
在资本主义国家标榜最多的是在法律面前,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比如在美国1964年通过的民权法案中规定:“在选民登记中对不同种族的人,要采用统一的标准。”但这仅是一种形式,事实上是做不到的。仍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民权法在规定上述条款的同时,并未宣布废止剥夺黑人选举权的大量州法律,而是两种对立物同时并存。当时美国6个州法律规定选民必须拥有财产,5个州法律规定选民必须缴纳人头税,12个州法律规定乞丐、流浪者、受济贫院抚养的不能成为选民,19个州法律规定选民一定要有教育程度等。这些首先是针对广大黑人群众。同时,每当选举时,统治者不仅通过上述各种立法和故意设置种种障碍来剥夺黑人公民投票权,而且还进行大规模的恐怖迫害活动,使黑人根本无法行使投票权。60年代的美国,表面上、形式上讲公民都有选举权是平等的,实际上对选举的限制不下50余种,其中包括居住年限、年龄、个人财产、纳税情况、教育情况、宗教信仰、种族,等等。近年来,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迫于劳动人民的斗争和压力,对选举资格的限制有所放宽,但是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也是天下昭人心了。
对于资本主义国家所标榜的人权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与实际相脱离的现象,恩格斯是这样指出的,自从“实施了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以来,平等权利在口头上是被承认了”。为什么仅是口头上承认呢?恩格斯认为:“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理想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11]看来根源在于财产的私有制。列宁在《论‘民主’和专政》一文中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在表面上选举是民主的,而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现象是这样给予揭露的:“选举是‘民主’的。这是撒谎,因为实际上资本家剥削者、地主、投机商掌握着十分之九可供开会的最好的建筑,十分之九的纸张、印刷所,等等。城市的工人、农村的长工和短工实际上被这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所有权’(考茨基和伦纳之流先生们就是捍卫这种权利,可惜弗里德里希·阿德勤也投向他们了)和资产阶级的国家权力机关即资产阶级的官吏,资产阶级的法官等摈弃于民主之外。”[12]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决定了享有权利的只能是资本家的少数而不是劳动人民的大多数。
当今的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仍然是一种雇佣奴隶制度,是极少数现代奴隶主奴役千百万工农劳动者的制度。西方国家的富庶繁荣,还是建筑在本国人民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人民的累累白骨和斑斑血泪的基础之上的。近五百年的资本主义发展史,记载着他们的种种丑行,已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而无法洗刷掉,在这个意义上,资产阶级及其政府根本就没有资格谈论人权,可是他们从过去到现在,总是一面高喊维护“人权”,另一方面却干着肆无忌惮的无耻勾当。直至今日,他们还在人权问题上美化自己,攻击别人,不顾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具体情况,只以自己的好恶作为人权的标准,干涉别国内政,推行强权政治,这是必须给予揭露和回击的。
三、坚持相对绝对的辩证观点和方法,认识美国推行的所谓人权模式
“要促进人权,把这作为美国对外政策的一项原则。”这是美国前总统卡特
以上西方官员对人权的言论,无非是说,美国政府要推行他们的人权标准,进而变成其他国家的人权标准,而人权标准的内容无非是说,全世界都要有同样的民主、自由和人权;这是历届美国政府的一种既定不变的政策。
我们要考察的是:有没有统一的、绝对的人权标准与人权模式。
对于有没有绝对的统一或者抽象的统一的问题,恩格斯的论述比较多。这里仅转引两段。一是他在《自然辩证法》中讲到:“就是在无机界中,抽象的同一性实际上也是不存的。每一个物体都不断地受到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作用,这些作用经常在改变它,在修改它的同一性。只是在数学——一种研究思想事物(虽然它们是现实的摹写)的抽象的科学——中,才有抽象的同一性及其与差异的对立,而且甚至在这里也在不断地被扬弃。”[13]他在《费尔巴哈论》中明确指出:“不存在任何最终的、绝对的、神圣的东西。”[14]这就告诉我们:不论在有机界还是在无机界,不存在绝对、抽象同一的东西。人权问题也是如此。不存在绝对、抽象同一的人权,更不存在世界统一的人权标准或人权模式。特别是在两种制度并存、对立的世界中,统一的人权模式只能存在于某些人的主观臆想之中。基于这样的认识,在阶级社会中,现实的人权只能是具体的、相对的。这种具体性、相对性,是受“各国历史、社会、文化等条件的制约”[15]。
人权的具体性表现在:一、不同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人权状况不相同。比如每个国家的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具体规定、现实生活中公民权利实现情况各不相同。原因是受到该国政治经济制度、社会发展水平、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差异的制约和决定;二、即使政治经济制度大体相同,而社会其他条件不同的国家,人权状况也有差别:三、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由于种种原因也是不同的。
人权的相对性表现在:一、任何人权都依赖于一定条件而存在,并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一个国家的人权模式只适用于他自己的国家;二、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中,人权模式也不会是固定不变的,它也会随着该国社会物质条件、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三、人权的相对性还表现在每个国家的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同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相伴随的,不可能赋予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只能在法律范围内享受自己的自由、平等、民主的权利,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更不能损害他人及社会的权利与利益。
既然人权是具体的相对的,那种妄图以本国的人权模式强加于人并以此干涉他国内政的做法,不但违反国际公法,而且也是违背人权本身的发展规律的,是“反人权”的。
美国推行本国人权模式、人权标准的一个所谓论据即“人权无国界”。怎么能说人权无国界呢?当今世界上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的历史文化,以及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因而决定着各国有不同的人权状况。因而“人权主要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对此,李鹏同志曾经指出:“不同的国家对人权有不同的标准,不能让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接受西方的人权标准。伊斯兰文化不能接受西方的人权观念。此外,印度、非洲也不可能接受。加在一起,全世界起码有30亿不能接受。这说明就这个问题在世界上达成共识是不可能的。”“人权无国界”是一种为资产阶级服务的理论。西方国家的当权者将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依据法律惩处从事颠覆本国合法政府的人和其他刑事犯这一纯属一国内政管辖问题,说成是侵犯人权,加以干预,给予制裁;而对于真正需要国际合作加以维护的人权,例如南非问题、以色列问题则采取消极的态度。可见“人权无国界”也是干涉他国内政的一种理论。
文章结尾,我再引用恩格斯的一段论述对照一下美国的人权理论、观念、标准、模式,是否能推广到其他国家民族中去?恩格斯指出:“在这里(指美国——引者),我们看到,即使你有这个民族自己的生活条件所产生的最好理论,即使有比社会主义工人党要好的教师,用学究式的和教条式的方法把某种东西塞给一个大民族,是不那么容易的。”[16]诚然,美国政府企图推广他们的人权模式,不是什么学究式、教条式的问题,而是怀有干预他国政治目的的问题。但不管如何,把本国的人权模式硬塞给别国、别民族,却是不那么容易的事。
(原载《贵州大学学报》(季刊)1992年第3期)
[1]《利维坦》,第97页。
[2]《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页。
[3]《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6页。
[4]《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72页。
[5]《马恩选集》第4卷,第477页。
[6]《马恩全集》第2卷,第146页。
[7]《马恩选集》第1卷,第18页。
[8]《列宁全集》第29卷,第316页。
[9]《马恩全集》第23卷,第199页。
[10]《马恩选集》第3卷,第57页。
[11]《马恩全集》第4卷,第235页。
[12]《列宁选集》第3卷,第712页。
[13]《马恩选集》第3卷,第537页。
[14] 见《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单行本。
[15]《中国的人权状况》
[16]《马恩通讯集》,俄文版第4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