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8日,由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主办的“性侵未成年人的预防与惩治专题研讨会”在上海市法学会举行。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妇联、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实务部门和高校科研机构的30多位专家、学者就“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惩治”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主旨演讲
上海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主任周建军主持了主旨演讲环节。
全国政协委员(第13届)、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第15届)黄绮从发现、预防与法律责任三个层面讲述了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所面临的实践难题与解决建议,她指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要注重源头预防,强制报告制度就是破解“发现难”的一剂良方,同时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同样关注到了源头预防,为在校未成年学生设立了一道防火墙,但根据她的调研发现,在当前的实践中仍存在学校查询入职员工违法犯罪信息难、查询信息不完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不细化等问题。她建议国家应当建立全国层面统一的教职员入职查询平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做好对接,让入职查询制度真正落实落地;同时,应当对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让强制报告制度更加切实发挥作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陶建平结合检察机关“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惩治与预防进行讲述。他指出,首先在我国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都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惩治就需要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履职的功效,目前上海三级检察机关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采用逐级备案审查,上下级检察机关协同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取证、保护和后续一系列的司法救助工作,切实提升办案质效。其次,对于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被害人要体现司法的温度,在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还需要建立有助于被害人有效恢复以及防止再次受到伤害的一系列措施,在当前一些诸如点播影院、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新业态忽视未成年人保护,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要依法综合履职,注重整体办案效果,通过综合履职来真正达到“办一案,治一片”的社会效果;最后,办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需要树立从抓末端转变到抓前端的理念,检察机关应发挥能动履职的作用,在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中导入检察 ,实现对未成年人更严密、及时、有效的保护,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真正落实。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祥青从“惩治”的角度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将已经形成共识的研究成果在实践中抓好贯彻落实。目前,我国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形成三个处理原则,即“从严惩治原则”“双向保护原则”以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这些原则为实务中处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提供了价值取向和处理方向,目前需要进一步探索、细化其实现路径,强化其适用效果。与此同时,这些原则还有发展完善的必要。例如,未成年人成长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而我们的立法保护往往着力于其中某一相对独立的环节,从实际修复的角度出发,应当形成持续保护、有效修复的制度,并作为一种原则确立下来。第二,应当把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作为证据取舍的基本方向,同时言词证据要全程录音录像。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采信和取舍,不应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而应该把保护被害人作为证据取舍的方向;又因为言词证据容易发生变化,也容易被污染,建议对言词证据尤其是最初的言词证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减少污染的可能性。第三,处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应该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该考虑实际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侵害程度和被告人受到的处罚程度大体具有相当性,以体现司法的公正性。
交流发言
专题研讨会的第二环节由上海市文明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协调处处长王薇主持。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一支队支队长高争志结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情况谈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存在熟人作案多、非暴力手段实施等特点,这样的特点就使得该类案件更隐蔽很难被发现,同时发现存在低龄受害人数量多、遭受侵害时间长等情况,因此这类案件应当更加重视源头预防;公安机关在执法中需要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研究与学习,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此外,预防和减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需要多方协同,共同关注、综合施策。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尤丽娜认为,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首先,刑事打击要有力度,严惩该类犯罪的关键是证据的及时收集和固定,因为未成年受害人的身份特点,很多证据转瞬即逝,所以侦查机关在整个案件办案过程中要争分夺秒,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其次,权利保护要有广度,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有一些突出的特点,比如一是未成年人常常和犯罪嫌疑人在线上认识、线下见面时发生性侵,二是案发地点大多在公共场所,三是案发后家长的焦虑、愤怒情绪和孩子的自卑无措会相互伤害,因此在办理案件时,要坚持整体思维,不仅要考虑定罪量刑,还要考虑上述几个特点的“对症下药”;最后,溯源治理要有深度,通过法治课进校园、检察开放日、家长课堂等方式,做好法律知识普及和预防性自护教育,同时对发现的一些治理问题及时堵漏建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审判长张华首先谈到,专业的案件应该由专业的人员来审理,对于同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少年庭法官和刑庭法官所作出的判决可能存在差距,这其中的差异便是对未成年人法研究的价值所在;其次,“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解决了多年以来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证据适用的问题,如其中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被害人,不能仅根据被害人同意与否作为直接判断标准,而是应该根据全案的具体情况综合审查判断,这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定,也是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被害人特殊保护,因此对于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后,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两高”将未成年人的心理诊疗费用作为物质损害赔偿,也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此外,该损害赔偿并不影响未成年被害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两者并不矛盾。
华东政法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傅松结合学校管理的经验介绍了该校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经验:首先,该校制定并出台了教师与学生交往的行为准则,加强对教师在学校行为的监管;其次,强化技术监管手段,做到全校监控无死角,交叉巡视保证校园安全;最后,对于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学校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推出系统、专业、分阶段的教材,以课程的方式系统性地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学校也将多方式多途径对学生开展自我保护教育。
专家与谈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尹琳认为,在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过程中,应逐步形成全民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同时结合黄祥青院长的发言,指出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证据固定的困难以及重要性,认为需要格外关注受侵害未成年人证言的法律效力;结合高争志支队长的发言,她也再次强调了性侵案件大多是熟人作案,要注重从源头预防。此外就尤丽娜检察官所提到的交友软件不当诱导,引发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她提出应当考虑平台的法律责任,是否有可能存在间接帮助行为的观点;结合张华法官的发言,她认为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立法尚有待继续完善。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麻国安强调,现在是元宇宙时代,元宇宙更需要保护未成年人。元宇宙中的“人、货、场、法”,其中最重要的是“法”,落脚点应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困难在于预防,随着时代的变化,有很多新兴概念的产生,也进一步引发了许多问题的争论,诸如:隔空猥亵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行为?元宇宙中的人是否属于人?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此外,麻教授特别指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还需要关注《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对于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张善根从惩处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初心和合法性基础两个方面进行与谈。从初心看,我国当下建构更高规格、更严标准惩处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制度,既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考量,也是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其主旨是最大限度的防范未成年人被性侵,以最好的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但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不仅需要具备初心,还要具备合法性根据。因此,张老师结合发言人讨论了有关隔空猥亵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以及猥亵儿童罪的准确适用、如何处理好少年司法中的司法能动及其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关系处理等问题,从而让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和法律适用经得起合法性追问。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维俭提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现、预防与治理的要领在于监护问题。我国监护制度有明显的缺陷或不足。其中,委托监护制度与临时监护制度不够严谨,家庭监护、学校监护和国家监护之间衔接不畅,刑事监护和民事监护之间的系统整合不足,尤其是8-14周岁未成年人的监护“缝隙”问题,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陪伴的单独行动空间存在着显著风险,是几乎所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的基本原因条件。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后端惩治固然重要,但是从政策性思维上来看,防患于未然强过于事后惩治。
会议总结
会议最后一项议程,是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作总结发言。
姚建龙会长首先对黄绮主席、陶建平检察长、黄祥青院长以及其他各位与会专家学者一直以来对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各项活动的支持表示了由衷的感谢,大家通过参与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的一系列活动,表达了对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关心,也说明研讨会本身所具有的重要价值。针对本次研讨会主题,姚建龙会长提出了三点看法:第一,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要认真对待、理性对待,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说明我们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更加重视,该类犯罪的“黑数”不断减少,严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共识,是法律的红线和底线,今天所讨论的重点就是如何坚守这条红线和底线;第二,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严罚的政策绝不可以被架空,严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预防的前提,严罚的标准不能被降低,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尺度值得认真思考;第三,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机制必须健全,当前,我国做出了一系列诸如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预防制度,这些值得不打折扣的落实到底。
研讨会之前还进行了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成员大会暨换届会议,姚建龙当选为新一届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为新一届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授旗并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