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政治与法律编辑部
目 次
一、浦东新区法规的性质
二、浦东新区法规的位阶
三、浦东新区法规的权限
四、结语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当日,同次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该法第10条赋予了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职权。至此,我国的“法规家族”中又增添了两名新成员。早在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就通过《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创立了监察法规类型,开启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外增设法规种类的先例。目前,除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以下合称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这四种《立法法》明确规定的法规类型,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创设了上述三种法规类型,以满足国家治理的制度需求。
浦东新区法规就是为“实现高水平改革开放与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而生的新型法规。截至2022年6月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已制定了九部浦东新区法规,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更是以一年通过十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速度进行相关工作。然而,在高速立法的背后,不少问题和难题也旋踵而至。一方面,学界对授权决定合法性提出质疑,对立法碎片化现象表示担忧,对新型法规的法律位阶产生疑惑,对立法监督模式的选择也有分歧。另一方面,立法实务部门对立法权限拿捏不准,对有效的立法需求难以捕捉,对立法项目的确定有所迟疑,立法后劲显得不足。这些困境不仅根源于《立法法》的规定已跟不上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反映了我国立法法释义学整体水平的落后,更是揭示出以往央地立法权限分配的法治化程度较低。因此,笔者于本文中拟就浦东新区法规的性质、位阶和权限等问题进行逐层和递进的探讨,通过对我国“法规家族成员”的多维比较,分析它们各自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与特性,厘清浦东新区法规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
作者:姚魏(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9期“主题研讨——浦东新区法规的授权性与变通性研究”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