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政治与法律编辑部
目 次
一、生态文明领域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与环境法典之关系的难点
二、生态文明领域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的功能转化与类型化
三、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与单行法衔接对“环境法典”稳定性的克服
四、结论
在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继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宪法》的时代背景下,一些环境法学者认为编纂我国环境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然而,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重大改革的实践看,本轮改革事项更多地是通过党政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启动,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等。这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对环境法规范中的组织规则、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法律责任以及环境司法制度等均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在环境法法典化过程中如何处理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与生态环境单行法以及环境法典之间的关系,将是现实的难题。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作者:彭峰(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1期“主题研讨”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