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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明:构建亚洲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几点思考

日期:2019-12-06来源:文汇网

亚洲已成为世界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区域和有力推动者,这得益于亚洲的持续安全和稳定。其中,海洋秩序的安定功不可没。在世界呈现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制度和国际秩序面临重大变革和严重挑战的现今,如何构筑亚洲海洋新秩序,是亚洲各国需要共同考虑的时代命题,因为其直接影响亚洲未来的发展和繁荣,尤其关联海洋的安全秩序和共同利益。对此的中国方案是构建亚洲命运共同体。

遵守规范海洋秩序基本制度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综合规范海洋事务的基本法律制度,并成为维护海洋秩序的关键性制度,各国必须遵守并制定国内海洋法规。这是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的全面性和权威性决定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也存在了一定的局限性或缺陷,例如,对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上的财政负担和技术转让要求等方面存在不同的意见,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创设使国家间海域重叠现象增多并呈现需要划界的多个事件,对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归属含糊不清的内容仅有预备性的条款,因对岛屿概念要件的模糊性呈现不同的解释或对立的分歧,对一些关键性的用语并未作出规范和界定,等。但这些缺陷并不能否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处理海洋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它是对习惯法的编纂,尤其是对多种海域和海洋功能做出的全面的制度性规范,所以对维护海洋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充实和完善海洋法基本制度的业绩

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上述局限,也存在对一些重要问题(例如,海洋生物基因 的利用、海洋保护区的设立等)因受意念和技术等的制约未予探讨和规范的不足,所以在国际社会出现了对其予以补充和完善的趋势和要求。在这种情形下,国际社会经过多年努力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文以外制定了与其构成一体的二个执行协定并正在通过举行政府间会议制定第三个执行协定而努力,以补充和改善相关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这些执行协定分别为:(1)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协定》;(2)1995年《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之规定的协定》;以及(3)预计于2020年完成的“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执行协定”(简称“BBNJ执行协定”)。换言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经历了其通过、发展的二个阶段后,正在向第三个阶段(补充完善生物多样性制度)迈进。

国际社会除了补充制定规范性制度如上述那样的执行协定外,国家实践尤其是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完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制度,以使其制度和原则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已经细化了“衡平原则”的具体原则和要求,确立了“三阶段划界法”的规则。

亚洲在维护海洋秩序上具有重大责任

亚洲是一个周边环境复杂、历史渊源多样、文化文明多元的地理单元,在海域地理形态上是一个半封闭的区域,同时,在亚洲尤其在东亚存在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遗留的多个海洋领土争议问题,所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亚洲多国面临的重大挑战,直接考验亚洲人民的集体智慧和创新理念。

一般认为,在领土主权问题上相关方很难作出实质性的妥协和让步,因为这关联历史渊源、国民感情和经济生活等多个方面。同时,各国多采取对自国权益有利和有益的主张和态度,并找寻对其有利的证据,这不仅增加了辨明事实本质和立场的难处,而且如果处理不妥,则会发生严重的冲突性事故,进而影响国家之间的关系,破坏国民之间的感情。但依据历史和法理尤其是国际法,对这些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举证,并采取和平的方法予以解决,无疑是各方应该遵循的重要准则,即遵循“依法治海”的原则,包括依法主张权利,依法维护和使用权利,依法解决权利争议。

应该指出的是,这里的“依法治海”中的“法律”是指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同意的国际法的原则和制度。如果对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则需要通过协商谈判予以沟通并在对方或相关方同意后才可适用,特别是对那些原则和制度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行为时,异议方具有让对方信服的举证责任。

不可否认的是,尽管在亚洲尤其在东亚存在多个海洋领土争议问题,但迄今并未发生相应的重大冲突和安全事故。这得益于相关国家在对待这些问题时的立场和态度,尤其是在相关国家之间签署了多个具有延缓争议和冲突升级的原则性共识和宣示性文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也为其他地区和国家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

在海洋日益成为国家、地区重要依托的现今,如何综合性地管理海洋,包括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海洋 、维护通道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合理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充分地进行海洋监测和信息交换等,是包括亚洲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应该考虑的重大问题,所以,如何从大局、全局出发思考海洋,包括扩大共同利益,缩小具体的对立和分歧,是维护海洋秩序和海洋安全的重要保障,以构建和实现亚洲海洋命运共同体目标。

中国维护海洋秩序的立场和态度

随着中国尤其在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中国具备了开发和利用海洋的基础和条件,所以中国开发和利用海洋的空间和 的力度和频度加大和加快了,并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性目标。为此,在国际社会包括在亚洲出现了“中国海洋威胁论”的观点。尽管中国依据习惯法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断地制定和完善国内海洋法制度,取得了一定的业绩,但也存在国内海洋法制度中的一些条款与国际社会其他国家不一致的情形,从而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分歧。

针对海洋问题包括维护海洋秩序在内的中国的立场和态度为,首先,主要通过政治协商谈判解决问题;其次,利用政治方法无法解决问题时,则通过制定危机管理制度以管控分歧;最后,待各种合作加深并提升政治互信后,采取包括共同开发在内的方式最终解决问题。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海洋成为和平、友好、合作之海,并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提供保障和经验借鉴。

总之,海洋是稳定亚洲的重要依托和基本保障,包括海洋通道安全在内的海洋秩序是亚洲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关切,必须由多种主体参与其进程,为海洋的综合性管理能力的提升作出贡献,即海洋迎来了由“用海”到“护海”和“自由用海”到“治理用海”的新阶段,这是亚洲国家对待海洋秩序的新要求和新态度,即构建亚洲海洋命运共同体。

 

作者: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洋战略研究室主任,日本国际交流基金高级访问学者,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客座研究员。

来源文汇网,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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