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害人危险接受中的侵害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共同所致,但我国司法实务与司法解释惯于仅从被告人角度对案件进行定性,此举并不妥当。关于如何妥当地对危险接受案件进行定性,在当前学界的代表性主张中,自我答责性理论着眼于从被害人角度探讨案件定性的路径虽具合理性,但适用该理论以公民享有自我决定权为前提,而自我决定权又受制于刑法家长主义的强弱。因我国缺失保护生命法益之刑法家长主义的规范依据,基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考虑,我国不宜适用该理论否定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可以限定性地适用信赖原则,通过判断被告人是否在规范上违反了客观结果回避义务,进而判断是否构成对过失犯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以最终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过失犯的构造。
[关键词]:危险接受 他者危险化 刑法家长主义 自我答责性理论 信赖原则
[作者简介] :赵姗姗,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