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证成公民对主权权威承担绝对服从义务的同时,霍布斯适当保留了公民的相对服从义务,意即承认他们还享有“真正的臣民自由”。然而,学界却普遍认为霍布斯此举使其理论陷入了逻辑不自洽的困境。通过对其绝对主权权威的有限性和自由的层次性进行辨析,可以发现,霍布斯所做的保留,事实上,始终与其对主权绝对权威的证成有着理论上的一致性。如果能够清晰地辨明霍布斯对自由的分层以及他的契约—授权理论,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霍布斯为现代社会自由的开拓预留特定空间之时,并没有从根本上破坏他对主权权威之绝对性的证成。
[关键词]:霍布斯 主权国家 政治义务 政治哲学 道德哲学
[作者简介:蒋小杰,北京体育大学人文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