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区域合作组织的类型、功能与治理

发布者:前沿编辑部发布时间:2020-08-25浏览次数:17


[内容提要]:弥补我国区域合作组织缺失的短板,可以借鉴日本区域合作组织的经验和有益做法。日本有共设机关、协议会、部分事务组合、广域联合等四大区域合作组织,它们各有特点,不断发展,促进了区域互助协同和一体化。我国可在区域一体化的基础上重点借鉴共设机关和广域联合,把握和发挥中央与地方的定位和优势,深化全面的区域一体化发展;在建构和完善区域合作组织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时,要将扩大地方自主权作为指导思想和新思路。

[关键词]:区域合作组织  组织缺失  法律治理  一体化法治

[作者简介]:肖军,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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