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行政行为无效是违法性最高程度的表现,只有极其严重的瑕疵才会导致行政行为无效。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4条为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提供了规范基础,它包含兜底式条款与列举式条款。兜底式条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无效理由是,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瑕疵必须同时具有“重大”与“明显”两个特征。列举式条款则包含行政行为绝对无效理由与无效消极范围的具体情形,只要行政行为符合至少一项绝对无效理由即可认定为无效;与此相反,只要行政行为符合至少一项消极范围中情形即不可认定为无效。
[关键词]:无效行政行为 重大明显瑕疵 绝对无效理由 消极范围
[作者简介]:何源,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