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我国国企改革中,政企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这对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与落实无疑会产生障碍。德国法学界认为,根据宪法原则可以推导出国家负有保障国有公司公共目标实现的义务,此即影响义务。但是,国家实现影响义务的公法手段与国有公司私法人的组织形式之间存在矛盾。为了解决两类不同法秩序之间的摩擦,“行政公司法”理论应运而生。诞生之初,“行政公司法”意在解决联邦公司法与州法、市镇自治章程等公法规范间的法律适用问题。随着质疑声愈来愈多,“行政公司法”的支持者也在不断地调试该理论,使其不断发展完善。
[关键词]:德国 行政公司法 国企改革
[作者简介]:何源,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