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洁敏《净化网络环境 网民人人有责》

发布者:郭洁敏发布时间:2009-07-02浏览次数:537

 政府依法行政,是整治各类“问题信息”的重要手段。但净化网络环境更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社会、全体民众的责任,需要大家共同关注、参与,特别要依靠广大网民的觉悟和力量。我们必须认识到维护网络环境人人有责,严格要求自己,对“问题信息”防患于源头,消灭于萌芽状态

为净化网络环境、整治互联网上低俗之风,中央有关部门今年以来再次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已收到明显效果。作为一名家长,我对政府部门积极、持续的努力深表赞赏;作为一名从事信息研究的学者,我也有责任对信息时代的网络环境净化问题展开思考。

 根除“问题信息”,使网络成为绿色空间,任重道远

随着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集信息采集、处理、传播、开发与利用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平台。这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我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它也催生了不少新问题。例如,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和即时性,使得信息生成机制中的监管环节被“边缘化”,色情、造假、侵权、诈骗等“问题信息”(也称“不良信息”等)趁隙而出,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冲突,危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其中的色情和低俗信息,严重威胁青少年健康成长。据最新数据显示,目前全球色情网站总数超过3.7亿个,每天约有2万张色情照片进入互联网。另据报道,我国的犯罪青少年中,有近80%的人曾受到网络“问题信息”的诱惑和危害。

如何整治“问题信息”,是当前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在2003年召开的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上,代表们一致认为:互联网已成为现实世界的一部分,确实需要监管和治理,然而怎样有效整治,却还没有现成答案。近年来,许多国家都在不断努力清除“问题信息”,在不同程度上强化着互联网监管,诸如“网络侵权法”、“反色情法”、“反黑客法”、“反垃圾邮件法”等法律法规接连面世。日本还颁布了《交友类网站限制法》,并且为了减少未成年人上网,由文部科学省发布通知,原则上禁止中小学生携带手机上学。

我国自2000年通过并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来,以立法规范、行政监管等手段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由于“问题信息”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根除它们,使网络成为绿色空间,依然任重而道远。

净化网络环境,政府主管部门和网民应当协同作战

政府依法行政,是整治各类“问题信息”的重要手段。但净化网络环境更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社会、全体民众的责任,需要大家共同关注、参与,特别要依靠广大网民的觉悟和力量,实行“网络监督”、“网络举报”,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网络管理中,政府主管部门和网民主要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应当协同作战。假如网民都自觉做监督者、举报者,那么“问题信息”就将如过街老鼠,无处藏身。

另一方面,网民从自身做起,自尊、自爱、自律,也是网络管理的基本内容之一。在当今的网络上,个人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而是自主地参与其中——能发布信息、参与讨论、组合改编内容等等,所以网民的自律就是对网络管理的贡献,如不发布虚假信息、不传播黄色有害信息。现在我国已有近3亿网民,其中一些人利用网络可匿名且成本低廉的特点,在网上随意发泄私愤、散布谣言、恶意中伤他人;也有的人,既是“问题信息”的受害者,又是“问题信息”的传播者。为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维护网络环境人人有责,严格要求自己,对“问题信息”防患于源头,消灭于萌芽状态。

  构建“有序网络”,需明确认定标准,制定惩处条例

加强对“问题信息”的监管和整治,构建“有序网络”,需要明确“问题信息”的认定标准,制定惩处条例。

“问题信息”是一个大的概念,具体种类很多,如“造假信息”、“诽谤信息”、“侵权信息”等。“淫秽信息”、“色情信息”、“低俗信息”虽已有具体标准,但它们之间的异同和危害轻重却还需进一步明确。在整治上,对有些“问题信息”宜发动“刮台风”似的专项行动,而对另一些“问题信息”(如侵权、惑众等信息)则要寻求更为日常性的、更有针对性的打击措施。对各类“问题信息”作出明确界定,可以避免各地各部门因标准不一、界线不明而发生惩处不一致的问题。假如对“问题信息”缺乏足够有效的规则限制和法律制裁,它们就可能因成本低、代价小而层出不穷。

“事后惩处”的目的是今后的“事先预防”——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不法网络用户发出严正警告,借以弥补信息生成机制中网络监管的不足。这些界定、防范和惩处“问题信息”的法律知识,需要向全民宣教普及。因为如今有些“问题信息”,是在当事网民不认为是“问题”的情况下制作和传播的。这就要提高民众对“问题信息”的敏感性和警惕性,提升大家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信息”的能力。

 

原文发表于《文汇报·文汇时评》200971

作者简介: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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