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是主权国家之上的超国家机构,这种体制的巩固和发展需要成员国确立新的政治信念和导向,这涉及文化问题。欧洲一体化既受到欧洲联合思想的推动,又受到民族国家文化的制约,这也涉及文化问题。而欧洲是现代民族的起源地,欧洲各民族都拥有自己的语言、文化和历史传统,各个民族的文化存在差异是不争的事实。并且,欧洲各民族对民族国家和区域共同体的构建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影响力。因此,一体化虽然淡化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边界”,但民族文化差异的潜在矛盾却无法消除各国间的政治“边界”。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化和欧盟的东扩,基于民族文化差异的矛盾将凸显,并直接影响成员国对欧盟的态度、欧盟的合作形式和体制结构。为此,欧盟必须承担协调民族文化摩擦和建设欧洲文化的任务。
本文拟从文化的政治含义上阐述民族文化差异对欧洲一体化的影响,侧重研究民族文化的内涵、作用及其与政治一体化的关系,以便进一步研究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国际合作机制、行为准则、共同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一、民族文化
在一体化理论中,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的理论所关注的是制度和政策的变化如何导致体系内行为体的行为和相互作用的变化。在欧洲有些学者从文化角度研究一体化,研究行为体的行为对政策和制度的影响,即不同文化背景下政治行为的差异及其后果。基于这一视角进行研究的欧洲学者对欧洲一体化的前景得出了比较悲观的结论。他们认为,西欧各国在思想、传统、生活方式和社会制度方面的差异之大,以致“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创建一个日益紧密联盟”的更高层次的一体化几乎是不可能的。由于这一流派从多元文化存在文化差异的角度研究欧洲一体化,本文称其为“欧洲文化差异派”。
欧洲文化差异派探讨民族文化在欧洲政治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旨在说明民族文化差异在分析欧洲一体化时的必要性及其价值。欧洲文化差异派理论的实际作用在于,揭示欧洲一体化深化过程中民族文化的积极与消极作用、融合不同文化的困难和培育新的欧洲文化的必要性。
欧洲文化差异派所使用的“文化”概念是指广义的“文化”,包括一个社会的信念(belief)、准则(norms)、制度和传统的行事方式以及社会语言。艺术、文学和音乐是比较狭义的文化,也是欧洲文化差异派所使用的“文化”概念的组成部分,但不是主要方面。欧洲文化差异派的文化研究重点是民族文化。
欧洲文化差异派认为,“个人、群体和民族的身份蕴涵于‘行为’、‘态度’和‘道德习俗’,即文化”之中;作为独特“生活方式”的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确定自己的集体身份或集体认同和民族身份或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的基石,对“集体人格”(collective personalities)和“各种行事方式”的文化直觉使得人们将本民族的“我们-群体”(we-group)同其他民族加以区别;虽然民族身份不是个人的唯一身份——人们还有地区、社会和职业以及性别、年龄等等其他身份,但肯定是最重要的身份。
欧洲文化差异派还指出,在“文化”的一般概念中应当区别不同的亚文化(subcultures)。这不仅指民族文化下的地方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还指社会的政治文化或经济文化。在西欧许多国家内部,地方文化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因此,欧洲文化差异派强调,不要因为重视民族文化而低估地方文化的作用,地方型亚文化是“欧洲文化活力的源泉和削弱民族文化霸权的工具”,它是一体化深化的主要障碍。同时也不要因为重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而过分强调差异,与低估在历史上形成的、通过跨民族意识形态传播的西欧文化的共同特质。
欧洲文化差异派重视民族文化的理由是:其一,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和民族认同的确立。在国家的教育体系和其他相关政策的催化下,欧洲民族国家体系已经有了非常重要的自身文化同质的结果。其二,制度和生活方式意义上的民族文化反映在由国家政治和法律担保的社会习惯中。政治和经济子体系(subsystems)的“边界”是由民族国家的领土确定的。其三,民族文化是不完全同质的文化,其内部存在各种变体,有一定程度的冲突或不一致。
欧洲文化差异派研究的初步结论是,文化是欧洲一体化的迟滞因素,民族文化从不同方面制约和影响了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民族文化差异的存在使得接受一种欧洲政治模式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文化认同
文化之所以存在差异在于每一种文化都有自己的特点,即文化认同。莫尼卡·谢利(Monica Shelley)和玛格丽特·温克(Margaret Winck)指出了文化认同的四层含义:
第一,文化认同与地理、文化和历史有关,从社会群体、民族、国家到整个地区都有文化认同。文化认同发展的基础是一定数量的共同文化特征,其中也包含着分离的因素。
第二,文化认同依赖于实际的或想象的外部文化威胁,因为每一种文化都有自己的界限,都有自己的价值特征。
第三,文化认同至少应有表示自己存在和能自作主张的社会及政治能力。如果缺乏这种能力,其结果通常是完全消失或转变成被动文化。
第四,文化认同的正面含义是指出自共同的语言、历史、传统和一系列价值的态度,文化认同的负面含义是指一个群体的一致意味着与另一个群体的不一致,即认同本群体就是不认同他群体。但随着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发展,文化认同的负面含义正经受着挑战,其负面作用在减弱。
研究民族认同的欧洲文化差异派认为,人是社会群体的成员,每个人的生活和成长与其所在的社会群体有着必然的联系。在社会成员的信息交流和文化适应过程中,社会群体为个人心理和认识的发展、民族意识的代代相传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群体的文化认同是指“特定人群中一代又一代人共有的延续意识”,是“对本群体历史上的事件和人物的共享记忆”。个人的认同需要是认同于群体,他在人生的短暂时期除了亲自参加社会群体的文化生活外,还要接受和体验个人经历以外的群体遗产,如社会群体的文化符号、历史神话和传统。群体认同赋予个人群体生活的意识和感觉,以满足个人对凝聚力和同情感的需要。满足个人凝聚力和理解力需要的社会群体将得到个人对社会群体的信任和忠诚,这也可以表述为个人必须感觉到对社会群体的信任和忠诚。
个人对群体文化或民族的认同取决于文化的核心价值。文化的核心价值包括语言、宗教、社会和家庭传统以及民族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的核心价值是民族的身份。而民族间的文化差异正是由文化的核心价值造成的,从而导致一个文化群体与另一个文化群体之间存在心理距离。
在文化异质的政治制度下有不同的民族,存在“我们”和“他们”之间的区别。不同群体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于:一方面,群体的身份对个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关系到个人的物质生存和精神生存,因而是不可替代和互换的;另一方面,群体的身份都有历史背景,历史上的歧视、敌意和非正义造成的心理距离成为对照的身份,这种群体间的身份差异时常成为诱发冲突的火种。前南地区的族际冲突说明了这一点。
在以多元文化为背景的政治制度下,当某个文化群体与政治共同体不直接吻合时,这类群体会被认为是“他们-群体”(other-groups)。欧洲文化差异派将“他们-群体”作为“我们-群体”的负面图像,进而认为负面图像总是无法满足民主政治共同体需要的信任和团结,助长“我们-群体”排斥异类群体的意愿。
“他们-群体”不被认为是“我们”,是因为“他们”是不同类型的文化群体,有着陌生的或没有共鸣的文化特性,有时甚至“我们”还会对“他们”的文化产生反感。如果“他们-群体”或他民族直接通过政治制度传播“他们”的文化,另一个民族的成员会认为是对“我们”的民族文化的威胁。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心理距离越大,不受欢迎的政治决策的潜在危险也越大,将非同类民族成员排斥在政治共同体之外的倾向也越大。
三、文化自主
文化上同质的民族与自主意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它是民族自决思想的基础。民族是政治自决的单元,民族自决意味着一个民族群体具有某种共同的特征,进而又意味着存在一种自然倾向,受到外部政治压力的民族群体希望在政治上是自主的,即创立国家是民族的本能。欧洲文化差异派认为民族自决原则规定了一个民族不希望被容纳于另一个包含两个以上民族的政治制度内,意味着两个民族或两种文化并入一个政治单元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摩擦和冲突,因为民族之间的不平衡会产生政治压迫。
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文化差异被认定是导致反对共同政治制度的主要政治问题呢?一种情况是政治一体化的建议无法被多元文化政治所接受;另一种情况是文化差异铺就了分离的政治要求,即分离主义。这两种情况在欧洲都存在。
政治制度和要求文化自治之间的关系是否融洽,取决于政治制度是否包含和如何规定民族文化自治的内容,取决于民族拥有什么样的政治
以确保其文化独立和文化自治,这对少数民族尤其重要。首先,政治制度可以避免干预以文化为基础的民族习俗。或者是实施不干涉民族习俗的公共政策;或者是在政治制度中规定文化事务的立宪权。其次,如果政治制度与民族的核心价值和习俗是一致的,要么该民族在文化上是同质的政治单元,是该社会唯一的民族群体,控制了整个社会的制度;要么该民族利用其政治上的主导地位,强迫其他民族接受他们的文化的核心价值和习俗,比如改变其他民族的语言和宗教信仰。当后一种情况出现时,文化的核心价值受威胁的民族有权将自己改造成政治群体、开展政治运动和成立政党组织以保护自己免遭这种威胁。
在欧洲,致使少数民族感受到威胁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是组成共同政治单元的各族群之间的文化异质性。如果各族群文化的核心价值的异质性越强,不利于少数民族文化的核心价值的政治决定的潜在威胁也越大。第二是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的偏向。政府的决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核心价值的影响越大,其“生活方式”受到的潜在威胁就越大。反过来,宪法和政治制度越能确保少数民族的文化自主,其察觉到的威胁也越小。第三是政治
的分布所决定的政治势力的结构。如果在重大问题上少数民族能够控制和影响政府决策的可能性越小,察觉到的威胁将越大。反之则不然,少数民族通过政府决策对权力、地位和宪法保障加以控制的程度越高,觉察自己在文化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可能性就越小。
在西欧民主决策的政治环境中,少数民族一旦觉察到其生活的文化方式受到威胁,就会采取政治措施加以抵抗和消除这种威胁。其政治手段一般有三种:首先是通过政治动员改变公共政策,以影响政治权力机构。这是一种通常的政治策略。其次是制定新宪法,要求享有代表权和否决权,以保障每个民族在政治进程中的政治影响,保障每个民族在政策领域的决策自主,如宗教、习俗自由,政策权力下放给地区和地方,等等。这是宪法政治策略。第三是要求民族和文化群体拥有完全的政治自主权,脱离现有的政治制度而建立文化上同类的政治单元(culturally homogeneous political unit)。这是政治疆界变动策略。
欧洲文化差异派认为,在多元文化社会中,主体民族应该能应对大量的异质文化和对不同的生活观、文化习俗采取宽容的态度。不过,其条件是这些做法不会导致现有政治共同体的解体。但反对者认为,除了政治决策对非主体民族文化的核心价值构成潜在威胁外,在多元文化环境下非主民族的目标、信念、传统和情感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主体民族文化难以把握其他民族文化的作用与反作用,以致其政治安排由于不了解和曲解而遭到抵制,反而为融合不同族群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和面临分裂的巨大政治风险。因此,缓和政治上相互抵触或对立的一种方法就是在共同体中不接纳文化上的异质族群,让少数民族自立,以减少民族间的矛盾。因此,否定多元文化政治共同体也是可能的,南斯拉夫的解体就是这种解决方法的体现。
四、文化多样性的政治后果
多元文化是指具有两个以上的文化群体,这些群体具有不同的语言、宗教、历史来源和传统。它们自身表现出与众不同的文化特点。在欧洲,多元文化的各个单元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存在某种交叉和重叠,如在语言和宗教方面的重合。
欧洲文化差异派的研究起点是多元文化背景。欧洲文化差异派认为,文化的多样性是指不同的“行事”传统、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模式以及调节诸如工业关系、福利制度和银行体系等不同的公共和社会生活领域的程式。这些传统在公与私、集权与放权方面存在着差异。“行为者之间根植于文化上的差异——包括语言的差异——肯定会导致‘思想距离’(mental distance)”。
共存于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的拥有不同文化的民族,往往会因各自不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文化而造成紧张状况,这是文化多样性的政治后果。首先,文化上不同的民族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都会利用民主制度展开政治斗争,以致轻视和危害其他民族文化的核心价值。其次,当一个民族有较大的政治影响时,另一个民族自然会受到排挤,甚至处于政治边缘,因为强势民族的民族意识将政治制度视为“文化帝国主义”的工具,希望按照本民族的文化价值来影响政治。第三,文化差异造成的心理距离使族群之间缺乏足够的相互信任,以致在政治共同体的所有共决问题上难以互相接受对方为平等的伙伴,它们对此的反应就是要求改变体制和结构。第四,文化差异和文化冲突经常被政治领袖所利用,他们不是为了保护文化和传统,而是为了某种政治目标而动员本族成员。最后,失业、贫穷之类的物质比较,会增加民族文化的差异感,产生对文化“敌人”的不满。
必须补充说明的是,文化差异一旦进入政治游戏,就为政治问题的解决增添了情绪化的因素。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情感程度的强弱至关重要。一个国家的全体居民在感情上卷入特定模式和行事方式(在社会某个部门)以及全体居民不愿放弃自身传统和生活方式的程度越深,不同国家模式之间的差距越大,超国家层次上的共同政策的建立和实行就越困难。而对模式或传统的情感是民族自我意识或民族认同的表现。这就使任何一个民族对商业法、产业关系、教育制度中的变化都有非常强的文化敏感性。正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保存或扩大自身社会的模式就成为各国所追求的目标。
五、民族文化差异与政治一体化
尽管欧洲各民族国家有着相同的种族、语言和宗教来源,但几百年来已经形成了各自不同的民族传统、生活方式和自我意识,这使得欧洲各民族国家在文化上又各不相同。值得思考的是,建立在这样的文化基础之上的欧盟,其发展前景如何?也就是说,一组文化上有差异的民族国家是否有可能实现政治一体化?
众所周知,从人类历史发展看,解决问题的政治单元越来越大,从氏族到部落,从部落到国家,从国家又到超国家。承担政治功能的单元被称为“生存单元”(survival units)。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生存单元”仍将是人们政治认同的核心。个人生存所需的政治功能已经向民族国家之上的政治一体化新阶段转变,欧盟正处于这一历史长河中的提升阶段。
本文关注的是文化差异对政治一体化的影响。一般而言,政治一体化可以看作是新的政治共同体造就的一种政治“边界”的变化。欧洲学者认为,所谓“政治一体化”就是“合并原先独立的政治单元”,创立新的政治单元。从人们的理性观察和心理体验看,共同的经历、共同的政治单元生活、共同的集体认同和荣辱与共、共享社会群体文化的核心价值和信念、接受和参与社会群体的生活方式等等,这些因素是界定新政治单元和划出其最理想的“边界”的前提条件。那些不与我们共享文化和历史的人们将被排斥在政治共同体和政治上的“我们-群体”之外。
如果政治一体化主要被认为是政府间的合作,参与其中的政府没有放弃决策的控制权,正在努力创建与原有政治共同体相适应的新政治单元,那么,文化差异对政治一体化的阻力就会减弱。如今欧洲老百姓已经意识到,全球化中的许多社会、经济、生态、安全问题是跨国问题,只有采取国家与国家合作的方式才能够解决,公众在观念上认可了文化差异背景下的国际合作。但是合法性不会在短期内自动转变成一体化高级阶段所创造的新的“生存单元”,当一体化进程和制度被人们认为会削弱和解散传统的政治共同体时,人们会加以抵制和进行政治动员,以阻挠新的政治共同体的出现,因为任何放弃政治的“我们-图像”意味着“我们-群体”历史的中断和集体自我意识遭到破坏。
对政治一体化而言,文化异质蕴含着政治差异。文化上同质的国家,相对而言比较容易接受由国家构成的政治共同体(the political community of the state)。文化上异质的国家,其政治矛盾要比前者多。对欧盟而言,政治一体化不仅意味着融合不同的政治文化,也意味着增加新政治单元中的文化差异(由15国扩展至30国左右)。一体化成本的不同会影响公民对一体化现实和前程的态度,并因此而影响政治一体化本身。仅有政治精英的合作、没有公众支持的政治一体化是不可行的。人民要是被动地接受政治一体化,新的政治单元是不可能站住脚的。
欧洲文化差异派比较赞赏联邦制,他们认为联邦宪法可保护民族国家的核心文化,降低制定政策的成本。但同时他们也承认,联邦结构虽然能够减少多元文化背景下政治一体化的阻力,但不能完全消除阻力,联邦主义的结构模式——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限关系——可能有助于国家内部文化差异的解决,但在国际上,即在国家间层面上,是否能在超国家机构和民族国家并存的前提下协调和解决因民族文化差异引出的问题,并无绝对的把握。
在当今的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对“他们”的文化感兴趣是非常重要的。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的相互作用离不开对“他们”的文化的了解。走出自己的圈子,用新的眼光正视“我们”和“他们”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对陌生人和外国人采取消极态度是不足取的。文化差异派提出,应当刺激人们适应和进入一体化进程,鼓励不同文化群体进行合作。如果合作在延续,只要没有过分的破坏或威胁合作者各自的文化价值,合作者之间就会培育出一种新的共同看法、准则和惯例。当然,这要以高层次的日益密切的相互融合为前提。
本文荣获上海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2002-2003年)论文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