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书名: | 淫祀与迷信 | 作者: | 芮传明 | ISBN/ISSN号: | | 出版社: |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 | | 内容简介: |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约25万字,本书的《绪说》是: 绪说 综观古代中国自秦朝以降的二千多年中,不时出现这样那样的迷信群体,它们通常因民间的淫祀活动聚合而成。若出现较为能干,或者颇具“政治野心”的领袖人物,则此类群体不仅会人数众多、影响巨大,并且还会具备相当严密的组织体系。一旦到达这一地步,它们与官方的冲突就几乎无法避免了:轻则受到警告,被勒令停止活动或解散社团;重则遭到武力镇压,首领被捕被杀,一般成员也多难以幸免。
当然,就迷信群体一方而言,逆来顺受者有之,因抗议无效而被迫雌伏者有之,但也不乏奋起抗击,以暴力对付暴力者。在最后一种情况下,无疑会导致社会骚乱、人心不稳,至少在局部地区和某段时期内是如此。特别极端的,则是引发大规模、长时期的暴力革命和残酷战争。诸如东汉末年张角等人的“太平道”或“黄巾”、东晋时期孙恩等人的“五斗米道”、北宋时期方腊的“左道”或“吃菜事魔”、元朝末年刘福通等人的“白莲教”或“红巾”等等迷信群体对抗当局的武装活动,都严重动摇或者几乎直接推翻了旧的政权。这类激烈武装冲突的另一个后果是,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民众生命财产被粗暴蹂躏和摧毁。
自从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政体后,迷信群体的崇拜活动和暴力斗争便不时出现。但是在称为“盛世”的汉、唐期间,这类现象却并不频繁,其消极后果也不很严重。相比之下,自宋以降,尤其是在专制政体趋于“成熟”的明、清期间,迷信群体的活动却日见增多,对于社会生活和国民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更为显著;它们与当政者的武装冲突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例如,下引清末诸“匪”(显然多为拥有武装的迷信群体)的
,令人触目惊心:
政刑失,寇盗滋张,自咸、同迄今,名目不可指数。
发匪既踞江南,同时揭竿而起者,中原腹地悉受捻匪蹂躏,竭天下全力,用重兵讨之,幸乃破灭。大乱平,根株未尽,余蘖旋扑旋起,据数年来耳目亲闻见者著之,亦可为酣嬉者戒矣。
胡匪起奉天,蹂及蒙盟,驰马结械,一日踔数百里,日、俄俱有戒心。刀匪劫掠山东,一语不相合,拔靴刀,生啖人肉,兖、曹一带哭声殷天,惨杀无人理。
拳匪练习拳勇,自言有神术,徒手不畏枪炮。庚子乱京畿,致乘舆西狩,死一亲王(载勋)、三总督(李秉衡、裕禄、廷雍署直督)、一巡抚(毓贤)、两将军(寿山、延茂)、一大学士(徐桐)、六尚书(刚毅、赵舒翘、崇绮、启秀、立山、徐用仪),卿贰以下亡算。
票匪倡自海外,康有为主之,私鬻票布曰“富有贵”,为隐寓康逆之名,悍然有割据东南之志,张之洞执唐才常诛之,乱乃定。
枭匪运两淮私盐,率其丑类分道并驰,红帮西溯江,青帮南入湖,船炮器械皆坚利。
�匪窟穴南山,与白莲教相勾结。
棚匪结伙入山谋食,支帐露宿,初无异谋,人既庞杂,奸民诱煽其间,遂相聚为匪,川楚瓯脱弃地往往有之。
四川哥老会蔓延最广,余省名号不同,烧香结盟,敛钱米,阴相部勒,先后皆祖其术。近岁,乱归德者曰混元会,乱川南者曰孝义会,乱两粤者曰三点会,乱福建者曰铁尺会,乱江皖者曰边钱会,张妙相乱桃源曰弥陀教会,杜亦勇乱金严曰天元会,陈庆、王泉乱厦门曰小刀会,各以邪术诱胁乡愚,统谓之会匪。
当发匪初入长江,凡添弟会、串子会、捆柴会、丁叉会、红黑会、一股香会诸匪目皆附之,乱遂大炽。
黄河发源甚微,沿途汇众流,势汹汹,渐不可遏,过三门而东无大山夹持,乃为中国患害,不可不知也。([清]胡思敬《国闻备乘》卷一《会匪》)
作者将如此众多的“匪”的蜂拥而现归咎于当局的“政刑失”,言之有理。所以,当统治者们对民间的迷信群体忐忑不安,咬牙切齿于它们的聚众崇拜活动,甚至仇视到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时,是否应该反躬自省:执政者本身也有相当责任?本书旨在揭示,在古代中国,民间的迷信群体与当政者之冲突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同时探讨缓解这一矛盾的适当政策和措施。
简而言之,古代的专制政体不仅是迷信的温床,而且还是不自觉地“逼迫”迷信民众聚合,进而与当局对立的主要动因;而激化这一矛盾,导致血腥搏杀的,往往主要也是统治者。具体而言,可作如下归纳:
首先,迷信群体的基础主要是“淫祀”,而“淫祀”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民众对于现实生活的最一般需求(过得去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得不到满足,二是当权者为了维护统治而有意无意地宣扬和推广迷信观念。显然,这二者的主要责任都在统治者一方。南宋王居正奏章所言“(吃菜事魔者)一家有事,同党之人皆出力相赈恤。……同党则相亲,相亲故相恤,而事易济”([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十六)之语,为此作了极好的证明。此外,帝王将相参与种种“正式”祀典,以及佞佛佞道,甚至深信巫觋之类的事例层出不穷,对于民间的“淫祀”具有莫大的示范作用。
其次,普遍而兴盛的淫祀导致民众聚集,而迷信的群体则极易盲从,故一旦其首领略有“不轨之心”,便会引发社会动乱。宋代王质在其《论镇盗疏》中,对于这一逻辑发展论述得相当清楚:“愚民之求福也无厌。求之于佛者而以为未足,又转而求之于鬼神;求之于鬼神而以为未足,故左道惑人焉。……其宗师之御其徒,如君之于臣,父之于子;而其徒之奉其宗师,凛然如天地神明之不可犯,较然如春夏秋冬之不可违也,虽使之蹈白刃、赴汤火,可也。”([宋]王质《雪山集》卷三《论镇盗疏》) 既然迷信群体的徒众与其宗教领袖的关系犹如“君臣”、“父子”,并愿意为之“蹈白刃、赴汤火”,那么,一旦有必要的话,不惜以暴力帮助其领袖与当政的“君”对抗,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再次,最为致命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统治者都只会过激地对待迷信群体。他们强行压制其宗教活动,稍遇抗议,就立即动用武力镇压,遂使本来有可能缓解的矛盾一发而不可收拾。他们几乎始终只将罪责归咎于民众,而从不设身处地地替对方考虑,更难得检讨自身的责任。检视历代法典,对于民间的迷信活动,尤其是因迷信活动而聚众者,多有严厉的禁约条款。重则处死(“绞”、“斩立决”、“斩监候”等),轻则判处徒刑或流放僻远地区,若能仅仅“杖二十”,便是天大的“幸事”了!
更有甚者,鉴于高层统治者对于迷信聚众事件特别敏感,特别重视,故下属官员为了讨好上司,急于立功,竟不乏滥捕良民,以充“教匪”者。如清朝嘉庆初期白莲教徒的大规模暴动,在相当程度上是因贪官之逼而起:“常丹葵素以虐民喜事为能。乾隆六十年,委查宜都县境,吓诈富家无算,赤贫者按名取结,纳钱释放。少得供据,立与惨刑,至以铁钉钉人壁上,或铁锤排击多人。情介疑似,则解省城,每船载一二百人,饥寒就毙,浮尸于江。”(《清史稿》卷三五六《谷际岐传》)可以断言,即使迷信群体的徒众本来无意于造反,但在这种暴政之下,却肯定不得不反了!
最后,当然不能说古代迷信群体的一切动乱和暴力,都源于统治者的“官逼民反”。迷信群体的领导人物中,确实不乏野心家,试图利用迷信徒众的盲从心态,采用非法手段,推翻现有政权,自己取而代之。不过,稍作深入剖析就不难发现,即使如此,也不无专制政体本身的巨大间接影响在内:第一,这种政体所允许的参政者极为有限,最高统治者更是只能由皇室单传,容不得任何其他人(包括除“太子”之外的帝君亲子)染指;而参政需求却是人的本能,故其他人,特别是下层“庶民”,若要满足这一权力欲,似乎除了利用非法手段外,别无他途!
第二,历代诸多以迷信群体为主要支柱的造反作乱者,几乎无一例外地以建立专制政权为目标。有的人即使毫无建国立业的才干,也动辄称王称帝,“建号”某某;还煞有介事地“敕封”他人为某某“将军”、某某“王”、某某“公”等。更为“不亦乐乎”者,则在造反伊始,就“封”自己的妻子为“后”、岳父为“国丈”云云,令人啼笑皆非,犹如演戏一般。此外,规模较大并稍成气候的迷信群体,其组织结构亦多模仿现成的政体,官员称“将”称“相”,几乎是它所欲推翻的旧政权的翻版。由此看来,千百年来长期存在的政体,正是这些迷信群体的追逐目标和心中偶像。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专制政体本身孕育和诱发了民间迷信群体的造反、作乱。
既然古代中国的政体本身及其统治者的作为,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迷信群体的活动和作乱,那么,对于统治者而言,最应该做的,就是从根本上消除这些“危险因素”;然而,他们决不可能自觉地将政权改成民主政体。所以,客观的现实是:这样的政权必然要借助若干迷信观念来维护其合法性,亦即不可能不为民间的迷信推波助澜;此外,它由于缺乏民主监督,就不可能彻底铲除贪官污吏,以真正改善民众的生活环境。有鉴于此,本书的结论只能是:在古代中国,只要政治体制没有根本性改变,迷信群体的活动和“作乱”现象就不可能完全消除;最好的情况也不过是,明智的统治者以其“仁政”,暂时缓解这一持久的危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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