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宣传,光明网开设了“马工程专家谈核心价值观”专栏。结合青年马克思主义爱好者对当前理论热点学习的需要,征集青年提问,以电话访谈、视频访谈等形式,采访马工程专家、各高校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教授、思想政治工作者,让专家、教授结合自身体会,生动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谈青年人真正感兴趣的问题。从而让青年人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做到“可听、可读、可看、可感”。
近期,我所曹泳鑫研究员作为特邀嘉宾,接受了该专栏的视频采访。访谈主要内容如下:
法治在中国古代和近代社会,不要说在制度层面,即使作为文化、理念层面、认识层面都不成熟。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先形成法治认识的转变,法治文化的培育。把法治上升为价值观的内容是价值观塑造的内在要求,是一种重要导向,要从更高角度和更宽视野去理解。
对于法治中国在认识上首先要做到四点:法治思维、法治精神、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与全面深化改革要联系在一起,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
法治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有法可依。我们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在改革中还会遇到新问题,这些新问题如何解决,需要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第二,执法必严。执法不严会是权威性受到破坏。第三,违法必究。这实际就是监督问题,如果监督执行不力,就做不到违法必究,任意破坏法律就会不断出现,法律就会形同虚设。
做到这三点,就能体现出我们目的的四个特性:第一,确定性。国家治理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法律治理、行政管理、文化治理(道德、舆论等),只有依法治理才具有确定性,所以必须强调依法治国。第二,约束性。道德的约束性是内在,法律是外在地。第三,法律具有严肃性。如果执法不严,社会就不严肃。第四,导向性。我们社会风尚、道德的培育都需要社会风尚,法律具有一定导向性,而且非常有效。
现实中,我们除了国情,还有一个民情的问题。司法机构不仅仅是依法办案,还有调解矛盾、人民调解的作用。二者很多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这是我们国家特色。在以法律为准绳与民情调节我们一直在做平衡。有些严重罪行甚至能靠某不正当手段寻求调节,有违原则和严肃性。这涉及传统留下来民情问题,这是目前最难突破的。
法治必须与在司法过程中的民主进程联系在一起。在这方面,目前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有些单位和部门尽管名义上实行集体领导,会走一些民主程序。但事实上,他们可能采取更隐蔽的手段,用名义上的“集体领导”赋予某种特权一定的合法性。这虽然与过去人治不一样,表面采取集体领导的形式,实际上还是少数人决定。所以,涉及的问题是法律与合法性还是有一定差距的。不能拿合法性来妨碍法治建设。合法是一个进步,但不能满足于合法,要做到更加严肃更加合理更加科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改革过程中,法律一方面为改革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改革要突破原来法律的条条框框。法律随着改革也需要突破,有些法律原来合适,但随着社会发展变化需要慢慢突破,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方面要向现有的国际好的规范借鉴,同时要防止盲目与国际接轨,要按我们国情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敢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