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科院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院妇委会发布时间:2023-03-06浏览次数:19

上海社科院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加强院妇女委员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院妇女委员会的作用,规范院妇女委员会各项工作,根据上海市妇联和上海社科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社科院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院妇女委员会是院妇女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妇联的决定,并根据上级妇联和院党委的中心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妇女工作。

 第二条  围绕院党委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及时向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妇女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切实维护妇女职工的切身利益。

 第三条  指导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妇女理论研究,搭建平台、整合 、创造条件,带领女科研人员以智力服务社会,促进女科研人员多出思路、出成果、出人才。

 第四条  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和丰富妇女职工的文化生活,更好地为科研服务。

 第五条  发挥和调动基层妇委会的工作积极性,对基层妇女干部进行培训。

 第六条  教育、引导全院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第七条  发挥广大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开展评选“三八”红旗手(集体)、“巾帼建功”的活动,并做好总结、宣传工作。

 第八条  深入调查研究、广泛联系妇女群众,关心她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尽力帮助解决妇女同志的特殊要求和困难,努力为其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第九条  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关心大龄青年、单身妇女的婚姻问题,为其牵线搭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劳动、家庭等方面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  积极探索新时期妇女工作的新思路,定期召开院妇委会工作会议和院妇委扩大会议,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研究讨论妇女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表彰优秀妇女工作者。

 第十一条  主动与工会等群众组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党委工作的助手。



 

    上海社会科学院妇女委员会

   20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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