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科院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加强院妇女委员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院妇女委员会的作用,规范院妇女委员会各项工作,根据上海市妇联和上海社科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社科院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院妇女委员会是院妇女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妇联的决定,并根据上级妇联和院党委的中心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妇女工作。
第二条 围绕院党委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及时向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妇女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切实维护妇女职工的切身利益。
第三条 指导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妇女理论研究,搭建平台、整合半岛电竞官方网站首页下载安卓 、创造条件,带领女科研人员以智力服务社会,促进女科研人员多出思路、出成果、出人才。
第四条 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和丰富妇女职工的文化生活,更好地为科研服务。
第五条 发挥和调动基层妇委会的工作积极性,对基层妇女干部进行培训。
第六条 教育、引导全院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第七条 发挥广大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开展评选“三八”红旗手(集体)、“巾帼建功”的活动,并做好总结、宣传工作。
第八条 深入调查研究、广泛联系妇女群众,关心她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尽力帮助解决妇女同志的特殊要求和困难,努力为其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第九条 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关心大龄青年、单身妇女的婚姻问题,为其牵线搭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劳动、家庭等方面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 积极探索新时期妇女工作的新思路,定期召开院妇委会工作会议和院妇委扩大会议,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研究讨论妇女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表彰优秀妇女工作者。
第十一条 主动与工会等群众组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党委工作的助手。
上海社会科学院妇女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