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媒体学术沙龙”聚焦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状况、挑战及趋势——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杨雄答境内外记者问

作者:dwxcb发布时间:2016-05-03点击率:9

2016427日下午,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出台之际,上海社科院党委宣传部与上海市委外宣办联合举办的、主题为“社会治理和社会自治组织”的第三次“媒体学术沙龙”在上海社科院醒客咖啡厅举办。

美国新闻周刊、荷兰新鹿特丹商业报、英国《经济学人》驻京记者、NHK、香港经济通通讯社、香港大公报、台湾联合报,中新社、上海日报、上海电视台外语频道等境内外十余家媒体共12名记者报名参加。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杨雄研究员首先介绍了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状况,一段时间以来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背景与机遇,以及未来中国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目标和思路。然后就上海“十三五”规划有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点问题,特别是上海在“补短板”的大背景下,如何鼓励和培育社会自治组织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等问题给出了理论阐述并提出建议。理性分析之后,杨雄研究员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答记者问环节,境内外记者围绕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踊跃提问,交流互动非常热烈。

沙龙由上海社科院党委宣传部部长李轶海主持,市新闻办境外记者联络处处长杨晶参加会议。

 

部分问答实录如下:

记者:刚才您介绍说有一些像残联、作协这样的协会或机构,按照中国大陆群团改革的方向,以后有可能不再享受公务员的待遇。那么,他们以后该怎样融资,怎么付员工的工资,资金又从何而来呢?

杨雄:这确实会给我们传统体制、身份带来新的挑战。就像我国残联、作协未来的改革思路,与时下群团改革方向转向“枢纽型社会组织”相近。但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过渡期中仍然须政府实行转移支付,这种支付形式很可能以购买服务方式为主,当然基本工资还须拨款。但工作经费可能会转变成项目申请,这种购买服务和原来的全拨款制可能会不一样。政府购买服务在改革过渡时期所占比例会较大,但五年、十年后,当社会组织自己体量做大了,可能会像发达国家与地区的NGO通常运作的模式,三分之一来自政府购买服务;三分之一来自事业发展;还有三分之一是其它服务收入。

可以说,一个成熟社会中的社会组织、NGO并不希望所有经费都来自政府。因为接受政府给的钱越多,意味着它仍没有“断奶”,还没有真正成为社会组织。就像我经常提到的,时下尽管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很快,但大多是“小草”,真正成长为“大树”的仍很少。许多社会组织离开了政府就无法生存,所以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还有一个逐步壮大、剥离的过程。

记者:现在国内非政府组织越来越活跃,在这种情况下,境外在华非政府组织的角色会有所变化,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中央政府怎么推进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杨雄:这是境外媒体比较关注的问题。今年4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三审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草案),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完善。对比草案二审稿,草案三审稿拟明确法律调整范围、删除有关驻在期限规定、适当简化临时活动申请程序等一系列修改,使得具体制度设计更加明确、具体,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既有规范,也有鼓励和保障。

在我看来,中国大陆社会组织发展很快,不等于我们会限制境外在华NGO的发展。当然,发展快了,竞争也必然加剧。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有上千家境外NGO进入大陆,给大陆带来了新的理念、技术、科技,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公共服务。但确实也有一部分境外在华非政府组织,尤其在近年来,做了一些脱离它本职的工作,从事某些政治活动,包括策划或鼓动一些群体性事件等很不友好的事情,这样的NGO就背离了其在华注册的宗旨。

针对鱼龙混杂的现象,《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草案三稿提出,对境外NGO既要鼓励保障服务,又要加强监管。对合法的、友好的NGO,中国政府不但鼓励,而且放宽了某些限制性的管理规定,比如,进一步明确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将境外NGO在华的活动管理法更加具体化,草案三稿修订“境外非政府组织主要是指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组织,将一些境外学校、医院剥离出来,这是草案三稿的第一个亮点。

第二个亮点是,为合法、友好的境外NGO提供更大的便利——地点、时间和人员的便利。删除了原来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只能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代表机构的限制,并增加规定指出,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删除了原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超过五年”的“驻在期限”,不对其驻在期限再作出规定;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活动应当加强资金监管,对其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员等可不作限制性规定,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即可。

第三个亮点是,简化临时活动审批程序,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比如我们今后与境外在华NGO合作开展活动、召开研讨会,由中方主办单位办理审批手段就可以了。

记者:是不是只有当NGO和政府治理目标一致的时候,政府才会去购买服务?如何判断是不是和政府治理目标一致,比如说去年的女权活动,有些NGO参与了这方面活动,会不会和政府社会治理目标不太一致,从而影响这方面服务的购买?

杨雄:前两天,我们刚刚与境外在华一个基金会合作主办了一个讨论妇女权利的学术研讨会。西方语境经常使用“女权”概念,大陆则提倡性别平等、男女平等。所以尽管使用的词汇、概念不尽相同,但那天我参加会议一天听下来,倡导性别平等主流化方面,东西方差异并不大,与我们制定的社会目标、公共政策也没有什么不一致。

记者:从政府的角度来讲,稍微敏感一点的领域可能涉及到法律层面,比如像原来北大的妇女法律援助的机构现在已基本取消,原来在广州帮助工人的机构也有领导被抓了,是不是 NGO最好不要做跟法律有关系的工作呢?

杨雄:合法的NGO开展正常的法律援助活动是社会服务的基本内容。但对“法律援助”还是要做具体分析,比如有些NGO所涉内容较敏感。如果说有些人打着“法律援助”旗号,动员人们上街示威,提出一些政治诉求,其背后是想达到某些别有用心的政治目的,这难道仅仅是“法律援助”?正常的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不光是境外的NGO,大陆也有许多机构,像工会、商会、社会组织都在做这样的法律援助工作。如果境外在华NGO的“法律援助”是有利于我们社会和谐、稳定的,我们肯定持欢迎态度。但确实也有少数NGO打着“法律援助”的旗号,从事与其宗旨相违或不友好的活动,那肯定是不受欢迎的。

 

“媒体学术沙龙”是经上海社会科学院和上海市委外宣办领导批准共同举办的创新型新闻发布活动。这一活动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宣传部提议,得到中共上海市委外宣办外宣处大力支持。通过学术外宣与外宣学术的结合,为国内外记者、特别是驻沪外国记者提供新闻报道话语背景,解惑释疑,传播中国的发展理念,客观理解和报道中国和上海的各项发展,推介我院专家和学术成果。

沙龙以驻沪外国记者关注的中国、特别是上海发展的热点问题为核心,以专家解读、记者提问的形式展开交流。沙龙每期一个主题,范围涵盖经济、政治、国际关系、社会、文化、法治等,并综合考虑我院的科研重点和外媒的关注热点设置议题。活动举办前由双方主办单位向国内外记者征询意见,商定交流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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