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领域改革跨入‘深水区’ 去行政化确保司法公正权威高效
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要求“推动省以下的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那么为何要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其背后的重大意义又在哪里呢?昨天,记者采访了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法学所所长叶青,请他谈谈该怎样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记者:目前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是怎样的?
叶青:现在法院检察院的设立就是按照行政区划而来的,其建制完全与行政区划重合。这也意味着基层法院检察院的财政权、人事任免权归地方政府。而司法地方化必然会导致司法行政化,也由此带来了许多非法律因素的干预独立办案。我国法律是成文法,应当统一实施。而司法行政化也会导致法律地方化、碎片化,根据各个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志来裁判,就无法保证整个国家法制的统一。
因此,这次改革的目的非常清楚,就是要改变现状。要保证宪法所赋予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能够落到实处。决定中明确要求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把地方政府对法院检察院的财权拿走了,从而一定程度保障了司法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与此同时,人事任免权也要脱离同级行政的干预,可以借鉴海事法院和一些专门法院的经验做法,逐步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区,专门审理行政案件、跨地区商事纠纷案件以及环境保护案件,减少地方干预。
记者:司法行政化的弊端在什么地方?
叶青:司法去行政化就是司法领域改革中的“深水区”。怎么让司法摆脱非法律因素的干预,独立办案,是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律有没有权威,司法系统要不要有权威的问题。因为司法是现代法治国家来处理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最后一道防线失守,那么这个社会就没有公信力,对于老百姓来说没有一个说理的地方。司法权若屈从行政权,所带来的结果一定是不公正的,缺乏公信力。同案不能同判,长此以往必然导致最后一道防线失守,整个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保障。
司法行政化还表现在审判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机关内部也存在行政化管理。因为《公务员法》 中把法官、检察官作为公务员来管理。因此,法院内设机构实行科层管理,逐级上报审批。《法官法》、《检察官法》 只是作为了一个准入门槛,至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位晋升、薪酬待遇等具体职务保障全部通过《公务员法》 来实现的。而检察官、法院与普通的公务员完全不同,岗位职责要求也是不同的,司法要有独立意志与判断,有特有规律,因此不应用《公务员法》来调整法官、检察官的职务保障,应该由《法官法》、《检察官法》来规定。
记者:该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呢?
叶青: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程序法等主要法律为体系的,以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系统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但这个法律体系要有一个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制度来支持。“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治。”控制公权力不肆意不专横就必须通过法制。司法公正性、权威性来自于人民性。现在人民对法制公平正义的期待很大,还有冤假错案,司法权运行不公开不规范。集中表现在非法取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十八大要求依法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但决定的条款太原则,操作性不强。因此,接下来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十八届三中决定来修改《宪法》、《组织法》、《诉讼法》、《公务员法》、《预算法》 等一系列相关法律,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法制支撑。
文章来源:《上海法治报》2013年11月19日,A04:法治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