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中介当如何治理?

作者:王泠一发布时间:2012-02-07点击率:16

 

龙年的元宵节过了,农民工也大规模地回城了;城乡信息交流又有了新的话题。每年的这个时候,我都会遇到不少包工头、发包方和农民工;乘着城市的工期和工忙还未全面展开时,我们抓紧交流着各自的民生心得,哪怕是老话题也总能谈出点新内容。今年的话题聚焦在“劳务中介”上,这是劳资关系的新情况。

真实的案例是这样的:年前,某市某法庭出现了七十多名讨要劳务费的农民工,他们来自离法庭500公里范围内的各地农村。经了解,自然人张某某将工程发包给了某劳务输出大县的中介刘某某;刘某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了4个同县承包人。按照承包协议张某某已经付清了全部工程款,而刘某某却下落不明。张某某认为其与农民工不存在雇佣关系,农民工则认为他们给张某某家盖房子,张某某就应该支付劳务费;农民工无钱返乡回家过春节,只能找政府去讨要劳务费。

当地政府说要“依法办事”,涉事农民工也有了“维权意识”。那么,法庭是怎么判决的呢?法庭当天即成立了农民工劳务费清收工作小组,启动调解机制。在审查相关材料时,法庭发现发包方尚有25万元工程款质量保证金未付,便提出用这笔资金作为先行解决109名农民工返乡回家过年费用的化解方案,于是双方在某日初步达成了协议。但执行日,发包方称全部款项要在次日才能到位,返乡心切的农民工情绪再次激动起来。为了让农民工兄弟顺利返乡,法庭干警们最后从家中和亲友那里筹集了25万元分发给农民工返乡。为表达感激之情,农民工兄弟在踏上回家过年的火车之前,将一份饱含真情实意的表扬信贴到了法庭。

不少和我交流看法的人对这个案例的结果感到“很温馨”,我却怎么也“感动不起来”。首先,这样的“调解”模糊了法律责任主体,“试图”让已经履约的发包方(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其次,追责“失范”;对“跑路者”劳务中介没有任何判决和实际追究行动。第三,鼓励了今后类似案例中的农民工可以无视合同条款或不签劳务合同,而在“道义”、“亲情”上“逼迫”无直接责任的政府和法庭。最后,当地法庭干警的举措虽然“感人”,但决无“可持续”的可能。

也有学者和我谈起“劳务中介”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换言之,能否让农民工直接面对劳务市场?我觉得不仅现阶段,就是今后相当长一个阶段内,“劳务中介”还会继续存在,关键要素是对劳务中介的资质认定、信息锁定和司法补救。具体而言,就是每一个劳务输出大县的政府社保部门或劳动服务职能机构,必须拥有劳务中介及其责任人的完整信息;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关比例收取、封存“劳务”保障金于“独立账户”;一旦发生“劳务中介”跑路的情况,除启动刑事程序外,由法庭和职能部门启用“独立账户”内的保障金进行劳务支付,这才是法制意义上的“司法补救”。同样道理,发达国家还普遍对雇佣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工资保障金”,专门用于直接劳资关系条件下的“司法补救”。如新加坡法律就规定:雇主按照1.5%的工资比例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而独立账户的存在和运营,就是发生企业或雇主破产的情况,也能保障职工工资权益。

所以,在新加坡是没有法庭向原告捐款的新闻发生的。说到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部门以及法庭等国家机器追求的应该是“规则”而非“感动”。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高为农民工讨薪的法制水平。除了源头上进行治理外,在过程中还要积极推进对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监管与惩治。同时,对我们服务的终端——农民工,一方面要让其高高兴兴回家、体面欢乐过年,另一方面也要在过年之后对其进行必要的普法教育、明确合同主体意识。否则,不但“努力建设法制社会”是句空话,就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根本性治理也会变得遥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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