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将中央八项规定的制定形象地比喻为“徙木立信”。从实践来看,中央八项规定与历史上的“徙木立信”一样,都具有以上率下、取信于民、移风易俗的功能。中央八项规定不仅像“徙木立信”一样立竿见影,还通过应用现代法治的思维与逻辑,使治理效能达到最大化。
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是全面从严治党、丰富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中央八项规定及其配套制度属于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坚持法治思维有助于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法治思维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将中央八项规定的制定形象地比喻为“徙木立信”。从实践来看,中央八项规定与历史上的“徙木立信”一样,都具有以上率下、取信于民、移风易俗的功能。中央八项规定不仅像“徙木立信”一样立竿见影,还通过应用现代法治的思维与逻辑,使治理效能达到最大化。
一方面,《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央八项规定提出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第一条“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明确了党的领导权,强调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主体。《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序言”的第一段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提出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从严管党治党”的要求,并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宪法》和《党章》的这些规定,是中央八项规定提出的法治逻辑前提。《宪法》之所以赋予中国共产党领导权,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具有先进性。为了确保这种先进性,中国共产党必须进行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的先进性,进而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对于中央八项规定,也应从《宪法》所明确的党的领导权以及党的长期执政地位高度去理解其深刻意义。
另一方面,中央八项规定是以法治的形式提出的。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宪法要求之体现,以法治形式提出中央八项规定是依规治党的生动表现。具体可从四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从中央八项规定性质来看,其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这奠定了中央八项规定的法治属性。其次,从中央八项规定的内容来看,其应用法治中的义务性规则的方式,规定了“应为”和“勿为”两种模式。前者如“各考察点现场要真实”“汇报工作时要讲真话、报实情”,后者如“不能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不能弄虚作假”。再次,从八项规定的执行来看,其具备法治规则的刚性。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痛不痒的,四平八稳的,都是空洞口号,就落不到实处,还不如不做。定规矩,就要落实一些已经有明确规范的事情,就要约束一些不合规范的事情,就要规范一些没有规范的事情。规矩是起约束作用的,所以要紧一点。”最后,从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时间来看,其具备法治的稳定性特征。中央八项规定不是一种临时性约束,而是一种长效化的规范。
法治意义
中央八项规定作为从严管党治党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其精神具有深远的法治意义。
激活社会监督活力,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对“加强督促检查”作出专门规定,强调将监督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中央八项规定及其配套制度的出台,也为社会各界监督党员干部提供了新的依据,增强了社会监督的力度。例如,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过程中,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通过定期发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公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数据统计等,强化监督力度。通过加强社会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监督,防治由风及腐,可以最大程度减少违纪、违法、犯罪的黑数,强化“不敢腐”的震慑。
推动腐败犯罪预防,构筑“不能腐”的坚固防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原则之一;《监察法》第六条的“标本兼治”“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等规定也包含犯罪预防的内容。把纪律挺在前面,从细微处着手,是构建不能腐的长效机制的重要方面。中央八项规定就是从调查研究、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车辆配备等日常工作中的“小切口”着手,定规矩,提要求。通过纪律抓作风,通过作风提升腐败犯罪预防工作的质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央提出抓作风建设,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反对奢靡之风,就是提出了一个抓反腐倡廉建设的着力点。”
培育崇廉尚洁土壤,培育“不想腐”的内生动力。首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助于党员干部形成正确的政绩观、权力观、价值观,破除特权思想,这是铲除腐败土壤的有效之举。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持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动转变作风,激励广大干部继续发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特区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驰而不息抓好反腐败斗争,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其次,当党员干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将更加崇尚公平、透明、廉洁的办事方式,“不想腐”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正所谓“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法治路径
把严的基调长期坚持下去,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探寻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法治路径,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核心是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这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相契合。首先,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满不满意作为学习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在制定相关学习教育方案时,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汲取人民智慧。再次,在监督执行方面,要进一步拓展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在学习教育中也要注重抓好开门教育。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一方面,领导干部是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的主体,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点约束主体,因此也必然是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重点对象。另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具有示范作用。“己不正,焉能正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同样,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中,领导干部也应当形成“头雁效应”,以上率下、身体力行。与此同时,还要突出抓好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对象的学习教育。
不断完善配套党内规范体系,织密制度之笼。完备的规范体系是法治的轨道,是各项工作法治化的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既制定或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也出台了《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等党内规范性文件,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铺设了法治轨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一年都要提出一些要求,目标就是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这就需要建章立制,以党内法规或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这些要求固化下来,形成机制化、长效化的制度,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来源:文汇报,日期:2025-06-29
作者: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